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 星期一

(商標 進口) 被告公司自日本進口品牌為「YellowCorn」的產品,但台灣的「YellowCorn」商標屬於告訴人,被告構成商標權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8 號刑事判決(2019.08.22)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O蒨    即 被 告        參 與 人 黑手黨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O蒨    「 (二)被告有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故意:
被告雖辯稱:其商品是向日本進口,所認知之商標權人為日
商黃魂公司,並無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故意云云。然商標之 保護採屬地主義,被告向日商黃魂公司進口之商品雖在日本 具有合法權源,然告訴人就系爭商標於我國既已取得商標權 而受保護,則該等商品於我國境內意圖銷售而陳列之行為, 自應得到我國商標權人即告訴人之同意,否則客觀上即屬侵 害告訴人商標權,又告訴人於96年間即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被 告所販售之商品侵害告訴人系爭商標權(見偵卷第59頁、偵 續卷第11頁),被告亦自承收到存證信函後有打電話去問日 商黃魂公司(見原審卷一第147 至148 頁),因此,被告於 96年前,或可主張其主觀上並無侵權故意,然96年之後,被 告既已明知向日商黃魂公司所進口之商品上所使用之商標, 在我國之商標權人為告訴人,其主觀上即屬明知該等商品為 未經我國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商標之商品,若之後再有 未經同意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當屬侵害他人商標權,而 不得再以「無明知之故意」卸責,是被告上開辯稱,洵不足 採。 (三)被告有侵害系爭商標權之行為: 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並未在我國販售系爭商標商品,故被告 行為不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又被告是將商品 低價售予印尼人帶回印尼販賣,無向本國市場及消費者販賣 之意圖,依商標屬地主義精神,自不侵害商標權云云。然查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所使用之商標與系爭商標圖 樣相同、商品類別亦屬同一等情,業經原審於判決理由欄貳 、一、(二)、3.中載述甚詳(見原審判決書第9 至10頁) ,依商標法第97條、第95條第1 款規定,於「同一」商品或 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意圖販賣而陳列, 即構成該條之罪,並不以「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為構成要件,是被告辯稱其行為未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 認故不構成該條之罪云云,並不可採。再者,被告自承:當 時有印尼客人要來接洽購買其向日商黃魂公司進口之商品, 故才請員工拿出來掛在黑手黨公司一樓展示架上給印尼商人 看,其是要以5 萬元價格販售給該印尼商人等語(見原審卷 一第149 頁),顯見當初該印尼商人是來黑手黨公司接洽購 買事宜,被告既與交易對象在我國境內洽談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事宜,意圖銷售而陳列該商品,侵害商標權之犯罪行為地 在我國,當然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至於該印尼商人購 入後欲在何處販售商品,乃他人之行為,實與被告犯罪行為 無涉,是被告辯稱:其無向本國市場及消費者販賣之意圖, 不侵害系爭商標權云云,顯不足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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