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娛樂法(電影 劇本)目擊者:依據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原創故事授權協議書」,被告(導演)修改原始劇本成為最終劇本並拍攝電影,有取得原告(編劇)的同意,並未侵害著作權。


#目擊者 #劇本 #編劇 #導演 
#電影 #娛樂法

本件劇本爭議已經宣告落幕,三審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
編劇有授權導演改劇本和拍電影,
導演並未侵害著作權。

歷審判決可以看這裡。

【目擊者電影劇本爭議】
👉一審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2021.6.22)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html

👉二審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2022.4.22)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4/blog-post_34.html

👉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2022.11.02)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12/blog-post_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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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2022.11.02)

上 訴 人 華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嘉揚電影有限公司(下稱嘉揚公司)
被 上訴 人 程O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與被上訴人程O豪簽訂「目擊者」原創故事授權協議書(下稱系爭授權書)。

綜合系爭授權書內容、程O豪與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O萱間之相關對話及臉書訊息,佐以由被上訴人嘉揚公司出品製作、程O豪為導演編劇所拍攝「目擊者」電影(下稱系爭電影)之最終劇本,業經程O豪多次修改原始劇本;拍攝系爭電影之資金,係程O豪自行尋求;如獲文化部輔導金補助時,程O豪需支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原創故事開發費用;系爭電影上映之正片表明「原創故事:成O青/ 陳O珊」各節,參互觀之,足見程O豪修改原始劇本為最終劇本,及以該劇本與嘉揚公司合作拍攝系爭電影,均獲得上訴人之授權,並未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
...
末查,原審合法認定程偉豪與嘉揚公司合作拍攝系爭電影,並未逾越上訴人之授權範圍,並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被上訴人於事實審已多次抗辯:不論系爭劇本著作權之歸屬,程O豪已透過系爭授權書取得授權等情,是上訴人指摘原審違反辯論主義一節,不無誤會。

另上訴理由所提接觸與實質近似標準,及附件1證據,核屬新攻擊方法或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予審酌。均附此說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鍾 任 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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