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1日 星期日

(商標 顏色商標 圖形商標 立體商標 一般商標) 舒跑「跑道」或/及「瓶身」商標申請案:智慧財產局認為「跑道」是「圖形商標」,並非「顏色商標」。「瓶身及瓶蓋」實際上顏色不規則、不明確,與申請人的「商標描述」不符,申請人應重新提供「商標描述」。「跑道及瓶身」並非「顏色商標」,應為「立體商標」,應補正「立體商標註冊申請書」或「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書」。

 

#顏色商標 #立體商標 #一般商標

除了基本款的文字圖樣可以申請商標之外,形狀、顏色、聲音等各種可以做為品牌辨識的東西,理論上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但除了要克服「識別性」的問題之外,
另外要注意的事情是:有沒有符合智慧局要求的「程式」。

例如,這個應該是大家很熟悉的舒跑瓶子,而維他露公司就這個瓶子、瓶蓋、瓶身包裝申請「顏色商標」。

結果,智慧局說,#應該通通都不是顏色商標喔!
理由是:瓶身包裝可能是「圖樣商標」,瓶子應該是「立體商標」,而且申請人對於瓶子顏色的描述可能「不夠明確」,通通要重新做相應的修改再來申請喔~

#申請商標找律師
#恒達法律事務所

【舒跑跑道瓶身商標】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_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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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名稱: 顏色商標(跑道) ( 彩色 ) ( 顏色 )
申請案號: 110002518 
申請日期: 2021/01/13
商品類別: 032

商標描述:本件為顏色組合商標,如申請書所附之商標圖樣所示,其顏色係由藍、灰、白、翠綠、白、灰、藍色組成,其中灰、白、翠綠、白、灰由上往下延伸,上窄微彎向下延伸持續加大寬度,表現出微幅彎曲如跑道般,使用在包裝容器。

智慧局通知補正函文
(110)慧商20848字第11091164450號(2021.10.26)

主旨:

第110002518號「顏色商標(跑道)」商標註冊申請案,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依說明事項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件申請案將依商標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受理:

(一) 按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又「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可以是單一顏色或數顏色的組合,而且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至於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並非單純以顏色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屬圖形或文字商標而非顏色商標。」(本局公告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4.1請參照);

又按「顏色: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雖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本局公告之「商標法逐條釋義」第18條,請參照),合先敘明。

(二) 查本件商標圖樣係以藍色區塊結合上窄下寬微彎延伸的白邊翠綠色區塊圖樣而成。其商標圖樣具特定彎曲角度之藍色區塊與白邊翠綠色區塊圖樣之結合圖形,予一般消費者寓目係一具有特定形狀之圖形,並非單純之顏色組合,是依前揭規定,並非商標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顏色商標」。

(三) 如前所述,本件非顏色商標申請案,請補正「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書」,並請注意不得變更商標圖樣。也請注意商標描述是否須一併更正或刪除。
 


申請人: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名稱: 顏色商標(瓶形) ( 彩色 ) ( 顏色 )
申請案號: 110002517 
申請日期: 2021/01/13
商品類別: 032
商標圖樣描述:本件為顏色商標,圖樣中虛線部分的容器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如申請書所附之商標圖樣所示,其顏色係由深綠瓶蓋、綠色瓶身、二色組成,在原瓶蓋及瓶身上的綠顏色固定, 但因瓶身為半透明, 有一定透光度, 將會因外在的光線, 而可能產生陰影或深淺變化, 但不失原本深綠瓶蓋及綠色瓶身, 使用在包裝容器。

智慧財產局補正函文
(110)慧商20848字第11091321880號(2021.12.03)

主旨:

第110002517號「顏色商標(瓶形)」商標註冊申請案,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依說明事項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件申請案將依商標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受理:

(一)按商標描述商標樣本之性質為商標圖樣之補充,目的係輔助商標圖樣之審查,因此,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須與商標圖樣彼此間相互一致,互為參照。

商標描述係對商標本身及其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情形所為之相關說明(商施13Ⅲ),商標描述的作用在於輔助商標圖樣,以真實表現商標。

例如由連續圖案構成之商標,須透過商標描述,說明該商標係延伸使用於指定商品;

動態商標的情形,商標為動態的影像,而商標圖樣為靜止的圖像,商標描述即應就商標的動態變化過程為說明,以補充商標圖樣無法呈現的連續性動作。

另按商標描述主要是以文字就商標本身為清楚、詳細的說明,在非傳統商標的情形,並應說明該商標所屬型態,例如「本件為立體商標,…」、「本件為聲音商標,…」。若就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的情形為說明,可更清楚及明確表現商標內涵,宜於商標描述中一併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本局公告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下稱本基準)2.1、2.1.2,請參照),合先敘明。

