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先權利人是否多角化經營)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行政判決(2017.1.25)

「  (3)先權利人是否多角化經營
     此一因素之考量目的,主要應該是如果先權利人有多角化
     經營情事時,即使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不類似,亦應
     考慮相關消費者因主觀上認知先權利人之商標本可能用於
     多種類別不同之商品,因而可認增加實際混淆誤認之可能
     性。惟本件被告並未抗辯據爭商標權利人有多角化經營之
     情事,且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類似,已如
     前述,是此因素於本件中應不影響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