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餐飲_茶(商標) 「福壽長春」商標:被告販售的福壽長春茶,並非福壽山農場生產的茶葉。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2019.11.14)

事 實
一、被告林O森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富有村茶堂國際茶業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馥春茶堂國際茶葉有限公司(下稱馥春茶堂公司)總經理,實際負責該公司業務。名義負責人為林O森之配偶○○○,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於民國102年11月1日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會之福壽山農場(下稱福壽山農場)生產茶葉,就「福壽長春」圖樣,如附件所示(下稱系爭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取得商標權,用於茶葉商品,商標權現仍存續中。

福壽山農場與名義負責人為○○○之台灣鹽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鹽業公司),前曾於97年間簽訂「福壽山農產產品香港、澳門地區經銷合約書」,契約期限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嗣於99年間與馥春茶堂公司訂定合約書,契約期限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8月31日止,分別約定由台灣鹽業公司、馥春茶堂公司於大陸、香港或澳門等地區,不包括臺灣地區(下稱海外版)獨家代理銷售福壽長春茶。福壽山農場依上開契約,提供該農場之關防印模給台灣鹽業公司、馥春茶堂公司,用以製作海外版銅版授權書。

二、被告明知福壽山農場未授權馥春茶堂公司,以福壽山農場名義發給馥春茶堂公司所屬經銷商販售「福壽長春茶」商品非「海外版」授權書,竟基於偽造公印文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使用先前取得福壽山農場關防之印模,分別於附表一之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製作如附表一之一各編號偽造內容欄、偽造之公印文欄、扣案授權書欄所示之授權書,並向如附表一之一各編號行使對象欄所示之對象行使,表示福壽山農場授權予馥春茶堂公司所屬經銷商,特許銷售該農場特約產品,足以生損害於福壽山農場及各該被行使之對象。

三、被告未經商標權人福壽山農場同意,基於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表示、販賣虛偽表示商品、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公開陳列假冒食品之犯意,自103年間某日起,在馥春茶堂公司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8之營業場所(下稱馥春茶堂長安分店),以境外茶包裝「福壽長春茶」茶罐,茶罐之罐身上印有福壽長春茶商標、產地為臺灣臺中梨山福壽山巔之天池海拔2600公尺、生產者為福壽山農場等資料,而陳列仿冒「福壽長春茶」商品,足以生損害於福壽山農場及來店顧客。嗣警方因蒐證需要,透過民眾於103年11月12日與103年11月13日,至馥春茶堂長安分店購買扣案如附表庚-2所示「福壽長春茶」商品,其中如附表庚-2編號2所示以境外茶仿冒「福壽長春茶」1罐,被告因而得款新臺幣(下同)662元。

四、被告未經商標權人福壽山農場同意,基於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表示、販賣虛偽表示商品、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行為決意,自101年9月起至104年5月25日由警方執行搜索日止,接續為下列行為:...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三)被告有犯罪事實欄四記載之犯行:
被告未經商標權人福壽山農場同意,基於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表示、販賣虛偽表示商品、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行為決意,自101年9月起至104年5月25日即警方執行搜索日止,接續為事實欄四之犯罪事實,分論其事實與證物如後:

1.被告混合境外茶與非福壽山之高山茶:

(1)2011年版福壽長青茶與2012年版福壽長青茶不同:

本院於108年3月29日以智院成柏107刑智上訴45字第1080001216號函,將下列證物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下稱農委會茶改場)鑑定
附表戊-1編號1之2011年版福壽長青茶1盒,內含2罐(下稱A茶葉);
附表戊-1編號1之2012年版福壽長青茶1盒,內含2罐(下稱B茶葉);
附表庚-1編號7之2012年版福壽長青茶1盒,內含2罐(下稱C茶葉)。

鑑定項目為:
A茶葉與B茶葉是否相同;
A茶葉與C茶葉是否相同,
並直接以風味感官品評分析受鑑定茶葉之差異。

農委會茶改場嗣於108年4月23日,以農茶改服字第1083406184號函回復本院,並作成鑑定報告,茶葉鑑識小組回覆略以:

