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7日 星期四

(商標 網域名稱)英國劍橋大學的「Cambridge」是著名商標,被告使用www.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是侵害著名表徵的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民商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2011.1.6)
 
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被告)

被 上 訴 人即附帶上訴人 英商劍橋大學(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99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三、原審為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cambridge 」之字樣作為其英文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應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辦理註銷「cambridge.org.tw」網域名稱之登記,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應負擔費用將本案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二十號字體刊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各1 日,而駁回其餘之訴之判決。... 

四、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英商劍橋大學之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曾於西元1998 年5月15日授權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法定代理人黃O遵擔任負責人之「PQ3R國際英文認證中心」辦理英語檢測及語言訓練課程,其後「PQ3R國際英文認證中心」名稱更改為「ILTEA英國劍橋認證中心」,迄西元2008 年始終止授權。

㈡英商劍橋大學為註冊第00358197號、第00363032號「CAMBRIDGE 」商標之商標權人。

黃O遵為註冊第00000000號「CAMBRIDGE YOUNG LEARNERS」、第00000000號「劍橋小院士」、第00000000號「劍橋小院士」(於99年10月26日經智慧局評定撤銷商標註冊,有商標評定書附本院卷第218 至222 頁,現提起訴願中)、第01142608號「劍橋小院士」商標之商標權人(於99年9 月28日經智慧局評定撤銷商標註冊,有商標評定書附本院卷第198 至
202 頁,現提起訴願中)。

㈣系爭網域名稱原係由黃時遵擔任法定代理人之中華民國國際語言學會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下稱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西元2000年2 月24日申請註冊使用,嗣移轉予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繼續使用。...

六、本院之判斷:
...
 
㈡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⒈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係指具有相當知名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多數所周知;所謂「表徵」,係指某項具識別力或次要意義之特徵,其得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用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而所謂識別力,指某項特徵特別顯著,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見諸該特徵,即得認知其表彰該商品或服務為某特定事業所產製或提供;所謂次要意義,指某項原本不具識別力之特徵,因長期繼續使用,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認知並將之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聯想,該特徵因而產生具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另一意義而言。而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混淆」,應審酌考量表徵之知名度、二者營業或服務之內容及其服務表徵之近似程度、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注意力程度之高低等因素。又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立法意旨在維護產業競爭利益與消費者福祉,確保自由公平競爭(見該條之立法理由),倘俟實際危害結果產生,始得論以違法,顯然無法達成立法目的,為能有效防範損害之發生及警惕事業,應認本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以該行為產生實害為必要,是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構成該條所稱「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只要有混淆之可能性即已足。

⒉經查,英商劍橋大學為依普通法於英國設立之法人組織,其下包括31所大學院校、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劍橋大學出版社等機構,其中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成立於西元1858年,其成立目的在於為英格蘭地區各級學校設定一有效的學術評量標準,其所提供之英文認證測驗適用於任何國籍學生,測驗範圍包括商業英文之專業檢定、申請入學用途之評量、兒童英文檢定,目前已有超過1900個劍橋測試中心分佈在157 個國家,其所核發之認證廣受世界各國認同,且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之下所轄劍橋大學ESOL考試院提供之國際英語認證更廣為我國公私立機構採為英文能力鑑定之標準,此有智慧局91年10月30日(91)智商0390字第91009064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見原審卷㈡第66頁)、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印製之宣傳手冊(見原審卷㈠第90、93頁)、行政院及其附屬部門函文、英檢簡介網站資料、教育部奬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教育部技專校院國際化奬助要點、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英語能力檢核標準表網頁資料(見原審卷㈡第194 至237 頁)附卷可參。又「CAMBRIDGE 」為英商劍橋大學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且英商劍橋大學自76年起即陸續於我國擁有註冊第00000000號「CAMBRIDGE 」、第00000000號「CAMBRIDGE 」、第00000000號「CAMBRIDGE 」、第00000000 號「UNIVERSITY OF CAMBRIDGE 」、第00626172號「UNIVERSITY OF CAMBRIDGE 」等商標,此有商標檢索資料附卷可按,足徵英商劍橋大學所有之「CAMBRIDGE 」得以表彰其商品及服務來源,而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表徵。

⒊次查,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cambridge 」與英商劍橋大學事業名稱特取部分「CAMBRIDGE 」依整體觀察與隔離觀察之結果,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幾近相同,其近似程度極高,且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係用以經營英語考試研發及執行、英語教材研發及販售、劍橋小院士英語培訓等業務,縱於英商劍橋大學終止對ILTEA 中心之授權後,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仍與ILTEA 中心繼續辦理劍橋小小院士、劍橋小院士、劍橋國際專業認證文憑、英語課程及培訓中心等業務,而與英商劍橋大學之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所辦理之英文檢測認證業務,其市場重疊而具有高度競爭關係,為相同或類似之服務,且英商劍橋大學之事業名稱具有高度之知名度,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如使用相同或近似之網域名稱,將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誤認系爭網域名稱所有人提供之服務係來自英商劍橋大學,或誤認其與英商劍橋大學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之可能性。

況英商劍橋大學與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法定代理人黃O遵所經營之語言中心終止授權關係後,英商劍橋大學即有自行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在我國辦理英語認證業務之必要,倘繼續容許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消費者基於對網域名稱之聯想,將增加消費者進入其網站,進而增加交易機會或其他商業利益,並誤認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仍繼續辦理英商劍橋大學所授權之英語認證業務,抑或將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所提供之服務與英商劍橋大學或其合法授權之第三人所提供之認證服務產生混淆之可能,從而,英商劍橋大學主張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繼續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將導致與英商劍橋大學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相混淆,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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