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行政判決(2017.1.18)
「
(三)據以異議諸商標並非著名商標:
1、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
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
譽之虞者」不得註冊,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
前段所明定。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係指有客觀證
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者;且商標是否著名,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知者
而言(司法院釋字第104號解釋意旨)。又101年4 月20日
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120030550 號令修正發布之「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2.1.2 著名
商標之認定明文:「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
知為準,而國內消費者得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
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之結果」,而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
素則有商標識別性之強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
商標之程度、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宣傳之期
間、範圍及地域、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成
功執行其權利之紀錄、商標之價值,及其他足以認定著名
商標等因素,並得佐以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國
內外之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商標在市場上之評
價、鑑價、銷售額與廣告額排名、全球百大品牌排名或中
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證據資料。
2、原告固於異議及訴願階段提出行政院新聞局電視廣告准播
證明影本、廣告光碟、平面廣告單、銷售統一發票影本、
全臺經銷商明細等資料為證,主張據以異議諸商標為著名
商標云云。然查,上開行政院新聞局電視廣告准播證明(
參異議卷第25至28頁反面)之發證日期係於81年10月3 日
至83年9 月27日間,且由內文之記載,並無從得知是否有
據以異議諸商標及其指定使用商品出現;銷售統一發票(
參異議卷第29至44、92至138 頁反面)則含多種商標商品
,其中關於據以異議諸商標指定商品之發票,為數甚少,
且發票之開立日期係為100年1月9日至104年4 月30日間,
即部分發票係於系爭商標101年10月3日申請註冊日後所開
立,不得做為審酌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之證據
,縱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所開立之發票,其金額不高
,且總銷售額並未達到原告所主張近3年來銷售金額達6千
萬,近8年來累計達3億之數額;廣告光碟(參異議卷第45
至46頁)中之廣告影片,不僅無法確認其播出次數、日期
及金額、觀看人次,且主要在宣傳另案「旺旺」商標之仙
貝商品,據以異議諸商標出現之部分皆僅一閃而過,夾雜
於眾多商標之間,而平面廣告單(參異議卷第76至81頁)
或未標示日期,或日期係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後等情,
亦經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定在案;至所附全臺經銷商明細
表(參異議卷第47至50、90至91頁反面),僅顯示各經銷
商之名稱、地址等資料,並非據以異議諸商標使用之證據
。綜上事證,尚不足以認定據以異議諸商標所表彰之品質
、信譽及知名度,於系爭商標101年10月3日申請註冊之前
,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熟知而為著名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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