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 星期日

時尚法(商標 刑事 仿冒 加重詐欺) 被告透過臉書販售LV偽包,卻向被害人保證為真品,構成加重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

本件被告在「#二手品牌保證真的」臉書社團刊文銷售1個LV假包,跟消費者保證是真品。被害人匯了4萬3000元之後發現是假包,於是報警處理。

雖然被告有跟LV和解,但因為被害人不到庭而無法與其和解。而且被告從頭到尾均承認犯行。但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39-4(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立法者 本來要處罰 #網路詐騙集團 的刑法339-4,
結果造成網路賣假包(現在有什麼東西不是在網路上賣?)也可以用這一條來處罰。
賣一個假包判一年,而且是如假包換的有期徒刑(339-4不能易科罰金),是真的要抓進去關的。
很多刑事法上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思考。
但至少目前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請不要在網路上賣假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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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2019.9.26)

主 文
被告莊O鋐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事 實
 ...
(一)被告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罪與商標法第97條之罪:
1.加重詐欺罪之要件: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情形者,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而行為人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刑事判決)。準此,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列為詐欺罪之加重要件。

2.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被告明知系爭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竟於106年11月24日前某不詳時間,以其所使用蘋果廠牌門號之行動電話,登入Facebook網站「二手品牌保證真的」社團網頁,以「○○○」帳號刊登販賣「LV」背包訊息,而以偽作真販賣系爭商品。嗣○○○見上開訊息後,以臉書傳送私人訊息與被告連絡,被告於訊息中佯稱具有系爭商品之購買證明,○○○因此陷於錯誤而誤認系爭商品為真品,雙方以43,000元交易。並於106年11月24日下午5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前,被告將系爭商品交予代○○○前來交易之○○○,並詐財43,000元既遂。職是,被告上揭犯行,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

2.本院量刑如主文所示:被告正值青壯,未思以合法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利用網際網路在二手商品交易社團內刊登販賣仿冒品訊息,圖謀以網路詐騙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已造成商品交易安全之危害,侵害社會交易秩序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且其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經審酌被告於原審與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路易威登公司達成和解,並表示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意願,兼衡酌被告之品性素行、犯罪動機、查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告訴人因被告本案犯行所詐得金額之財產上損害,暨被告未婚,現無須扶養之人,其於案發時從事救生員,每月收入約3萬元,具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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