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 星期三

著作權(引用 註明出處 是合理使用 學術倫理) 法院認為:被告(成大政治系副教授)使用原告等人(學生)撰寫的「問卷問題及數據」及「期末報告部分內容」,再邀請原告當中二人共同撰寫發表論文,因為沒有商業目的,已有轉化效果,是合理使用行為。

#著作權 #合理使用 #成大
#教授 #學生報告
法院判決認為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件相當稀少,這是其中之一。

而這個案子只用「合理使用」進行直球對決。

👉1.使用問卷原始問題及數據部分,法院認為是 #合理範圍的引用(著作權法52)。

被告於系爭座談會中以系爭簡報發表個人對於兩岸關係之看法或建議,已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所定之報導、評論或其他正當目的,自得 #在合理範圍內,#引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原始統計數據及題目文字,且 #被告於現場發表時曾向在場與會之人表示系爭簡報之問卷調查資料是來自於學生課程作業,此經證人張○○教授到庭證述明確,亦已指明系爭簡報中問卷調查之資料來源

👉2.使用學生期末報告文字部分,法院認為是 #合理使用(著作權法65),理由是:

被告是學術著作,無商業目的
被告論文已經轉化產生不同意義,無替代原告市場的效果
雙方類似部分非重要部分,不構成實質近似

系爭著作與系爭論文雖有如前述文字內容相同或相似之處,或引用部分之原始數據及問題文字,惟 #系爭論文基於學術目的以師生名義共同發表,而非出於商業目的,且係 #以系爭著作之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為基礎而為深化延伸,#所利用或文字相同或類似者並非系爭著作之核心或主要部分,且質量占系爭著作之比例不高,又 #被告亦已於系爭論文之首頁載明所用蒐集資料源自系爭著作,此種簡略引註方式縱有不甚明確之處,然應足以使一般讀者理解系爭論文之原始統計數據及問題文字係來自系爭著作,並不致於有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再者,系爭論文對於系爭著作之現在價值及潛在市場亦不會產生影響,均如前述,堪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職是,被告抗辯為合理使用,並未侵害原告等人對於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應屬可採。

【成大教授遭控抄襲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2021.7.12)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_34.html

#恒達法律事務所
#著作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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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2021.7.12)

原 告 許O渝 邱O淵 徐O翎 王O晴
被 告 蒙O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所謂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第8條、第40條第1項規定,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而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若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又依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第19條第1 項規定,共有著作其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惟該條文所謂「行使」乃係指著作財產權本身之行使而言,包括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授權及設質等。而著作權法第90條則為同法第6 章「權利侵害之救濟」規定,指共同著作或共有著作權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該章之規定請求民事上之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與前開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之規範意旨尚有不同。準此,被告抗辯原告應得其他訴外人即曾○○、吳○○、張○○、陳○○、李○○等共同著作人之同意,始得起訴(本院卷一第221 頁),即屬無據,並不可採,先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一)原告4人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於民國108年2 月間選修被告即該校系副教授開設之「政治學方法論二」課程(3 學分),因該課程要求應以設計問卷並輔以政治統計學之方式撰寫書面報告,原告遂與訴外人曾○○、吳○○、張○○、陳○○、李○○共9 人共同編組,經與被告討論後確定書面報告題目為「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政策的認知與看法」,由原告許O渝擔任總組長並兼任問卷小組成員,負責組內所有行政事務之統籌、聯繫及問卷題目設計;原告邱O淵擔任分析小組之小組長,負責完成問卷之分析、判讀;原告徐O翎、王O晴均擔任問卷組之組員,參與問卷題目之設計與問卷執行,且張○○、陳○○、李○○均擔任分析小組,共7 人協力分工後(組員曾○○、吳○○未積極參與,貢獻度低),將問卷所得資料及該資料所傳達之意義經本組成員討論後,由原告 4人共同主要執筆撰寫,並於108年6月間完成即提出報告,故原告為書面報告「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政策的認知與看法」文字著作(下稱系爭著作)之共同著作人。

(二)被告收到原告等人完成之系爭著作曾在課堂中表示極為欣賞,並提及如願就此題目進行更深入研究可與被告聯繫,後來更藉由助教詢問原告是否願意列名其日後發表著作之共同著作人,然原告並未有此意願。

