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 星期日

(商標 不公平競爭 侵權行為) 渴望寵物 v. 瀚翔寵物:被告在銷售產品時搭贈「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的貓抓板,使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產生負面觀感。被告並宣稱「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影射原告銷售產品為仿冒品。法院認為,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侵權行為。

#貓抓板 #違反商業倫理

智財真的跟生活很相關喔,
來看看這個貓抓板的爭議。
(不過我是dog person!)

被告銷售貓飼料的時候贈送貓抓板,
而這個貓抓板上寫著「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

法院認為:
1.被告在「渴望」(原告的商標)上面畫了個大叉叉,讓消費者對原告產品產生負面觀感。
2.被告還在廣告上宣稱「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影射原告銷售產品為仿冒品。
3.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商業倫理)、侵權行為。

【貓抓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2023.11.14)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4/02/v-orij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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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2023.11.14)

原 告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瀚翔寵物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補字第135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銷售商品不得搭贈或搭售如附圖所示「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文字圖樣之「貓抓板」。
被告不得刊登有附圖所示「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文字圖樣之廣告、貼文。
被告應將有附圖所示「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文字圖樣之「貓抓板」全數回收。
被告應將廣告、貼文中有附圖所示「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渴望註記叉叉)」之文字圖樣均刪除。


事實及理由
... 
三、關於被告認諾部分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如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4年台上第843號、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

被告就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銷售之商品不得搭贈或搭售有系爭圖樣之產品、被告不得刊登有系爭圖樣之廣告、貼文及被告應將廣告、貼文中之系爭圖樣均刪除之主張,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認諾原告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自應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關於被告將系爭圖樣「貓抓板」贈品回收部分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為Charm 公司代理商,銷售KRAVE品牌貓飼料,並以「渴望」為該飼料之中文名稱。

⒉原告負責人柯O昌及訴外人陳O妮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而取得「渴望」商標權,並授權原告使用「渴望」商標。

⒊被告為Champion公司代理商,代理銷售該公司「Orijen」品牌之貓飼料,並此「Orijen」名稱銷售。

⒋被告於宣傳品及臉書廣告「貓抓板」上登載系爭圖樣,即「台灣Orijen不再使用中文渴望」字樣,並於渴望字樣畫上叉叉。

㈡兩造之爭點

⒈被告在銷售「Orijen」貓飼料,附贈貓抓板上登載系爭圖樣,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

⒉被告在銷售「Orijen」貓飼料商品上登載系爭圖樣,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違反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

㈢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2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乃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僅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已涵蓋殆盡,無再依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該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事業如影射其競爭對手或泛指市場上其他競爭者非法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者,在市場上易產生懸疑效果,使受指責之競爭者增加交易上負擔,或使其行銷通路受阻等,應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㈣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法第213條第1項亦設有規定。依上開規定之要件有三: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致生損害,亦即加害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背於善良風俗、行為人具有侵害之故意。所謂背於善良風俗,指行為本身違反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及民間習俗在內。

㈤經查,原告為系爭商標之被授權人,被告將如附圖所示系爭圖樣之「貓抓板」於各貓飼料通路搭贈上市,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所不爭執,兩造在寵物飼料商品銷售事業處於競爭關係。

被告以紅色字體同時放大「渴望」與「Orijen」字樣,並於「渴望」字體上加印一對比色「白色」大叉即「」,且被告於陳列原告的產品通路上,將系爭圖樣之「貓抓板」與有「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字樣之宣傳品並列,另在網站上註明「目前市場上『渴望』並非Orijen加拿大原廠製造的飼料。請認Orijen商標,勿買錯!」,有原告提出之照片影本可證;

依上事證可知,被告係為銷售「Orijen」商標之寵物飼料,為區分與原告以「渴望」為商標飼料商品,故以「不再使用中文渴望」商標字樣,然其在「渴望」字樣上畫上大叉「」,使消費者對「渴望」商標飼料產生負面觀感,再因被告使用「新包裝新代理拒絕仿冒品」文字,影射競爭對手即原告銷售飼料商品為仿冒品,在市場上對原告之商品容易產生懸疑效果,使受指責之原告增加交易上負擔或使其行銷通路受阻等,應認被告之上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亦有背於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規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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