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商標 授權 管轄權)最高法院表示: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之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商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7號民事裁定(2022.08.25)

抗 告 人 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原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小星星跨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等(移送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相對人起訴。臺北地院為抗告人全部敗訴之判決。

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主張其經美商CODY SANDERSON,INC. 授權指定為CODY SANDERSON品牌(下稱系爭品牌)大中華地區(即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唯一合法總代理,全權管理經銷商合約簽署及販售,乃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與相對人簽訂系爭品牌地區總經銷銀飾授權合約(下稱銀飾授權合約)、地區總經銷服飾授權附約(下稱服飾授權附約,與銀飾授權合約合稱系爭契約),授權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不含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下同)與臺灣地區唯一授權總經銷商,合約生效期間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3 年5月31日止,相對人得在上開地區宣傳、販售系爭品牌銀飾及服飾產品。詎相對人於109年5月19日發函予其,以受詐欺為由,撤銷締結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更改店名、降價銷售系爭品牌商品、關閉該品牌官方網站及取消消費者訂單,甚自109 年5月後未依約給付貨款及授權費用,違反銀飾授權合約第5條第1項約定,構成同契約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所定違約事由,其得依同契約第12條第3項、第6條約定請求相對人依序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服飾年度買斷式授權費新臺幣(下同)各2000萬元、400 萬元,合計2400萬元本息等語,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相對人抗辯抗告人並無大陸地區系爭品牌第14類商品類別之商標權等語。而兩造於銀飾授權合約第6 條約定,抗告人授權相對人使用系爭品牌總經銷服飾,相對人應給付服飾年度買斷式授權費,並於服飾授權附約中約定相對人得使用系爭品牌之商標,該約定核屬商標權授權契約,兩造因此所生之爭議,屬商標權授權契約爭議事件。

再者,抗告人關於系爭契約之請求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關於其依銀飾授權合約第12條第3 項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部分,兩造之爭執重點亦在於抗告人是否合法授與大陸地區系爭品牌之商標權,其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不宜割裂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2、7 款規定,本件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抗告人(原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管轄,因而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智商法院。

二、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次按智商法院管轄之民事訴訟事件,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規定者為限,其第1 款採列舉方式,所稱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應指智慧財產權人根據各該法律規定之效果,以之為訴訟標的所起訴之事件,如權利人非以上開法律規範所保護權利之構成要件、效力為請求,作為法院裁判之標的,即難認屬該款所規定之事件。

其第4 款係基於智慧財產權具有快速創新之特性,為因應將來新發生之智慧財產案件,明定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商法院管轄之案件,以資概括。

司法院前以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及100 年4月27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656號函指定,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之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商法院管轄。

準此,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倘其中涉及智慧財產權者非屬主要部分,縱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處理,仍非屬由智商法院管轄之事件。

查抗告人(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被告)依系爭契約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服飾年度買斷式授權費,主張相對人(被告)在臺灣地區違反系爭契約,而有廢止事業、發言或行為毀損其公司及系爭品牌之信用或商譽。未言及商標權授與之爭議,亦未執商標權所可主張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

依抗告人(原告)主張之事實,非屬依商標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事件,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宜割裂之民事事件。

乃原法院未遑詳求,逕認依銀飾授權合約第6 條約定及服飾授權附約,核屬商標權授權契約,兩造因此所生之爭議,屬商標權授權契約爭議事件,係智商法院管轄之事件,而為不利抗告人之論斷,自有可議。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許 秀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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