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 星期一

娛樂法(演唱會)演唱會公司未取得韓國歌曲授權即舉辦「蘇志燮粉絲見面會」活動,使不知情之蘇志燮公開演出歌曲,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21號刑事簡易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劉O洵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調偵緝續一字第1 號、106 年度偵字第27613 號),嗣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經被告等自白犯罪(107 年度智易字第3 號),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O洵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如期履行本院一○七年 度北司調字第四四五號「調解筆錄」所載之條件(如附件所示) 。 東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公開演出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如期履行本院一○七年度北司調字第 四四五號「調解筆錄」所載之條件(如附件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劉O洵係東翼股份有限公司(OWL Entertainment ,下稱東翼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亦為民國103 年6 月28日凌晨0 時起,至同月30日止,在臺北市○○區○○路0 段0號臺北國際會議中心所舉辦之「蘇志燮粉絲見面會」公開演唱活動之執行者。東翼公司所營事業以演藝活動業、藝文服務業及運動表演業為主,經常舉辦國外藝人在臺公開演唱活動,劉在洵明知舉辦公開演唱活動時,應事前提出公開演出之授權申請或事後立即補納授權金,亦明知如附表所示韓國歌曲「SO PUNG 、BOY GO、GEU REOH GO GEU REON YAI GI、AOAO A、JI U GAE、PICK UP LINE、HWAN SANG SOKUI GEUDAE」等7 首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著作權,已由臺灣綺雅有限公司(下稱綺雅公司)、豐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KOMCA )等授權予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中華音樂協會)管理,竟未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授權,於前揭時、地以東翼公司名義舉辦「蘇志燮粉絲見面會」活動,使不知情之蘇志燮公開演出上開歌曲,侵害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公開演出權。案經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是核被告劉在洵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劉O洵利用不知情之演唱人員、協辦廠商侵害告訴人上開權利,為間接正犯。而被告東冀公司因法人之代表人即被告劉在洵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2 罪,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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