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杉朋娛樂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洪O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北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12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4 年9 月13日簽訂系爭契約,被上訴人委任上訴人自104 年9 月13日起至109 年9 月12日止擔任處理被上訴人所有演藝事業管理事宜之經紀人。
(二)被上訴人於107 年4 月11日寄發系爭律師函予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契約意思表示,該函於同月13日送達上訴人。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提供伊每年至少兩部戲劇類主要演員之演出露出,前已以系爭律師函終止系爭契約關係,兩造間系爭契約關係自107 年4 月15日起不存在,然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判斷分論如下:
(一)審以系爭契約第20條「甲方(上訴人)需保障乙方(被上訴人)每至少兩部戲劇類主要演員之演出露出,若未達此標準,則乙方可提出解約,甲方不得異議。」等內容,及該契約為5 年期之演藝經紀契約,可知上訴人應提供被上訴人每年至少應有兩部「戲劇類主要演員」之演出露出(即播出)機會,若未達標準,被上訴人即得依前開約定終止雙方繼續性之經紀契約關係。
(二)經查,兩造對於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期間為被上訴人安排下開演藝工作內容不爭執:
「一、第一年(104 年9 月13日至105 年9 月12日):㈠亞洲旅遊台『世界都是我的菜』之主持人工作。㈡參與主流電視台八點檔連續劇(大人情歌、我的極品男友)演出。二、第二年(105 年9 月13日至106 年9 月12日):㈠爭取至劇團演出試鏡機會,但被上訴人因不擅舞蹈婉拒。㈡參與台銀人壽出資製播『幸福人生』微電影、自白肌出資製播『臉書說我被分手了』微電影等演出。㈢參與果陀劇團『冒牌天使』舞台劇之演出。三、第三年(106 年9 月13日至107 年9 月12日):㈠參與連續劇『1006的房客』之演出。㈡林福地導演執導之時代劇『四月望雨』之『雨夜花』單元擔綱男主角(該劇至被上訴人表明終止契約意思之107 年4 月13日時未播出,於109 年2 月始播出)。㈢107 年4 月15日葡萄王廣告試鏡。㈣於LINE Pay出資製播『禮品小舖傳心意』廣告出任主要演員。」(見本院卷第105 頁)。然而:
⒈上訴人於第一年經紀之「世界都是我的菜」旅遊節目主持人工作、第二年提供至劇團演出試鏡機會、第三年提供至葡萄王廣告試鏡,均屬主持或試鏡工作,與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之「戲劇類」節目,擔任「主要演員之演出露出」明顯未合,自難認該等工作機會已符合前開約定保障內容。
⒉至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第一年經紀被上訴人參與主流電視台八點檔連續劇(大人情歌、我的極品男友)演出、第二年參與「幸福人生」微電影、「臉書說我被分手了」微電影、果陀劇團「冒牌天使」舞台劇、第三年參與連續劇「1006的房客」演出、時代劇「四月望雨」之「雨夜花」單元男主角、於LINE Pay「禮品小舖傳心意」廣告出任演員部分:
⑴「大人情歌」:
被上訴人於「大人情歌」之電視劇,僅為客串演員,非主要演員,而以網路搜尋該電視劇之維基百科,被上訴人主演角色之人物介紹竟付之闕如,有該電視劇維基百科資料在卷,顯見伊非擔任該劇主要角色演員至明。
⑵「我的極品男友」:
該戲劇共有60集,被上訴人僅於該劇第37集參與演出,為客串演員,所飾演者,係女配角(劇中角色丁雨晨)之男友,以網路搜尋該劇之維基百科,被上訴人主演角色之人物介紹僅有一行字,即「丁雨晨的男朋友,沒有因為吵架而分手,和雨晨的說詞前後矛盾。」,與其他「主要演員」、「其他演員」之人物介紹相較,明顯簡略,登場集數亦較「主要演員」、「其他演員」短少,有維基百科資料在卷,顯見確非該劇主要演員明確。
⑶「幸福人生」微電影、「臉書說我被分手了」微電影、「冒牌天使」舞台劇演出、於LINE Pay出資製播「禮品小舖傳心意」廣告出任主要演員:
