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104.10.23)
「原判決撤銷。 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 共柒仟捌佰柒拾貳片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103.2-103.7
「雖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 號及94年度台上字第6743號 刑事判決意旨認色情影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然本院 亦有刑事判決認為具有原創性之日本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 權法保護,認定販售散布有碼影片之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及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本院101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於103 年2 月20日判決後翌日即有 報載等情,經告訴人複代理人丑○○○陳明,並提供報紙及 電子報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15 頁、第120 至125 頁), 是以關於日本色情影片究否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並 非咸持否定看法,被告經營羅老大精品店(店名「成人國 」),販售成人情趣商品及成人有碼DVD 光碟片(見偵卷一 第7 頁反面、78頁),就色情影片所涉及之法律規範自應有 相當之注意義務,固然被告未達刑法第235 條第1 項處罰程 度(檢察官未予起訴),卻仍於前述本院判決後即同年2 月 下旬至同年7 月31日遭查獲止,接續販賣散布非法重製之扣 案光碟片,實難認無侵害如起訴書附件標題所示之影片著作 財產權之故意。...
雖如前所述,關於日本色情影片究否為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之對象,法院見解未趨一致,被告販售成人情趣商品及 成人有碼DVD 光碟片為業,就色情影片所涉及之法律規範自 應有相當之注意義務,仍於前述本院判決後即同年2 月下旬 至同年7 月31日遭查獲止,接續販賣散布非法重製之扣案光 碟片,被告上開情節顯非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不 符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 成立。 3.被告違法性錯誤雖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惟因有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250 號及94年度台上字第6743號刑事判決意 旨認色情影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等情,且被告前揭10 0 年、103 年間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行為,均未 論斷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且被告自103 年2 月下旬至同年7 月31日遭查獲止之 營業期間非長,羅老大精品店係資本額10萬元之獨資商號, 參以扣案帳冊記載所示收支狀況,其經營規模不大,以被告 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其可非難性低於通 常之違法性認識,符合刑法第16條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要件, 爰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102.9.6-103.2
「 (二)惟查在103 年2 月20日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以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 號及94年度台上字第67 43號刑事判決係認色情影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 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被告於102 年9 月6 日起至103 年2 月下旬,難以對日本色情著作因我國應遵循TRIPS 等國際合 約保護會員國國民著作之規定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乙節有 正確之認識,未能意識到行為不法,始為前揭販賣非法重製 色情光碟行為,此際實難苛求行為人於主觀上具備正確認識 法律之可能性可認被告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屬有正當理由, 難期被告得以預測有不同之法院見解而有不可避免之禁止錯 誤情況發生,故而阻卻被告前揭行為之可非難性,而阻卻罪 責不成立犯罪。被告此部分行為有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之適 用,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 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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