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7日 星期六

(著作權 最高法院)劉國松 v. 全球華人藝術網:最高法院表示,原審若認為原告將同意書誤認為文建會「百年藝術家」活動而簽名,法律上應屬「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錯誤」,但原審卻又認為兩造屬「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契約不成立」,究屬何者,應再予釐清。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2021.5.26)

上 訴 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O楠

被 上訴 人 劉O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不一致(即承諾之內容與要約之內容不一致),契約因雙方意思未合致而不成立,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或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而生錯誤,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二者法律上效果不同。

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同意書簽名,而該同意書上載有被上訴人將其作品之著作權讓與上訴人,及將其已完成與未來創作之作品授權上訴人代理銷售等事項,系爭同意書形式上為真正被上訴人係誤為系爭電子書活動之文件而簽署之等情,復佐以系爭同意書「……此致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收執……立同意書人劉國松」之記載,似謂被上訴人係自行將系爭同意書誤認為活動文件而簽名,為其「意思表示之錯誤」,惟又謂兩造就系爭同意書所載契約必要之點,並無意思表示合致,「契約不成立」,乃原審未釐清究係被上訴人之「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而生「意思表示錯誤」,抑或兩造間「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不一致」,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未合。

次查全球華人公司承辦系爭電子書專案期間為100年3月24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黃O燕係於101年5月14日拜訪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當日提供系爭畫冊,黃O燕則交付手寫之便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似見黃O燕拜訪被上訴人時間已在專案活動結束之後,則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被上訴人與伊仍依系爭同意書持續合作,全球華人藝術網已於網頁上設有展售區為被上訴人代理銷售畫作,黃O燕係將印出之網頁文稿及展售內容供被上訴人閱覽以供修改建議,有黃O燕手寫便箋可佐等語。

觀諸該手寫便箋記載「附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文稿『展售區作品清單』,以利老師修改……」,究其實情如何,尚有未明,原審未遑細究,遽謂黃O燕當日係為百年藝術家活動拜訪被上訴人,亦嫌速斷。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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