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 星期一

(著作權 非攝影著作 欠缺原創性) 惡魔島雞排等照片,不具原創性。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2019.11.26)

3.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創意,且至少具有些許創作,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775 號民事判決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2 月16日網路貼圖上傳原告的4 張攝影著作,固然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僅要求最低創作程度,但原告所提甲證4 上方4 張圖片(附圖1 )尺寸極小,解析度甚差,無從判斷當時拍攝者係如何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食物),安排標的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難認此4 張照片有何創作性,而單純僅為實體物的機械式再現,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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