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2021.5.26)
上 訴 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O楠
被 上訴 人 劉O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不一致(即承諾之內容與要約之內容不一致),契約因雙方意思未合致而不成立,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或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而生錯誤,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二者法律上效果不同。
查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同意書簽名,而該同意書上載有被上訴人將其作品之著作權讓與上訴人,及將其已完成與未來創作之作品授權上訴人代理銷售等事項,系爭同意書形式上為真正,被上訴人係誤為系爭電子書活動之文件而簽署之等情,復佐以系爭同意書「……此致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收執……立同意書人劉國松」之記載,似謂被上訴人係自行將系爭同意書誤認為活動文件而簽名,為其「意思表示之錯誤」,惟又謂兩造就系爭同意書所載契約必要之點,並無意思表示合致,「契約不成立」,乃原審未釐清究係被上訴人之「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而生「意思表示錯誤」,抑或兩造間「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不一致」,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未合。
次查全球華人公司承辦系爭電子書專案期間為100年3月24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黃O燕係於101年5月14日拜訪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當日提供系爭畫冊,黃O燕則交付手寫之便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似見黃O燕拜訪被上訴人時間已在專案活動結束之後,則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被上訴人與伊仍依系爭同意書持續合作,全球華人藝術網已於網頁上設有展售區為被上訴人代理銷售畫作,黃O燕係將印出之網頁文稿及展售內容供被上訴人閱覽以供修改建議,有黃O燕手寫便箋可佐等語。
觀諸該手寫便箋記載「附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文稿『展售區作品清單』,以利老師修改……」,究其實情如何,尚有未明,原審未遑細究,遽謂黃O燕當日係為百年藝術家活動拜訪被上訴人,亦嫌速斷。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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