詎料,被告於108 年11月8 日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洽請民間團體辦理兩岸經貿產學議題分區座談會之南區會議中,在臺南香格里拉飯店之會議廳內,將系爭著作之統計數字及報告結論做成「當前台灣青年學生的兩岸關係觀與兩岸社會融合態度」之簡報檔(下稱系爭簡報)發表,多處內容提及之問卷調查執行時間、母體、抽樣法及題幹敘述,與系爭著作完全相同,且未註明原始著作人(詳如附表1 )。

嗣被告又於108年12月7日將系爭著作題目改為「短暫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兩岸政策與社會融合態度?一項調查實驗設計的發現」(下稱系爭論文),發表於國立中正大學舉辦之西元2019年臺灣政治學會年會暨「社群媒體時代的政治學:新資訊社會中的台灣民主」國際學術研討會(下稱系爭學術研討會),其內容與系爭著作高度相似(詳如附表2 ),應為抄襲。

而被告身為國立大學之副教授,撰寫過之原創性文章不計其數,應深知創作之艱辛與不易,不應任意抄襲他人著作,卻將原告等人辛苦蒐集資料完成之系爭著作大量抄襲複製於其所發表之系爭簡報、系爭論文,顯係故意侵權,且重製篇幅甚長,情節重大;又被告發表之系爭論文並未載明原告等人姓名,致原告日後如有升學,難以證明該系爭著作為原告等人共同創作,且被告既違法重製系爭著作而發表於國際性學術研討會中,足見系爭著作之成果具有相當重要性與學術價值,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每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判命被告將本件判決書主文登報如下列聲明所載。

(三)聲明(本院卷一第506頁,即減縮及更正後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每人各30萬元之損害賠償金。
⒉被告應將本判決書主文登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各1 日,長、寬不得小於3公分×5公分。

二、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一)系爭著作為原告等人於108年2月間選修被告在成功大學政治系開設課程中,經被告給予指導,並實質參與討論該報告研究架構、問卷問題設計、題組如何測量、統計分析方式與逐題編排規劃等,於原告等人蒐集資料時,被告亦協助撰擬公文發放全校系所及電子郵件,讓原告等人得以完成問卷設計並進行調查。因被告認系爭著作之初步研究可以進一步深化進行延伸研究,故於108年6月21日先以電子郵件發給原告許O渝,請其轉知其他人,再請助教在臉書Messenger名稱為「政方㈡第3組」群組內通知原告等人,渠等閱讀該訊息後,學生李○○、陳○○表示願意參與。

(二)系爭簡報為被告受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周○○教授之邀請,使用於109年11月8日出席「兩岸經貿產學議題南區座談會」之閉門座談(下稱系爭座談會)。當天出席除6 位報告人外,計畫主持人周○○教授、委託單位陸委會副主委、相關業管科長及專員均出席,且性質為「密」級之閉門會議,副主委致詞時亦希望與會學者能無顧忌地提供兩岸關係近期觀察與建言。被告鑑於類似涉及兩岸關係與國安議題閉門座談,重點在於透過學者平日研究與觀察,提供立即性的研判意見,於撰寫系爭論文過程認系爭報告部分內容有相當參考價值而加以使用,但於進行報告時都有告知與會人員資料係來自系爭著作。又被告與李○○、陳○○共同完成之系爭論文,發表於108年12月7、8 日舉辦之系爭學術研討會,除將李○○、陳○○列為共同作者,也將原告等4人及曾○○、吳○○、張○○等共7人,於系爭論文之首頁列名表示感謝,並標明資料出處。

(三)被告發表系爭簡報、系爭論文為合理使用,並未侵害原告等人對於系爭著作之著作權:

⒈就系爭簡報部分:

⑴被告認系爭著作附錄之研究問卷原始數據有相當參考價值,就系爭著作所列64組問題中引用其中14組問題(第5 、13至20、33、35、37、43、64組)之原始數據(並非直接使用系爭著作分析後之數字),且為避免引用時對問卷問題之認知產生歧異,當然必須原文引用這14組問題之文字敘述,否則無法忠實呈現系爭著作之問卷面向。