茶葉感官評鑑標準流程:
先行審視茶樣外觀後,秤取3公克茶樣置於茶葉鑑定杯,以150C.C.沸水沖泡浸泡6分鐘,出湯後利用感官品評鑑識茶葉色香味及葉底。

樣品沖泡經感官品評鑑結果:
A茶葉之茶葉外觀顆粒大且泛油光,葉緣鋸齒較大,茶湯滋味甘甜濃稠,具有高海拔茶葉品質特色;
B茶葉之茶葉外觀墨綠,茶緣鋸齒較小,茶湯滋味較淡微帶菁澀;
C茶葉之茶葉外觀墨綠,茶緣鋸齒較小,節間短,茶湯滋味較淡,鮮度較佳,滋味菁澀感較明顯。

茶業鑑識結果:
A茶葉與B茶葉不相同,A茶葉與C茶葉亦不相同

準此,2011年版福壽長青茶與2012年版福壽長青茶,以茶葉感官評鑑標準流程進行鑑定,樣品沖泡經感官品評鑑結果,認定為不同之茶葉。因福壽山農場僅生產2011年版福壽長青茶,並未生產2012年版福壽長青茶,足認被告有混合境外茶與非福壽山之高山茶,以冒充告訴人所產製之福壽長青茶。

(2)被告質疑鑑定之正確性:
被告抗辯稱鑑定結果會因不同季節、氣候、溫度、不同產區採收、不同庫存茶項目,將有所不同所致,告訴人於107年3月8日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其同意被告自行用購自告訴人包材,包裝歷年來之庫存茶販售,且可自行以再烘培之日期打製造日期,實務上從未有依據茶葉風味感官品評判斷是否為假茶,況本次鑑定茶葉扣案長達4年,並將起訴書、判決書、上訴書均一併送鑑參考,難免會有先入為主之影響云云,並提出「茶科學,台灣茶」一書為憑

職是,本院為探究農委會茶改場108年4月23日農茶改服字第1083406184號函之鑑定結果,是否可足證被告混合境外茶與非福壽山之高山茶,嗣於108年6月3日,以智院成柏107刑智上訴45字第1080002032號函,針對農委會茶改場前於107年5月15日提出之農茶改作字第1073408566號函暨鑑定報告部分,向農委會茶改場函詢需查明事項以:

何謂境內茶、境外茶;
青心烏龍茶源自何處?是境內或境外茶?或兩者均有可能;
請說明其鑑定境內茶、境外茶之鑑定方法、依據、過程、理由。

(3)境外茶與境內茶判別正確率高:

農委會茶改場於108年6月6日以農茶改作字第1083406313號函回復本院前函稱:
境內茶為臺灣生產之茶葉,境外茶為非臺灣生產之茶葉,青心烏龍為臺灣主要栽培之茶樹品種,其於1855年自大陸地區引進臺灣種植,境內、外均有種植該茶樹品種,各茶葉產地其土壤所含元素組成不同,茶葉中之元素種類與含量亦因而具有差異,是鑑別方法係應用此特性區別茶葉之原產地農委會茶改場建立包含臺灣、越南、印尼、泰國及大陸地區等地,臺茶12號(金萱)與青心烏龍品種茶葉所含元素資料庫,並以統計分析方法,建立鑑別茶葉原產地之判別模式,國產或非國產之判別正確率為93.0%等語。準此,可知各茶葉產地其土壤所含元素組成不同,茶葉中之元素種類與含量亦因有所差異,農委會茶改場鑑別方法應用此特性區別茶葉之原產地,建立不同品種茶葉所含元素資料庫,並以統計分析方法,建立鑑別茶葉原產地之判別模式,就境外茶與境內茶判別自有相當之正確率,是被告雖抗辯鑑定結果不可採云云,然不足為憑。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