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餐飲_葡萄酒(商標 葡萄酒地理標示) 商標權人申請註冊「托凱」「皇室托凱」商標於「葡萄酒」,與匈牙利貴腐甜白酒Tokaj/ Tokaji地理標示近似,應予撤銷。



好棒的案例啊!
是有關貴腐甜白酒的案例。

酒商申請註冊「托凱」商標在葡萄酒類別,
智慧財產局一開始給予註冊,後來評定撤銷這個商標。
用到的條文是商標法30.1.9: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不得註冊。
很少用到的條文。
上一個案例是:
「Shery」註冊在葡萄酒類別,
被認為是與西班牙Sherry雪利酒近似而不得註冊。
看完這個判決我突然感覺有點口渴XD
貴腐甜白酒真的超好喝的啊!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2019.11.2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9/12/tokaj-tokaj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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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行政判決(2019.11.21)

原 告 常瑞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捷科企業社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分別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28日、102 年8 月27日以「托凱」及「皇室托凱」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酒、(啤酒除外)、葡萄酒」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638043 號商標及第1638044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皆自103 年4 月16日至113 年4 月15日止。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1 款、第8款、第9 款規定,分別對其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為系爭商標1 、2 之註冊均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分別以107 年6 月28日中台評字第H01060102 號、107 年6 月29日中台評字第H01060 178號商標評定書,作成系爭商標1 、2 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至於系爭商標1 、2 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第8 款之情事,已無庸論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分別以108 年3 月4 日經訴字第10706310930 號、第108063015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之爭點為:「托凱」(下稱系爭商標1)、「皇室托凱」(下稱系爭商標2)商標之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 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
二、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不得註冊;且「前項第9 款及第11至第14款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9 款及同法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地理標示,係指標示某商品來自於某地區,而該商品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係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識,是讓消費者識別一個區域和另一個區域間所出產的產品不同,尤其商品特性關係到當地的風土環境者。而相同或近似於「葡萄酒或蒸餾酒」的地理標示,依TRIPs (Trade-Related-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協定第23條相關規定,並不以「使公眾誤認誤信」為必要,僅需「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即有本款之適用,即使是翻譯用語或補充說明與該產地商品同類、同型、同風格、相仿、或其他類似標示者,亦在禁止之列。又本款所謂之外國,限於與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三、經查,「Tokaj/Tokaji」為匈牙利的一個葡萄酒產區名稱,且早在2006年2月17日已獲得歐盟委員會之核准註冊,列為地理標示保護,此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執。又觀諸兩造所提事證可知,「Tokaj/Tokaji」於系爭商標申請日(102年8月27日、同年月28日)之前,即有「托凱」、「拓凱」或「多凱」等中文譯名。中譯為「托凱」者,如2008年2 月7 日及2009年2 月18日網路文章、2010年出版之Hugh Johnson葡萄酒隨身寶典、2012年出版之「酒食聖經」;中譯為「拓凱」者,如1997年出版之「稀世珍釀」、2008年網路yahoo 奇摩知識;中譯為「多凱」者,如2008年出版之「世界葡萄酒地圖」、2007年網路部落客「大胃周」文章。外文「Tokaj/Tokaji」地理名稱於系爭商標1 、2申請日前,雖無統一之中文譯名,然而,審酌系爭商標2 評定卷乙證1-3 附件2 、8 之2008年2 月7 日「老酒的回憶」及2009年2 月18日「Tokaj-托凱,貴腐酒故鄉」等網路文章,確有相關消費者或民眾將「Tokaj 」譯為「托凱」、附件4 之2010年出版之「Hugh Johnson 葡萄酒隨身寶典」中則寫道「Tokaj 是托凱鎮鎮名的拼法;Tokaji則是托凱酒的拼法」及附件5 之2012年出版之「酒食聖經」則寫道「托凱貴腐甜白酒Tokaji/Tokay/Tocai」等事證,足認「托凱」之譯名於系爭商標申請時,於酒品市場上,相關消費者或業者確實將之作為「Tokaj/ Tokaji 」地理名稱或葡萄酒地理名稱之譯名。此可徵諸原告於系爭商標2 評定卷所提答證3 之匈牙利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之官方網站介紹其「托凱葡萄酒歷史文化區(To kaj wine region historic culturallandscape )」,即以「托凱」作為「Tokaj 」地名之中譯,雖前開網站並無日期可稽,惟可合理推論官方採用「托凱」作為「Tokaj 」地名中譯時,應事先考量其為市場上較通用或習見的譯名。因此,「托凱」作為「Tokaj 」的譯名,並非偶一、少數的巧合,而係「Tokaj/Tokaji」外文之其中一種中譯名稱,原告辯稱「托凱」係經其相當時間之研討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為其所獨創云云,尚不足採。