⑵系爭著作題目為「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政策的認知與看法」,而系爭簡報之題目則為「當前臺灣青年學生的兩岸關係觀與兩岸社會融合態度」,前者重點在於「假新聞」對於「兩岸政策」的影響,後者則是「兩岸關係觀」與「兩岸社會融合態度」之分析。因此系爭著作中原告就「一國兩制」、「和平協議」、「九二共識」等重要議題,提供受測者1 分鐘假新聞閱讀後填寫問卷,並就問卷結果編碼、加權、分析。而系爭簡報中,被告是就①兩岸關係認知部分,以「一中各表」、「一國兩府」、「一中一台、兩國」、「一國兩制」等4 個問題;②社會融合態度部分,以「赴陸工作」、「與大陸人士通婚」、「定居大陸」等問題,參考系爭著作之原始數據,重新加以編碼、加權後進行分析,並自行製作「直條圖」形式之圖表,讓現場聽取簡報之與會人員了解,並對問卷結果呈現之意義,參照不同變數加以闡釋,絕無抄襲系爭著作之情事。

⑶系爭簡報是對政府部門「密」等級之閉門會議所發表,被告引用之目的應屬正當,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又系爭簡報並非商業目的,所利用者是被告實質指導原告等人修正問卷內容產生之原始數據,並非引用系爭著作之分析或結論,對於系爭著作之市場價值無任何影響,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規定,應屬合理使用。

⒉就系爭論文部分:

⑴系爭論文雖有引用系爭著作之原始問卷數據,但另有進行事後調查,以滾雪球非機率調查進行,受訪者為 281位,且系爭著作之資料編碼多所疏漏錯誤,加權程式也不正確,於系爭論文撰寫過程中,被告與李○○、陳○○更正編碼與重新加權後,資料始能正確分析。至於原始資料一致性與編碼加權轉置之操作化說明,已明列於系爭論文,編碼加權程式原始碼,亦做妥善保存。

⑵經比對系爭著作與系爭論文,有如附表3 所示之差異,故系爭論文確實為研究目的,引用已經公開發表之系爭著作之部分問卷文字,因系爭論文是被告認為系爭著作值得進一步探究,乃引用部分文字,也邀請同學參與一同撰寫,讓同學可以獲得更多學習機會,非商業目的,並有教育目的,且參照系爭論文引用系爭報告幅度有限,被告還有進行額外調查,增加其他分析架構,亦有在系爭論文中加以說明,反而會因為系爭論文引用系爭著作而增加該著作價值,對於系爭著作將來要另行公開發表有所助益,自屬合理使用。

(四)據上,被告於系爭簡報、系爭論文中引用系爭著作之部分文字、資料,屬於合理使用,且被告從未將系爭著作以自己名義擅自發表,在進行系爭簡報報告時,或於系爭座談會中,均有告知與會人員該報告之資料來自於課程中同學所製作之系爭著作,系爭論文亦有明載資料係引用系爭著作,對於原告等人將來欲以自己名義投稿發表之權利並無任何影響,不致有無法證明係原告等人共同創作之情況。

又系爭著作除了課堂上進行報告之外,並未投稿任何期刊或研討會,經被告發表系爭論文並予以引用其中部分資料後,如將來擬修改並投稿於期刊或研討進行發表,獲得正面評價可能性勢必提高,實難認有造成損害,亦無依原告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刊登於新聞紙之必要。

此外,被告於108年6月21日詢問原告等人是否有意願就系爭著作與被告進一步研究後,至108 年12月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王○○向成功大學檢舉被告違反學術倫理前,從未向被告表示不同意被告使用系爭著作之原始數據,亦未向被告表示任何異議。

(五)聲明(本院卷一第506頁):原告之訴駁回。

三、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與張○○、陳○○、李○○、曾○○、吳○○共9 人曾為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被告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之副教授,原告等人於108年2月選修被告開設之「政治學方法論二」課程而受被告之指導,並編組為該課程之第三組成員,於108年6月間共同創作完成題目為「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政策的認知與看法」之系爭著作並提交予被告,而系爭著作於蒐集資料、設計問卷及進行調查時曾受被告之協助。

(二)系爭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告與張○○、陳○○、李○○、曾○○、吳○○等人為共同著作人。

(三)被告曾於上開課程中表示對系爭著作完成之成果與內容極為欣賞,並提及如願就此題目深入研究,可與其聯繫。被告於108年6 月21日上午8時33分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許O渝,請其轉知其餘共同著作人,嗣於當日晚間20時47分再請助教張○○於Messenger「政方㈡第3組」群組內通知原告等人,徵求原告等人共同參與延伸研究並撰寫論文之規劃訊息,原告等人均有閱讀該訊息但均未回覆訊息。

