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81號行政判決(2017.1.11)
「據以評定諸商標經原告長期廣泛行銷,有前揭證
據附卷可佐,客觀上已足資認定為著名商標,並迭經被告
、訴願機關及本院認定為著名商標如前,應無疑義。而著
名商標之著名程度,即使在未持續使用之情形下,仍須經
相當時間之經過,始可能由相關消費者之印象中逐漸褪去
,而非謂可能於短期內即迅速由著名商標變成非著名商標
,此為事理之當然。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卷附前開資料,固
多為70、80年代之資料,惟據以評定諸商標已足資認定為
著名商標,已如前述,而卷內並無據以評定諸商標自80年
代至系爭商標進行延展申請時有何停止使用之情形,況依
原告提出之蘋果日報99年4 月26日「老牌球鞋走紅紐約」
報導(參本院卷四第46頁)及據以評定諸商標商品銷售通
路之一的家樂福鞋店,自78年7月29日至101年8 月24日在
全省各地仍持續展店,此亦有全省家樂福門市開店日期表
在卷可參(參本院卷四第4至5頁),顯見據以評定諸商標
自70、80年代迄今仍持續經原告積極促銷使用中,從而,
據以評定諸商標於91年8 月29日系爭商標進行延展申請時
為著名商標乙節,並無疑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