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2017.1.6)
判決主文:
「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被告林株楠就黃○○已完成及未
來所創作之美術著作物,不得自行或委請他人為重製、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編輯
、改作、散布、出租之行為。」
判決理由:
「原告與訴外人黃○○於99年5 月16日訂立「著作物
讓渡契約書」,訴外人黃○○將其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 系爭美術著作物,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及一切 權利,讓與予原告,原告已取得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訴外人黃○○已非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並 無再行授權他人使用系爭美術著作之權利,被告全球華人 公司、林株楠與訴外人黃○○於100 年5 月13日訂立授權 同意書,並將日期倒填為98年11月30日,及其他99年9 月 15日、99年9 月24日、100 年1 月1 日訂立之同意書、切 結書等文件,均對原告不生效力,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未經 同意擅自使用系爭美術著作,侵害其著作權財產權,依著 作權法第84條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被告全球華人公司、 林株楠不得為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 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編輯、改作、散布、出租
等行為,自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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