(四)被告於撰寫系爭論文期間,受周○○教授邀請出席系爭座談會,該座談會為閉門會議,被告並於座談進行時以系爭簡報向與會人員報告。

(五)被告與李○○、陳○○三人共同完成題目為「短暫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兩岸政策與社會融合態度?一項調查實驗設計的發現」之系爭論文,並於系爭學術研討會共同發表。系爭論文首頁有列名感謝原告4 人、訴外人曾○○、吳○○、張○○,並記載「本文資料係由107 年度第2學期成大政治系政治學方法論㈡第三組同學課業指導蒐集」等文字。

(六)系爭著作附錄所列載之64組研究問卷問題,被告於系爭簡報使用其中之14組問題(即第5 、13至20、33、35、37、43、64題)之原始數據及該問題之文字;又於系爭論文使用其中之21組問題(即第2、5、13至21、33、35、37、45、49、53、56、59、61、64題)之原始數據及文字。

(七)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王○○就本案向成功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提出檢舉,經調查後函覆稱被告並無違反學術倫理,理由略為:「⒈系爭座談會屬『密』等級之閉門會議,非學術會議場合,且系爭簡報非屬學術成果;⒉被告於進行系爭論文之研究前,有事先徵詢學生之參與意願,並將其中2 位學生列為共同作者,也將未被列名為共同作者之其他學生於論文註腳中致謝,縱有註明出處不明確之部分,情節尚屬輕微,應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不成立。」。

四、本件爭點:

(一)被告於系爭簡報、系爭論文使用系爭著作之原始數據與文字,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第65條第1、2項合理使用規定?

(二)原告主張系爭簡報、系爭論文侵害原告就系爭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得請求若干賠償金額?得否請求被告刊登本判決主文?

五、本院判斷:

(一)系爭簡報使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部分原始數據與文字,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且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規定:

⒈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所謂問卷調查之題目,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固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惟依前述,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若僅係利用問卷調查之結果,進行自己論文的敘述或分析,由於不涉及問卷問題「表達」之利用,亦即並無重製問卷問題之「表達」,自不必獲得問卷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查系爭著作附錄中列載之64組研究問題中,被告於系爭簡報確有使用其中14組問題(即研究問卷第5 、13至20、33、35、37、43、64題)之原始統計數據及該問題之文字(詳如附表1 ),在系爭座談會中進行簡報,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著作及系爭簡報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60至86頁)。觀諸系爭簡報之題目為「當前臺灣青年學生的兩岸關係觀與兩岸社會融合態度」,測量面向有二:⑴兩岸關係認知:「①一中各表、②一國兩府、③一中一台、兩國、④一國兩制」;⑵社會融合態度:「①赴陸工作、②與大陸人士通婚、③定居大陸」議題。就上開面向所使用之問卷調查部分,

被告雖有使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中之第5 、13至20、33、35、37、43、64題目之原始統計數據及問題文字,惟其係以重新編碼或加權之方式將該原始統計數據進行分析,並參考該統計數據自行製作圖表(直條圖)、加入不同的影響變數後表達自己對此原始統計數據之闡釋,換言之,被告僅係利用或擷取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部分調查結果進行簡報分析,並未重製該附錄問卷之題目內容而當作自己簡報之問卷調查表,自無須獲得原告之授權而未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⒊至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原告蒐集之問卷原始數據及題目文字,透過加權、繪製直條圖等行為而更有創作,仍屬對於原來系爭著作加以改作成衍生著作之行為,仍應徵得原告之同意,否則仍屬侵害著作權等等。然而,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意(著作權法第6 條參照)。本件被告利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原始統計數據及題目文字進行簡報分析,並非對之有任何修改而另成為一衍生著作,即非屬改作之行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⒋另原告雖主張被告並未在系爭簡報中註明原告為該問卷原始數據及題目文字之原始著作人,且系爭座談會非為研究或教學目的,被告所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等等。

惟按「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定有明文。

系爭座談會乃被告受周○○教授邀請出席,該座談會目的係陸委會為了解台灣南部學者專家對當前政府兩岸經貿及產學相關議題的看法及建議,規劃舉辦南部專家學者之座談,俾利於蒐整在地學者專家之建議,納入政策規劃參考,並凝聚南部學術界對我國兩岸經貿政策之共識,此有陸委會108 年11月「兩岸經貿產學議題」南部座談會成果報告書(下稱成果報告書)可稽(本院卷一第353至421頁)。

被告於系爭座談會中以系爭簡報發表個人對於兩岸關係之看法或建議,已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所定之報導、評論或其他正當目的,自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原始統計數據及題目文字,且被告於現場發表時曾向在場與會之人表示系爭簡報之問卷調查資料是來自於學生課程作業,此經證人張○○教授到庭證述明確,亦已指明系爭簡報中問卷調查之資料來源,故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亦非可採。