四、原告雖提出甲證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及我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對Tokaj 中文翻譯、甲證4 之N00000000 及N00000000 托卡伊地理標示登記資料、甲證5 之FORVO 線上發音網站、甲證6 之YouTube expert village 頻道介紹甜白酒之影片,主張「托卡伊」才是匈牙利葡萄酒產區「Tokaj/Tokaji」之中譯名,著名之地理標示應力求統一其中譯名稱云云,惟查,甲證3 、4 固然將「Tokaj/ Tokaji 」中譯為「托卡伊」,惟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我國政府機關之官方文件所載「托卡伊」僅為「Tokaj/Tokaji」其中一種譯名而已,系爭商標1 、2 申請日之前,已有「托凱」、「拓凱」或「多凱」等多種中譯名,再者,匈牙利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之官方網站內雖於「美酒」之「葡萄酒.香檳」項目下,記載「托卡伊奧蘇葡萄酒(Tokaji aszu)和…為最有名的葡萄酒」,然該網站內「觀光資源」中之「豐富的世界遺產」之項目下,亦使用「托凱葡萄酒歷史文化區」(Tokaj wineregion historic cultural landscape)名稱,並經經濟部以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職權調查該官方網站網頁結果,至少於2009年1 月23日至2018年2 月15日期間該網站長期使用「托凱葡萄酒歷史文化區」名稱,足見「Tokaj/Tokaji」外文之中譯非僅一種。因此,相關消費者看見「托凱」商標時,自會認為係匈牙利葡萄酒產區之地理標示「Tokaj/Tokaji」的中文名稱,不以該外文有統一翻譯標準或音譯中文文字完全相同為必要。原告又主張,系爭商標1 、2 是來自於「Royal Tokaji」酒廠所授權之公司名稱中譯文,專用於「Royal Tokaji」酒廠所生產之高品質酒品「貴腐甜白酒」,有別於「托卡伊」「Tokaj/Tokaji」當地其他工廠所生產之較低品質之酒類,系爭商標1 、2 之使用與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9 款關於酒類地理名稱之規範無關云云。惟按,判斷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 款之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應以該商標客觀呈現於消費者眼前之圖樣為斷,商標權人之主觀認知或其設計緣由,並非所問,系爭「托凱」商標與匈牙利葡萄酒產區「Tokaj/Tokaji」外文之音譯讀音相近,且給予消費者之觀念相同,屬構成高度近似之商標,至於系爭商標1 、2 是否來自於「Royal Tokaji」酒廠所授權之公司名稱中譯文,對於判斷系爭商標1 、2 是否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不生影響,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五、系爭商標2 是由單純中文「皇室托凱」所組成,「皇室」二字屬於習知習見表示「尊爵、貴族」之形容詞,其識別性較低,故系爭商標2 中「托凱」二字為相關消費者主要識別部分,而「托凱」會使相關消費者認為係匈牙利葡萄酒產區「Tokaj/Tokaji」之中譯,已如前述,故系爭商標2 「皇室托凱」與匈牙利葡萄酒產區「Tokaj/Tokaji」亦構成高度近似。
六、系爭「托凱」、「皇室托凱」商標與匈牙利葡萄酒產區「Tokaj/Tokaji」地理標示構成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於「酒(啤酒除外)、葡萄酒」商品,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商品相較,其原料、用途、功能大致相當,且常來自相同的產製業者,為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再者,我國與匈牙利皆共同參加「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國際條約,堪認系爭商標1、2之註冊,確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規定的情形。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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