①經查,所謂「微電影」,本質上仍屬以行銷為目的之廣告,係透過網路影音平台及消費者分享做為主要傳播管道,顯與傳統廣告透過大眾媒體做為主要溝通平台有別,其性質及播出範圍,顯與所謂系爭契約所約定「戲劇類」節目之意涵有別,有微電影廣告淺述專論、微電影廣告等文獻在卷,故上訴人所提供此等微電影或廣告演出機會,無法逕認已合於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之「戲劇類」節目。
至「舞台劇」多為單集、數小時為單位,由演員利用舞台呈現之表演,與普遍認知之「戲劇類」,屬於多集、多場景、連續系列性演出之表演型態,明顯有別,自難逕論「舞台劇」合於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之「戲劇類」,故上訴人提供之「幸福人生」、「臉書說我被分手了」等微電影、「冒牌天使」舞台劇演出、於「禮品小舖傳心意」廣告均難認合於前開「戲劇類」主要演員之演藝經紀契約給付義務。
②況而,被上訴人演出「幸福人生」微電影廣告,影片長度僅有2 分31秒,截至108 年8 月23日止,觀看次數僅有725 次,有該影片截圖畫面可憑,目前已無法網路搜尋該影片。而「臉書說我被分手了」之微電影廣告,長度僅有4 分48秒,截至108 年8 月23日止,觀看次數僅有377 次,有該影片截圖畫面可憑,至109年7月月間搜尋該影片,亦僅有519次觀看次數,「禮品小舖傳心意」,目前亦無法於網路上搜尋查得。
至被上訴人參與「冒牌天使」舞台劇,僅為歌隊成員,非主要角色,不論果陀劇場官方網站或訂票頁面,演員列表均未列有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顯非擔任主要演員明確,更證上訴人提供前開工作機會與系爭契約第20條不合。
⑷「1006的房客」連續劇:
該劇共計26集,被上訴人於第1 、4 、6 、8 、9 、17集等共計6 集參與演出,於戲劇節目說明中列名「其他演員」,非「主要演員」,其扮演角色「溫育仁」之人物介紹,僅「程家樂(該劇女主角)的柔道師弟。江程浩(該劇其他演員)和程家樂離世後,跟周一傑(該劇其他演員)成為教練。」,顯較主要演員之人物介紹為簡略,主辦單位宣傳該劇時,有超過10位演員出席,被上訴人名字亦排列倒數,首映記者會劇照復無被上訴人於其上,有該劇網路維基百科資料、相關新聞資料附卷,顯非主要演員明確。上訴人雖抗辯係因被上訴人表現不佳,遭觀眾反應,而遭製作單位調整戲份云云。
然查,「1006的房客」係於107 年2 月8 日殺青,同年3 月14日首播, 堪認該劇係全劇拍攝完始播出,自難認上訴人前開置辯為可信,上訴人經紀之該工作機會亦難認合於系爭契約第20條戲劇類主要演員約定。
上訴人又以被上訴人曾參與宣傳、贈獎活動等臉書資料,佐證被上訴人確實為主要演員,惟是否為主要演員,端視該演員於劇中角色重要程度而定,與戲劇拍攝完畢、如何進行宣傳無涉,自無由以參與宣傳或贈獎活動,逕論係擔綱該劇主要演員,上訴人此部分置辯,應無可取。
⑸「四月望雨」中之「雨夜花」單元擔綱男主角:
被上訴人雖於該劇擔任男主角,然該劇於106 年底拍攝完成,遲至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意思表示之107 年4 月13日,該劇仍未播出,遲至109 年2 月始播出,為兩造所不爭執,顯不合於系爭合約第20條所謂「演出、露出(即播出)」約定。
至上訴人雖提出被上訴人於伊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分享受訪三立新聞網,記者採訪後,報導敘及伊於前開戲劇中均有亮眼演出,證明被上訴人確實擔綱主要演員云云。然而,此等僅為新聞專訪報導內容,無從逕此認定被上訴人即為上開戲劇主要演員,亦無從為有利上訴人已依約履行之認定。
⒊綜以前述,上訴人所提供之前開工作機會,均難論已合於系爭契約第20條保障每年至少兩部戲劇類主要演員之演出露出約定,至上訴人辯稱:係因被上訴人表現不佳、未盡協力義務、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云云,
但查,上訴人依約本即應盡前開保障條件、經紀工作義務,然除上述「雨夜花」戲劇男主角外,其餘工作機會均難謂合於「戲劇類主要演員」,上訴人所提供機會始終未合於雙方債之本旨,自屬可歸責己,無從卸責他咎。故被上訴人以系爭律師函表明終止契約意思表示,該函於107 年4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應屬有理,兩造間系爭契約關係自斯時起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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