(二)系爭論文與系爭著作相同或相似之文字敘述以及引用部分原始數據,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

⒈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的事實時,當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之要件,即接觸及實質相似予以調查。其中實質相似,兼指量的相似與質的相似;所謂量的相似,乃指抄襲部分所占比例程度,而所謂質的相似,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若是即屬質的近似。又判斷語文著作有無抄襲情形時,宜依重製行為的態樣,就其利用的質量,按社會通念及客觀標準為考量(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等人曾選修被告開設「政治學方法論二」課程而受被告之指導,於108年6月間提交共同創作完成之系爭著作予被告,且系爭著作於蒐集資料、設計問卷及進行調查時曾受被告之協助,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被告確曾接觸過原告之系爭著作,自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接觸之要件。

又系爭論文有使用系爭著作附錄中21組問題(即第2、5、13至21、33、35、37、45、49、53、56、59、61、64題組)之原始數據及文字,且兩著作於「摘要」、「研究機(前言)」、「文獻回顧」及「研究方法」部分,亦有如附表2 所示之相同或相似之文字敘述,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著作及系爭論文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⒊按「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系爭學術研討會所共同發表之系爭論文,其內容與系爭著作有如附表2 所示之高度相似,應為抄襲,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惟被告則以前詞抗辯系爭著作與系爭論文有如附表3 所示之差異,且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等等。經查:

⑴利用目的與性質:

系爭著作為原告等人於選修被告開設之「政治學方法論二」課程所提交之書面報告,為學生在課程上接受老師指導後之共同研究成果。系爭論文則為原告等人之指導老師即被告與系爭著作之共同著作人即李○○、陳○○三人,共同發表於系爭學術研討會之學術論文,且依國立成功大學109年8月24日函覆給王○○副教授之函文,可知系爭論文為被告之學術研究成果,堪認兩著作均為學術論文,並無營利及商業目的性質之考量。

⑵著作性質:

系爭著作之題目為「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政策的認知與看法」,主要內容關注於「假新聞」是否會對於成大學生就「兩岸政策」產生影響,並持肯定之結論;

系爭論文之題目為「短暫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兩岸政策與社會融合態度?一項調查實驗設計的發現」,主要研究在於「短暫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於「兩岸政策」與「社會融合」之態度,結論則認為並不會造成大學生對於「兩岸政策」之直接變化,反倒是造成對「社會融合」之態度產生顯著分歧效果。

依此可知兩者雖然均有探討「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於兩岸政策的認知或態度,然其主要內容、結論並非重疊或完全相同,亦即系爭著作僅專注探究「兩岸政策」部分,系爭論文則分別從新聞訊息是正面或負面之不同角度探討,且從「兩岸政策」進一步延伸到「社會融合」方面,已賦予原著作不同之其他意義或功能,兩者並不具有完全之替代性質及效果。

⑶利用之質量與比例:

系爭著作的摘要共4 段,系爭論文的摘要其中第2、3、4段與系爭著作摘要第2、3、4段有相同或類似之文字敘述(如附表2 );系爭著作的研究動機(前言)共2段,系爭論文的前言共4 段,其中第1段與系爭著作的研究動機第1 段,有部分相同或類似之文字敘述(如附表2)。

②系爭著作於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下(自變項)共有 7段,分別為:㈠政黨傾向、㈡身分認同、㈢公民意識、㈣中國經驗、㈤社會距離、㈥統獨立場與條件式統獨、㈦中國好感程度。其中㈠政黨傾向、㈡身分認同、㈢公民意識、㈣中國經驗、㈤社會距離之文字論述,與系爭論文之「四、影響台灣民眾對於兩岸議題看法的因素」段落下之㈠政黨傾向、㈡身分認同、㈢公民意識、㈣中國經驗、㈤社會融合程度之文字敘述部分,有如附表2所示相同或類似之處。

③系爭著作的研究架構「抽樣方法」之㈠研究母體、㈡抽樣樣本,與系爭論文之㈠研究母體、㈡抽樣樣本之文字論述,亦有如附表2所示相同或類似之處。

④依上,系爭著作共51頁(不含封面及目錄),系爭論文共47頁(扣除封面),兩者上開大致相同或類似之文字敘述,僅為其中7 頁之部分文字內容;且兩者相同或類似之文字論述,亦僅在系爭著作之「摘要」、「研究動機(前言)」、「文獻回顧」及「抽樣方法」部分,性質上屬該類論文常用之研究方法或架構,均非屬該著作之核心或主要部分(例如:系爭著作之「研究結果與分析」、系爭論文之「肆、分析結果與討論」)。

