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娛樂法(演唱會) 演唱會的權利屬於主辦單位?製作公司?還是藝人?

演唱會的權利歸屬通常取決於合約中的約定,因為權利可能由多方持有,包括藝人、主辦方和製作公司。以下是權利通常如何分配的說明:

表演和錄製權
通常,藝人保留其表演的權利,但主辦方或製作方通常持有現場錄製的權利,允許他們發布演唱會DVD、直播或錄製內容,並可能根據與藝人約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廣播和串流權
主辦方通常與廣播或串流平台協商直播或錄製後的播放權,這些權利一般由主辦方控制,不過藝人可能保留對特定用途的審核權,尤其是當涉及藝人形象時。

周邊商品權
周邊商品的權利通常屬於藝人,因為這與藝人的品牌和粉絲基礎有關。然而,如果主辦方負責現場銷售,可能會收到一定比例的銷售分成。

贊助與廣告權
演唱會場地內的贊助和廣告權一般由主辦方擁有,他們負責場地內的品牌合作和廣告展示。不過,這類合作通常需要藝人的批准,以保持品牌的一致性。

名稱與形象權
藝人通常保留對其姓名、肖像和品牌形象的權利,這意味著主辦方在活動之外的宣傳用途中需要得到藝人的許可。

智慧財產權(IP)
任何原創內容,如舞台設計、編舞或特效等,可能擁有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這些權利通常由藝人或其創意團隊持有,而主辦方可能擁有有限的使用權以便於宣傳演唱會或錄製。

總結來說,演唱會的權利歸屬通常根據各方的貢獻和合約條款來劃分。主辦方或製作公司可能擁有更多分發和變現的權利,而藝人則控制個人品牌和形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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