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 星期四

(商標 識別性 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 暗示性商標) 「居家整聊師」in「職業介紹、人力仲介」:法院認為「整聊」並非固有詞彙,反而比較暗示「診療」,且「居家整聊師」為商標權人所新創名稱,同業無使用需要,具有「先天識別性」,是「暗示性商標」,智慧局應准予註冊。



#居家整聊師

來猜猜看,這商標是該給准還是不該給准哩?
我們在陽明交大上課都在玩這種猜猜看遊戲XD

智慧局說「不准」,只是一種新興職業,欠缺「先天識別性」,是「描述性商標」,不給註冊。

法院說「給准」,因為:
1.「整聊」不是固有詞彙,反而比較暗示「診療」
2.「居家整聊師」是商標權人新創的名稱,同業無使用需要。
3.註冊在「職業介紹、人力仲介」是「暗示性商標」,應給註冊。

當事人取名的最愛,但是在商標法上常常遭遇困難(並且考驗律師)的「暗示性商標」!(這句我說的,我要註冊商標起來XD)

#申請商標找律師
#恒達法律事務所

【居家整聊師】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判決(2022.07.06)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9/in.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判決(2022.07.06)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經訴字第110063058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智慧局)應就申請案號第110880088號「居家整聊師」商標為核准註冊之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以「居家整聊師」商標,指定用於被告所公告商標及服務分類第35類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編為第109048158號商標申請案審查,嗣原告於110年2月23日申准將之分割為2件商標申請案,其中分割後之申請第110880088號商標(下稱系爭申請商標),係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募;人力派遣」服務,經被告審查後,認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而以110年4月1日商標核駁第413584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經經濟部以110年7月21日經訴字第1100630585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㈡本件被告認系爭申請商標不具先天識別性,亦無後天識別性之適用,而核駁系爭申請商標之註冊,是本件爭點即為:系爭申請案商標是否具先天識別性,或已取得後天識別性?茲分述如下:

⒈按商標為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所謂識別性者,係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因不具識別性,自不得註冊。商標法第18條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以文字作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是否具有識別性,應視該文字是否為既有之詞彙或事物,倘該文字為新創之詞彙,除作為標章之用途外,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之含義,即具有先天識別性。反之,倘該文字為既有之詞彙,且該文字為習見之成語或通常用語,因該等文字係社會公眾得自由使用之公共文化財,相關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而應視該文字是否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說明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特性。又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包括獨創性標識、任意性標識、暗示性標識三種。「獨創性標識」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任意性標識」指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因此種型態的標識未傳達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不具有商品或服務說明的意義,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暗示性標識」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暗示性的描述與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描述不同,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標識與商品或服務間的關聯性。

⒉查系爭申請商標係以橫書中文「居家整聊師」五字所構成。就系爭申請商標所使用之中文「整聊」二字,並非固有之中文詞語,無法於字典上查得其字義,卷內亦無證據顯示或證明中文「整聊」二字為固有或已為國人習用之詞語

被告(智慧局)辯稱:「居家整聊師」具有「透過聊天討論提供到府居家整理收納服務」之意,為其指定服務性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之標識云云

惟查,系爭申請商標中「居家」、「整」、「聊」、「師」中文雖分別有「家居生活、住家」、「集合、治理、安放、修理」、「閒談」、「具有專門技藝的人」之意思,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但由於「整聊」中文二字並非沿用既有之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亦不具特定既有之含意,且中文「整」、「聊」通常係做動詞使用,而無將兩者結合同時使用之情形,又中文「整」字做動詞使用時,尚有「集合」、「修理」之意,則消費者在解讀系爭申請商標之中文「整聊」二字時,是否即如被告所稱普遍認知理解為「透過聊天討論提供整理收納服務」等說明性內涵,實非無疑

再者,「整聊」音同於醫學上常用之「診療」二字,置於系爭申請商標「居家整聊師」中,相關消費者通常僅會由字音先行理解為「居家診療師」之意思,需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而領會該標識與服務間之關聯性,是原告以此作為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35類「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募;人力派遣」服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應有至家中進行醫療或其他方面診療服務等情,非必然得使相關消費者於見諸系爭申請商標使用於其所指定之上開服務時,即得視為該指定服務之性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⒊被告(智慧局)雖辯稱: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需要使用系爭申請商標之可能性也相當高,不宜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性云云

惟查,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募;人力派遣」服務,係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服務之性質、用途或相關特性,相關消費者需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始能理解「整聊」非「診療」,而係「整理收納」與「聊天」之結合,並將該標識與服務間為連結,可知系爭申請商標應屬暗示性標識。

又暗示性標識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自然會選擇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特徵的標識,通常還有其他較直接的說明文字或圖形等可供使用,因此賦予排他專屬權不影響同業公平競爭,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仍無足採。

被告又辯稱:依原告所提出之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報導、MARIE CLAIRE雜誌報導、國光幫幫忙綜藝節目網路網頁截圖等資料,足認競爭同業有使用與系爭申請商標相同文字之情形

原告所提出之「創夢專訪》居家整聊師:家政服務新觀點,大掃除之前先聊天(上)」、「你捨棄不掉的,我陪你丟!劉紋豪-花蓮縣勞工e網」、「丟東西也講專業日本整聊師得先考證照-蘋果日報」、「超酷新職業!超正『居家整聊師』小梨渦笑起來超甜」、「『理』解人心-整理師帶來的美好人生作者」等網頁內容,均可知系爭申請商標「居家整聊師」為一種職業名稱,並為原告提供服務之說明文字,故不具有識別性云云,惟依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報導、MARIE CLAIRE雜誌報導所載之完整內容,可知該等報導均為介紹居家整聊師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創辦服務之原告及經原告團隊培訓之居家整聊師等訪問內容

復觀諸被告所提前揭網頁內容,分別係資策會數位轉型研究所網站網頁資料,內容為原告創辦居家整聊師團隊之訪問內容;花蓮縣勞工e網之網頁資料,內容簡要介紹原告提供服務之內容及整聊師之工作型態;蘋果日報之蘋果新聞網網頁資料,內容為原告簡要介紹居家整聊師服務之訪問內容;國光幫幫忙綜藝節目之YOUTUBE網站之網頁截圖資料,內容為節目介紹擔任並取得原告提供之居家整聊師證照之來賓訪問內容;基隆二信高中同學投稿小論文之網頁資料,內容為提供介紹居家服務之相關內容,其中引述原告提供之居家整聊室課程時,始稱「整理師又稱整聊師」,其餘通篇均係稱該工作者為「整理師」。

再依原告所提出之「居家整聊師」之GOOGLE搜尋結果及搜尋網頁內容資料,益徵系爭申請商標「居家整聊師」為原告所創用之職業名稱,市場上使用「居家整聊師」提供服務者,均為經過原告培訓認證,並接受原告派案之人員才會使用到「居家整聊師」,其他同業則係使用「整理師」。此外,卷內並無證據資料顯示競爭同業有使用與系爭申請商標相同文字之情形。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應非可採。

⒌從而,相關消費者於觀察系爭申請商標時,因其中之中文「整聊」二字非固有詞彙或事物,令將其作為表彰服務之標識,又系爭申請商標並非同業競爭者通常必須使用來傳達「透過聊天討論提供整理收納」之服務之品質、用途或其他特性之文字,甚而系爭申請商標所使用於「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募;人力派遣」等服務,其範圍較「透過聊天討論提供整理收納」服務更為廣泛,故系爭申請商標之註冊應具先天識別性,而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又本件既已認系爭商標之註冊具先天識別性,即無再探究是否具後天識別性之必要,併此敘明。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潘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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