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

(著作權 圖資授權) 原告銷售「圖資」給被告,用於被告的「導航產品」,依據雙方契約的約定,原告負有更新及維護圖資的義務,被告無需另外給付授權費用。但被告不得於授權產品外「單獨銷售」圖資。。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2017.2.16)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圖資授權方)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見本院卷二第29至30頁) :
(一)兩造於100 年7 月15日簽訂系爭協議,合作有效期間自100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為止,由勤崴公司授權北宸公司將圖資使用於北宸公司所研發之導航應用軟體,並專用於勤崴公司同意之系爭授權商品。
(二)勤崴公司主張北宸公司積欠勤崴公司授權費,於103 年2 月5 日以台北古亭郵局第178 號存證信函通知北宸公司終止系爭協議,並要求北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散布授權圖資及系爭授權商品,北宸公司於同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嗣勤崴公司起訴請求北宸公司給付上開授權費用,兩造於103 年12月11日調解成立(見原審卷一第222 至224 頁)。
(三)勤崴公司於102 年1 月31日曾向北宸公司提出合約修訂協議書,但雙方事後並未簽訂(見原審卷一第73至76頁)。
(四)103 年2 月5 日前,北宸公司有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之系爭授權商品與第三人(見原審卷一第16頁、卷二第126 、143 至144 頁、327 至334 頁)。另北宸公司亦單獨販售「更新刮刮卡」產品與買受系爭授權商品之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得在保固期間過後以該「更新刮刮卡」更新圖資(見原審卷一第135 至140 頁)。
(五)103 年7 月至12 月11 日,北宸公司共銷售2,869 套系爭授權商品與第三人( 見原審卷一第212 至213 頁) 。


五、本件爭點如下:
(一)北宸公司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之系爭授權商品,或以單獨販售「更新刮刮卡」產品方式使買受系爭授權商品之人得以更新圖資,是否逾越系爭協議之授權範圍而侵害勤崴公司著作財產權?
(二)北宸公司於103 年7 月至12月11日銷售搭載勤崴公司圖資之系爭授權商品2,869 套與第三人,是否在兩造調解筆錄所協議得銷售之範圍內?是否侵害勤崴公司著作財產權?
(三)本件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六、本院之判斷:

(一)北宸公司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之系爭授權商品並未逾越系爭協議之授權範圍:


1.兩造並不否認北宸公司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之系爭授權商品與第三人,使買受該產品者得在北宸公司保固期間內以線上更新方式更新圖資。勤崴公司主張依系爭協議內容,一套圖資僅能搭配一件系爭授權商品,因此北宸公司僅得銷售「賣斷性」商品予客戶,不得銷售「得更新圖資」之商品,故北宸公司上開行為逾越授權範圍等語,北宸公司則辯稱:系爭協議第5 條約定勤崴公司須提供圖資之更新與維護,因此北宸公司對於已售出之系爭授權商品提供圖資之更新,乃在系爭協議授權範圍內等語。

2.查系爭協議第3 條第1 項規定:「乙方(即勤崴公司,下同)同意授權甲方(即北宸公司,下同)將圖資包含並使用於甲方所研發之導航應用軟體,並專用於型號經乙方同意之GPS 裝置上(下簡稱「甲方授權商品」),此一非專屬授權不影響乙方授權其他第三人之權利。圖資之授權範圍及限制如下:一乙方授權甲方將圖資以韌體或軟體之專用格式,銷售內建圖資之甲方授權商品予甲方之客戶,圖資資料範圍如附件一所載,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經由他人單獨銷售圖資,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或出借)提供圖資予第三人,亦不得銷售內含圖資之韌體、軟體或甲方授權商品以外之產品。每套圖資僅限使用於單一件甲方授權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連結、使用,或獨立於甲方授權商品之外,或由未經授權之甲方或他人商品為任何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未經授權之第三人連結或使用圖資。…」、第4 條第1 項規定:「授權單位:以甲方銷售或其以銷售之外之任何形式提供他人之甲方授權商品數量為授權單位,以單一件甲方授權商品使用一套圖資為計算基準,惟如經乙方同意後,單一件甲方授權商品使用一套以上之圖資,則以使用之圖資數量為計算基準。圖資授權數量之計算,不得扣除甲方客戶退還甲方授權商品之數量或甲方授權商品中內含圖資之數量。」由此可知,勤崴公司將其擁有著作權之圖資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北宸公司將之使用於北宸公司研發之導航軟體中,並內建於系爭授權商品內對外銷售,雙方並約定,非經勤崴公司同意,北宸公司不得單獨或自行銷售圖資,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圖資與第三人。

