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行政判決(2017.1.25)
「 (3)先權利人是否多角化經營
此一因素之考量目的,主要應該是如果先權利人有多角化
經營情事時,即使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不類似,亦應
考慮相關消費者因主觀上認知先權利人之商標本可能用於
多種類別不同之商品,因而可認增加實際混淆誤認之可能
性。惟本件被告並未抗辯據爭商標權利人有多角化經營之
情事,且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類似,已如
前述,是此因素於本件中應不影響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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