查本件商標圖樣係以一立體綠色瓶身及深綠色瓶蓋所構成。其瓶身、瓶蓋之顏色經光線透射、反射,呈現不規則、不明確的多種顏色,惟查申請人所提供之商標圖樣描述僅表示:「本件為顏色商標,如申請書所附之商標圖樣所示,其顏色係由深綠瓶蓋、綠色瓶身、二色組成,使用在包裝容器」,依申請人所提供之商標圖樣描述,與本件申請送件時所提供之商標圖樣,多有不相符合之處,請重新提供符合商標圖樣之商標描述送審。

(二)又按商標圖樣除可呈現商標本身外,為更清楚及明確表現商標內涵,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的方式、位置及內容態樣等情形,亦得於商標圖樣中呈現,並以虛線表示(商施13Ⅱ),例如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商品的位置(參看本基準8.之案例)或顏色使用於商品的方式等(參看本基準2.1.2及4.2.2之案例)。

此外,商標具有功能性的部分,亦得於商標圖樣中以虛線的方式表示,以鞋子的清潔海綿盒為例,盒子頂端的掛鉤及盒身弧狀凹陷處分別具有懸掛及抓握方便的功能,申請人可於商標圖樣中將該等功能性部分以虛線表示。

商標圖樣中包含之不具識別性或功能性部分若以實線表示,並未使用虛線,於商標整體具識別性時,該等不具識別性或功能性部分,應認為屬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須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

例如以實線表示業者通常使用的立體形狀(如商標圖樣包含細頸圓身紅酒瓶,並指定使用於葡萄酒商品),於商標整體具識別性時,該不具識別性之立體形狀,亦認為屬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應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

又顏色商標之商標圖樣必須呈現商標的顏色,並得以虛線表現該顏色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商施14Ⅰ)。虛線部分不屬於顏色商標之一部分,並應於商標描述中說明。(商施13Ⅱ)(本基準2.2.1、4.2.1請參照)。

查本件商標圖樣之瓶身圖形,僅為一般瓶裝飲料業者通常使用的瓶身,其瓶身稜線依前揭規定,應以虛線表示,且於商標描述中說明「…,虛線部分的容器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請來文補正畫虛線的商標圖樣,稗利依法行政。


申請人: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名稱: 顏色商標(跑道及瓶形) ( 彩色 ) ( 顏色 )
申請案號: 110002516 
申請日期: 2021/01/13
商品類別: 032
商標圖樣描述: 本件為顏色組合商標,如申請書所附之商標圖樣所示,其顏色係由深綠瓶蓋、綠色瓶身、其於瓶身上半部由藍、灰、白、翠綠、白、灰、藍色組成,其中灰、白、翠綠、白、灰由上往下延伸,上窄微彎向下延伸持續加大寬度,表現出微幅彎曲如跑道般,使用在包裝容器。

智慧財產局補正通知函文
(110)慧商20848字第11091164440號(2021.10.26)
 
主旨:

第110002516號「顏色商標(跑道及瓶形)」商標註冊申請案,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依說明事項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件申請案將依商標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受理:

(一)按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又「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可以是單一顏色或數顏色的組合,而且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至於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並非單純以顏色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屬圖形或文字商標而非顏色商標。」(本局公告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4.1請參照);

又按「顏色: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雖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立體: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可能的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本局公告之「商標法逐條釋義」第18條,請參照),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商標圖樣係以一立體綠色瓶身及深綠色瓶蓋,以及置於瓶身中間的藍色區塊結合上窄下寬微彎延伸的白邊翠綠色區塊圖樣而成。其商標圖樣中間具特定彎曲角度之藍色區塊與白邊翠綠色區塊圖樣之結合圖形,予一般消費者寓目係一具有特定形狀之圖形,並非單純之顏色組合,是依前揭規定,並非商標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顏色商標」。

(三)又查本件商標圖樣係以一立體瓶身形狀表示,指定使用於第32類之飲料相關商品,為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且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特性,其商標圖樣予一般消費者寓目應為一立體瓶身圖形

(四) 如前所述,本件非顏色商標申請案,請補正「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書」,或「立體商標註冊申請書」,並請注意不得變更商標圖樣。也請注意商標描述是否須一併更正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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