又經比較系爭論文與系爭著作之變項、理論架構、訊息處理、統計模型及結論部分,確有如被告所述附表3 所載之差異,且兩著作縱有部分參考文獻完全相同,亦僅能證明兩著作均有參考相同之文獻,實不能作為相互抄襲之證據。因此,兩者在整體論文內容之質與量上,系爭論文使用系爭著作之文字敘述比例不高,應未達到實質相似之程度。

⑤況且,參酌系爭著作乃原告等人經被告於指導後完成,且系爭著作之共同創作人即李○○、陳○○,同時亦為系爭論文之共同著作人,由於李○○、陳○○同時為系爭著作及系爭論文之共同創作人,在不同之著作上可能有使用相同或類似文字寫作之習慣,故兩著作所要求達到實質相似之程度理應較不同人撰寫不同論文之程度為高,然依前所述,兩者無論在質或量方面,相同或類似之比例不高。

⑥此外,系爭論文雖有使用系爭著作其中21組問題(即第2、5、13至21、33、35、37、45、49、53、56、59、61、64題組)之原始數據及問題文字。

然而,原告等人於系爭著作之蒐集資料、設計問卷及進行調查時既曾受被告之協助,且系爭著作之共同著作人李○○、陳○○同時亦為系爭論文之共同著作人,渠等自得合理援引其等先前共同創作或蒐集之系爭著作

又觀諸被告於系爭論文發表前曾先徵求包含原告等人在內之系爭著作共同著作人之同意,以共同參與完成系爭論文之撰寫,至於未共同參與同學則會列名並感謝資料蒐集,此有被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及Messenger 訊息內容可稽,而系爭論文之封面亦有特別註明:「本文資料係由107學年度第2學期成大政治系政治學方法論二第三組同學課業指導蒐集,共同發表人李○○與陳○○為該組學生,其餘參與同學為許O渝、徐O翎、王O晴、曾○○、張○○、邱O淵、吳○○。在此表示感謝付出與資料使用。」,且依系爭論文末之附圖2-「正面新聞訊息」、附圖3-「負面新聞訊息」、附圖4-「無相關新聞訊息」,即為原告等人於問卷調查時使用之新聞訊息,其上均載有: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政治學方法論二、指導教授即被告、第三組研究組員即原告等人與曾○○、吳○○、張○○、陳○○、李○○共9 人之姓名等資訊,應已足以使一般讀者理解系爭論文引用問卷調查之部分原始統計數據及問題文字,均係來自原告所完成系爭著作之問卷調查結果,而不足以取代原來之系爭著作。

⑷對原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

因系爭著作為原告等人於選修被告課程後所完成之書面報告,僅為學生於校內課堂上公開發表之著作,並無對外投稿發表,其學術上之價值應較被告與李○○、陳○○共同發表於系爭學術研討會之系爭論文為低,且系爭論文雖係以系爭著作之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為基礎而為深化延伸,其研究層面較系爭著作更廣,然並不影響其他著作仍可以繼續引用系爭著作之調查資料而為進一步研究,亦未對原告日後如欲自行對外投稿發表系爭著作造成任何限制,因此兩著作間並不具有競爭關係,亦不致於產生選擇或替代效果,則被告利用系爭著作之結果,對原告系爭著作之現在價值及潛在市場並不會產生影響。

⑸準此,系爭著作與系爭論文雖有如前述文字內容相同或相似之處,或引用部分之原始數據及問題文字,惟系爭論文基於學術目的以師生名義共同發表,而非出於商業目的,且係以系爭著作之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為基礎而為深化延伸,所利用或文字相同或類似者並非系爭著作之核心或主要部分,且質量占系爭著作之比例不高,又被告亦已於系爭論文之首頁載明所用蒐集資料源自系爭著作,此種簡略引註方式縱有不甚明確之處,然應足以使一般讀者理解系爭論文之原始統計數據及問題文字係來自系爭著作,並不致於有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再者,系爭論文對於系爭著作之現在價值及潛在市場亦不會產生影響,均如前述,堪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職是,被告抗辯為合理使用,並未侵害原告等人對於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應屬可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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