2021年5月15日 星期六

娛樂法(著作權 音樂 詞曲著作)法院認為,MUST應證明日本詞曲權利人有專屬授權版權公司或日本集管團體JASRAC行使著作權,再版權公司或日本集管團體JASRAC授權給MUST。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2021.04.08)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被上訴人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陳金蓮被 

上訴 人 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O宏

被 上訴 人 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O沂

被 上訴 人 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O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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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26條第1 項、第37條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其為附表3 歌曲之專屬被授權人,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其為附表3 ㈠編號1 至35、㈡編號14、16、19至27、㈥編號1 、2 、4 、5 、7 至10、12至14、16等詞曲之專屬被授權人,業據其提出如附表3 所示之上訴人與詞曲著作人、版權公司間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著作人登記資料、日本詞曲著作人與JASRAC協會間之著作權信託契約申請書及著作人登記資料、上訴人與JASRAC協會之專屬授權互惠契約、函文及著作權信託契約約款、韓國詞曲著作人與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KOMCA 協會)簽訂之著作權信託契約條款、上訴人與KOMCA 協會簽訂之授權互惠契約、瑞典詞曲著作人與瑞典表演權協會(下稱STIM協會)簽訂之授權契約、上訴人與STIM協會之互惠契約在卷可按,足認上訴人確為上述詞曲之專屬被授權人。

至附表3 之其他詞曲,上訴人僅提出其與版權公司、JASRAC協會間所簽訂之契約,尚無從認定該部分詞曲著作人是否將公開演出權授權版權公司或JASRAC協會行使,自難僅憑附表3 所示資料認定上訴人亦為該部分詞曲之被授權人,更遑論係專屬被授權人,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非有據。

被上訴人稚羽公司雖辯稱依著作人登記資料之記載,原創者未必為著作權利人,依上訴人提出資料不得認定已取得小王子(即謝宗廷)原創著作之專屬授權,另附表3 ㈡編號16歌曲之作詞者及川眠子(即村田登志美)縱曾於西元1987年加入JASRAC協會,惟其可依約終止信託契約,且佐藤英敏於1995年與版權公司TV Tokyo Music ,Inc . 簽約,則JASRAC協會是否取得上開詞、曲創作者之授權,仍屬不明云云。

被上訴人無懼公司則辯稱:田中宏和、村田登志美及佐藤英敏與JASRAC協會間之信託期間均已過期云云。

查附表3 ㈠編號1之「凡夫」音樂著作,依著作人登記資料雖記載「著作權代理(OP)係「植光土壤」(見本院卷二第151 頁),惟此僅得認為上開詞曲或係由「植光土壤」代理與第三人洽談著作權授權相關事宜,尚無從憑此而認著作人謝O廷有何將公開演出權著作權讓與第三人之情事,是附表3 ㈠編號1 之詞曲既已由著作人謝O廷與上訴人簽訂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而該音樂著作之版權公司(環球公司)亦與上訴人簽訂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應認上訴人已取得該部分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之專屬授權。

至附表3 ㈡編號16詞之著作人村田登志美於昭和62年12月1 日與JASRAC協會簽訂著作權信託契約申請書,並約定信託契約期間為自1987年10月1日起5 年,曲之著作人佐藤英敏則係於平成8 年9 月17日與JASRAC協會簽訂著作權信託契約申請書,並約定信託契約期間為自1996年11月1 日起5年,惟參酌附表3 ㈡編號14曲之著作人田中宏和於1999年12月1 日與JASRAC協會所簽訂之著作權信託契約申請書,即已約定信託期間雖為2000年2月1 日至2005年1 月31日,惟亦約定於契約期間到期時,若收到JASRAC協會依據「信託契約期間的處理準則」的規定而延長信託期間的通知時,則延長至該期間為止,此時之信託期間延長為5 年,於該期間到期時亦同,顯見JASRAC與詞曲著作人間之信託契約係以每5 年延長1 次為原則,而JASRAC協會係日本之著作權管理團體,其係取得詞曲著作人之授權,而向利用人收取授權使用之報酬後,再分配予著作人,衡情其與各該詞曲著作人之約定應係相同,由此亦可推論村田登志美及佐藤英敏與JASRAC協會間之信託契約亦有依據「信託契約期間的處理準則」規定而延長信託期間之情事

再者,依著作人登記資料,村田登志美及佐藤英敏雖曾於1995年與TV Tokyo Music , Inc .簽約約定由上開公司為其「代表」,惟亦無從憑此而認著作人村田登志美及佐藤英敏有何將著作權讓與第三人之情事,是附表3 ㈡編號16之詞曲既已由著作人村田登志美及佐藤英敏與JASRAC協會簽訂著作權信託契約,JASRAC協會復與上訴人簽訂專屬授權互惠契約及著作權信託契約約款,應認上訴人已取得該部分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之專屬授權,被上訴人所辯均不足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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