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商標 著名商標)「雪之月」非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行政判決(2017.1.18)
                                   
(三)據以異議諸商標並非著名商標
 1、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
      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
      譽之虞者」不得註冊,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
      前段所明定。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係指有客觀證
      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者;且商標是否著名,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知者
      而言(司法院釋字第104號解釋意旨)。又101年4 月20日
      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120030550 號令修正發布之「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2.1.2 著名
      商標之認定明文:「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
      知為準,而國內消費者得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
      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之結果」,而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
      素則有商標識別性之強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
      商標之程度、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宣傳之期
      間、範圍及地域、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成
      功執行其權利之紀錄、商標之價值,及其他足以認定著名
      商標等因素,並得佐以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國
      內外之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商標在市場上之評
      價、鑑價、銷售額與廣告額排名、全球百大品牌排名或中
      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證據資料。
  2、原告固於異議及訴願階段提出行政院新聞局電視廣告准播
      證明影本、廣告光碟、平面廣告單、銷售統一發票影本、
      全臺經銷商明細等資料為證,主張據以異議諸商標為著名
      商標云云。然查,上開行政院新聞局電視廣告准播證明(
      參異議卷第25至28頁反面)之發證日期係於81年10月3 日
      至83年9 月27日間,且由內文之記載,並無從得知是否有
      據以異議諸商標及其指定使用商品出現;銷售統一發票(
      參異議卷第29至44、92至138 頁反面)則含多種商標商品
      ,其中關於據以異議諸商標指定商品之發票,為數甚少,
      且發票之開立日期係為100年1月9日至104年4 月30日間,
      即部分發票係於系爭商標101年10月3日申請註冊日後所開
      立,不得做為審酌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之證據
      ,縱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所開立之發票,其金額不高
      ,且總銷售額並未達到原告所主張近3年來銷售金額達6千
      萬,近8年來累計達3億之數額;廣告光碟(參異議卷第45
      至46頁)中之廣告影片,不僅無法確認其播出次數、日期
      及金額、觀看人次,且主要在宣傳另案「旺旺」商標之仙
      貝商品,據以異議諸商標出現之部分皆僅一閃而過,夾雜
      於眾多商標之間,而平面廣告單(參異議卷第76至81頁)
      或未標示日期,或日期係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後等情,
      亦經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定在案;至所附全臺經銷商明細
      表(參異議卷第47至50、90至91頁反面),僅顯示各經銷
      商之名稱、地址等資料,並非據以異議諸商標使用之證據
      。綜上事證,尚不足以認定據以異議諸商標所表彰之品質
      、信譽及知名度,於系爭商標101年10月3日申請註冊之前
      ,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熟知而為著名商標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