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
(111)慧商00351字第11190655310號
主旨:第110085251號「foodpanda聲音商標(Old Jingle)」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初步審查,程序應補正事項如說明一,核駁理由如說明二,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就說明一所列事項補正,及說明二核駁理由提出意見書,逾期逕依說明事項辦理或依法核駁,請查照。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
(111)慧商00351字第11190655310號
主旨:第110085251號「foodpanda聲音商標(Old Jingle)」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初步審查,程序應補正事項如說明一,核駁理由如說明二,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就說明一所列事項補正,及說明二核駁理由提出意見書,逾期逕依說明事項辦理或依法核駁,請查照。
說明:
...
二、 本案核駁理由說明如下:
(一)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foodpanda」與註冊第01658523號「foodpanda」商標、第01784434號「foodpanda」商標圖樣相較,均有相同之「foodpanda」構成之識別部分,商標應屬近似,
復本件指定使用於第9類之「電腦軟體;手機應用程式;行動電話應用程式;可下載之電腦程式;可下載之應用程式;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可下載之應用軟體;可下載之電腦軟體;記錄或可下載之電腦軟體平台;電腦程式;監控程式」、第35類之「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網路行銷;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廣告宣傳品遞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促銷的搜尋引擎最佳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編網頁索引;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排名;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分;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商業居間媒介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展示會服務;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示會;食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第39類之「快遞;貨物運送;商品快遞;宅配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貨物遞送;物流運送;包裹遞送;郵購貨物遞送;食物運送;提供運輸資訊;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提供交通資訊;提供電子地理資訊;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提供衛星導航服務;運輸經紀;車輛運輸;汽車貨運;汽車運輸;貨物打包;貨物包裝;產品包裝;貨物裝卸;貨物搬運;貨物倉儲;倉儲保管資訊;提供倉儲資訊」、第43類之「有關餐食準備之資訊和諮詢;代預訂餐廳;外燴;伙食包辦;提供餐食及飲料之服務;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提供外帶服務之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餐廳」商品或服務,
與註冊第01658523號「foodpanda」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類之「電子裝置及攜帶式電話應用程式之可下載電腦軟體,特別是為呈現資料庫商品及服務以及立即下單之可下載電腦軟體」、第35類之「廣告;廣告專欄及廣告空間之製作及租賃,為工商企業籌備展示會,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及其資訊;為客戶及關係人提供廣告、商品及服務資訊及銷售目的之展示會及其他相關資訊;為他人提供網路廣告形式之數位網路行銷;為餐飲業者提供商業居間媒介服務,為餐飲業者商業交易進行協商及締約服務;為他人提供餐飲商品及服務之促銷;有關供應商品及服務之廣告宣傳服務;有關食品、飲料及農產品之零售及批發服務;餐廳經營管理協助;為餐廳提供網路廣告服務」、第42類之「提供用於可透過電子、互動式連結對餐飲、外燴立即下單之網站規劃建置服務」等商品或服務,第01784434號「foodpanda」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運輸資訊;商品運送;銷售用已調理食物及飲料之運送;運輸經紀;透過餐廳之食物配送;食品及已調理餐點之運送;物流運送;運輸服務;貨櫃出租;倉庫空間之出租;運輸安排;商品之包裝及倉儲;郵購商品之遞送」、第43類之「提供餐飲資訊;備辦餐飲;預訂餐廳及餐飲服務;提供餐食及飲料之服務;餐廳資訊服務;提供即食餐飲服務;外帶餐廳服務;餐食及飲料之準備;提供旅館住宿、酒吧、餐廳及外燴之資訊」等服務相較,其性質、功能、用途、材料、產製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且其所提供之服務性質、內容或目的,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應屬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貴公司於意見書中可為下列之說明:
1、 具體說明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2、 無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具體事證。
3、 申請減縮第9類之「電腦軟體;手機應用程式;行動電話應用程式;可下載之電腦程式;可下載之應用程式;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可下載之應用軟體;可下載之電腦軟體;記錄或可下載之電腦軟體平台;電腦程式;監控程式」、第35類之「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網路行銷;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廣告宣傳品遞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促銷的搜尋引擎最佳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編網頁索引;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排名;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分;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商業居間媒介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展示會服務;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示會;食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第39類之「快遞;貨物運送;商品快遞;宅配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貨物遞送;物流運送;包裹遞送;郵購貨物遞送;食物運送;提供運輸資訊;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提供交通資訊;提供電子地理資訊;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提供衛星導航服務;運輸經紀;車輛運輸;汽車貨運;汽車運輸;貨物打包;貨物包裝;產品包裝;貨物裝卸;貨物搬運;貨物倉儲;倉儲保管資訊;提供倉儲資訊」、第43類之「有關餐食準備之資訊和諮詢;代預訂餐廳;外燴;伙食包辦;提供餐食及飲料之服務;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提供外帶服務之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餐廳」商品或服務。本案經減縮類似商品或服務後,倘已無不得註冊事由,得予核准審定。
正本: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1、 具體說明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2、 無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具體事證。
3、 申請減縮第9類之「電腦軟體;手機應用程式;行動電話應用程式;可下載之電腦程式;可下載之應用程式;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可下載之應用軟體;可下載之電腦軟體;記錄或可下載之電腦軟體平台;電腦程式;監控程式」、第35類之「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網路行銷;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廣告宣傳品遞送;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促銷的搜尋引擎最佳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編網頁索引;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排名;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分;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商業居間媒介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展示會服務;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示會;食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第39類之「快遞;貨物運送;商品快遞;宅配遞送;貨物配送;為快遞業者提供物件代收服務;貨物遞送;物流運送;包裹遞送;郵購貨物遞送;食物運送;提供運輸資訊;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提供交通資訊;提供電子地理資訊;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提供衛星導航服務;運輸經紀;車輛運輸;汽車貨運;汽車運輸;貨物打包;貨物包裝;產品包裝;貨物裝卸;貨物搬運;貨物倉儲;倉儲保管資訊;提供倉儲資訊」、第43類之「有關餐食準備之資訊和諮詢;代預訂餐廳;外燴;伙食包辦;提供餐食及飲料之服務;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提供外帶服務之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餐廳」商品或服務。本案經減縮類似商品或服務後,倘已無不得註冊事由,得予核准審定。
正本: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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