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8日 星期日

林佳瑩律師|藝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藝名?


#藝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藝名?

最近在上章忠信老師的線上課程,很認真的交了作業。順便貼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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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藝名?」這個問題也可以反過來問:

「#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為什麼會取得藝名註冊商標?」

在台灣,諸如「#SHE」「#五月天」「#FIR飛兒樂團」「#南拳媽媽」「#茄子蛋」「#草東沒有派對」「#ENERGY」「#大賀兄弟」等藝名,均是由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取得註冊商標。

理由是因為,對於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來說,藝人是公司的重要資產,背後代表著商業利益,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取得藝名註冊商標,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藝名,在旗下藝人出走時,也可以禁止其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藝名。

以「#SHE」藝名註冊商標為例,團員離開經紀公司之後,不得使用「SHE」藝名從事演藝活動。甚至文化部邀請藝人合體表演時,據報載也是向前經紀公司取得註冊商標的授權。

以「#FIR飛兒樂團」藝名註冊商標為例,「FIR飛兒樂團」主唱離團後,不得再自己組成新的「FIR飛兒樂團」從事演藝活動,反而是擁有藝名註冊商標的經紀公司可以繼續經營「FIR飛兒樂團」,甚至更換主唱,組成一個新的「FIR飛兒樂團」。

再以「#ENERGY」藝名註冊商標為例,藝人脫離原經紀公司後,是由接手的唱片公司向原經紀公司出資購買藝名註冊商標以及錄音母帶權利。

換言之,「藝名註冊商標」在娛樂市場上,是一項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甚至可以在經紀公司與唱片公司間進行交易。藝人或者是藝人加盟的新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之所以會想要取得藝名的註冊商標,同樣也是因為背後商業利益的考量。

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擁有藝名註冊商標,並不是罪惡,而是娛樂產業界的日常。也可以說,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對於公司的重要資產取得註冊商標,符合智慧財產局一直以來所倡議鼓勵的商標布局。

台灣的商標法30.1.13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這表示:

「#不著名」的藝名,「任何人」均得取得註冊商標,無須藝人同意。

只有「#著名」的藝名,任何人要取得註冊商標時,須經「藝人同意」。如果藝人同意他人取得註冊商標,就表示藝人同意不主張「著名藝名」可能蘊含的姓名權。

縱使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未經藝人同意而就「著名藝名」取得註冊商標,在該商標註冊公告超過5年之後,藝人也不得主張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違法(參照商標法50.1 #評定法定五年除斥期間)。此理由在於:註冊商標為一公開資料,市場上的任何人(包括藝人在內)均得輕易查悉註冊商標的狀態,在公告超過5年之後,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要求」,立法者選擇保護經紀公司的「註冊商標」,而不是藝人的「著名藝名」。

基於上開商標法相關規定而形成的「藝名註冊商標權利多歸屬於經紀公司與唱片公司」現狀,近一步塑造了台灣演藝市場上的商業交易機制(請見上開的「SHE」「FIR飛兒樂團」「ENERGY」註冊商標的案例)。

因此,回到「藝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藝名?」這個問題。答案當然是如智慧局一直以來鼓勵大家的:應該要 #提早進行商標布局、#申請註冊商標。

#恒達法律事務所
#申請商標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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