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1日 星期日

(商標 顏色商標) IG申請顏色商標,智慧財產局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初步認為僅為「裝飾圖樣」,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


智慧財產局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109)慧商00477字第10990928410號(2020.09.01)
 
主旨:第109017841號「IG Spectrum Multi-Color Gradient」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初步審查,其核駁理由如說明一,請於文到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本案將依法核駁,請查照。

說明:

一、 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商標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又商標「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不得註冊,復為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又顏色商標要能註冊,如同其他型態的商標一樣,必須該顏色商標足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使消費者能以之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而顏色組合商標仍較一般圖形設計商標不易具備先天識別性,通常仍須舉證取得後天識別性,始得註冊。(本局公告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4.2.3請參照)。

本件「IG Spectrum Multi-Color Gradient」商標圖樣係主要由顏色漸層所組成,商標漸層圖樣左下角為黃色,逐漸向外圍以圓弧狀擴散並轉為深橘色,再漸次向45度方向轉為紅色及右上角之粉紫紅色;約略大於90度方向先轉為粉紫紅色,續漸次轉為左上角之藍紫色。以之作為商標,使用於所指定之第9類商品及第42類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直接寓目印象易認知為背景或漸層底色之裝飾圖樣,尚不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二、 貴公司於意見書中可為下列之說明:
(一) 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二) 已取得識別性之證據。(例如該商標商品之銷售或服務之提供,廣告數量,廣告業者或傳播業者出具之促銷證明,各國註冊之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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