3.再者,系爭協議第5 條第1 項規定:「乙方同意於本合約合作期間內,依本條第二項各款約定提供甲方圖資更新與維護服務,除甲方有遲延付款或其他涉及違約之情事而應與乙方協商解決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任意片面中斷、停止、解除或拒絕提供圖資的更新與維護。甲方如需單獨提供圖資之更新、補充或修正圖檔予甲方客戶,則由甲乙雙方另議。」同條第2 項規定:「乙方應提供甲方之圖資更新與維護服務如下:( 一) 行動導航電子地圖約每年定期更新兩次(即預計每年三月及九月)。( 二)POI資料庫約每季定期更新ㄧ次(即預計每年之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 三) 門牌資料庫約每季定期更新ㄧ次(即預計每年之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四) 路口實景美工圖約每季定期更新ㄧ次(即預計每年之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五)3D 立體圖約每半年定期更新ㄧ次(即預計每年之三月及九月)。( 六) 乙方應於上述每次更新時提供更新資料清單予甲方以為存檔之用。如乙方未如實執行,甲方得要求乙方於合理期間內改善。」同條第3 項規定:「基於圖資資料錯誤或客訴之原因,甲方得向乙方提出圖資相關之更新需求,惟應給予乙方至少一個月的期間,由乙方確認問題內容後,回覆甲方處理之進度與結果。乙方並得另視實際市場狀況主動提供甲方不定時之圖資更新服務。」及第4 項規定:「關於本合約所定之圖資更新與維護,其更新與維護的項目、格式等,均由乙方決定,甲方如有就全部或特定圖資進行更新、修正或補充之需求,則由雙方另行議定所需費用。」由上可知,勤崴公司依系爭協議第3 條約定將圖資提供給北宸公司後,仍須於合作期間內依系爭協議第5 條第2 項各款約定提供圖資更新與維護之服務。所謂「更新」,係指升級或補充最新之資料,所謂「維護」,係指保持原有品質、排除故障而言,依吾人日常生活所知,圖資內容之正確與否,嚴重涉及導航軟體使用者之行車安全,因圖資導航錯誤導致行車發生危險者所在多有,而北宸公司於102年回報勤崴公司圖資資料錯誤者高達500 筆之多,有北宸公司所提之圖資錯誤一覽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98至203 頁),因此系爭協議第5 條更新維護之約定,即在確保勤崴公司所提供之圖資係無瑕疵且為最新資料,以避免因勤崴公司圖資內容過於老舊或資訊錯誤而危害購買系爭授權商品者之行車安全,再佐以系爭協議第5 條第3 項規定因圖資資料錯誤或客訴之原因,北宸公司得向勤崴公司提出圖資相關之更新需求,同條第2 項第6 款並約定勤崴公司須提供更新資料清單與北宸公司存檔,顯見勤崴公司對於已提供與北宸公司之圖資,在兩造協議期間內負有更新及維護之義務,因此,系爭協議第5 條應屬勤崴公司對於所提供之圖資的保固責任。再者,綜觀整份系爭協議書,對於圖資之更新與維護並無須要另外付費之約定,復參酌勤崴公司曾於系爭協議未屆滿前之102 年1 月31日提出合約修訂協議書(見原審卷一第73頁),其第5 條第1項記載:「茲就原合約第五條第四項:圖資更新與維護,甲方如有就全部或特定圖資進行更新、修正或補充之需求,則由雙方另行議定所需費用... 」惟此修訂協議書因北宸公司不同意而未成立,由此足見,有關圖資之更新維護費用,實已涵蓋在系爭協議第4 條北宸公司所應給付之授權金中,而系爭協議有關圖資之授權範圍約定在第3 條,勤崴公司對於已交付之圖資依第5 條又負有更新維護之保固義務,則北宸公司對外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之系爭商品,乃係在勤崴公司對北宸公司依系爭協議第5 條所負圖資更新及維護義務之範圍內,自無逾越系爭協議之授權範圍無疑。

4.勤崴公司雖主張:依系爭協議第3 條第1 項文義以觀,已明示一套授權圖資僅能使用於一套授權商品上販售,而第5 條更新維護義務係在確保北宸公司系爭授權商品出貨時所使用者皆為最新圖資,並非圖資授權條款,且第5 條第1 項後段「單獨提供更新圖資須另議」之約定顯已將「北宸公司提供更新圖資予舊客戶」之行為排除於授權範圍之外,北宸公司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商品自屬逾越系爭協議之授權範圍云云,然查:


(1)系爭協議第2 條約定本件合約標的為「圖資」,第4 條第4 項規定:「圖資受領:甲方對於圖資之內容、格式或其他部分如有任何瑕疵主張或問題,應於乙方交付圖資後二十天內(以下簡稱「驗收期間」)以書面向乙方提出,逾期視為甲方已驗收完畢,且不得再主張圖資有任何瑕疵... 」、第5 條第5 項規定:「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後二十日內提供圖資予甲方,甲方同意於本合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首次正式下單予乙方... 」再對照第5條圖資更新與維護之規定,顯見本件契約標的即為系爭協議附件一所載之圖資,而勤崴公司依第5 條所更新之圖資,僅係對於已交付之圖資為保固,而非交付「另一套授權圖資」,縱勤崴公司之更新維護方式係將整套完整之最新圖資資料庫交付與北宸公司,而非僅就須補充、更正之部分為之,然此均不影響其所為仍係對「已驗收交付之圖資」為保固之性質,勤崴公司上開主張,顯將契約標的所應交付之「圖資」與「對於圖資之保固責任」混為一談,若如勤崴公司所述,每一次所更新的圖資就是「一套新的授權圖資」,則豈非每次更新時,均須依系爭協議第4 條之方式為驗收?然系爭協議之授權標的僅有「一套圖資」,且須在合約簽訂後20日內交付與北宸公司,由此足見,勤崴公司上開主張顯不足採。

再者,系爭協議第3 條第1 項記載「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將圖資包含並使用於甲方所研發之導航應用軟體,並專用於型號經乙方同意之GPS 裝置上... 一乙方授權甲方將圖資以韌體或軟體之專用格式,銷售內建圖資之甲方授權商品予甲方之客戶... 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經由他人『單獨』銷售圖資,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或出借)提供圖資予第三人,亦不得銷售內含圖資之韌體、軟體或甲方授權商品以外之產品。每套圖資僅限使用於單一件甲方授權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連結、使用,或獨立於甲方授權商品之外,或由未經授權之甲方或他人商品為任何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未經授權之第三人連結或使用圖資。…」由其文義觀之,係指北宸公司僅得將勤崴公司所授權之圖資使用於北宸公司研發之導航軟體並專用於系爭授權商品中銷售,而不得逸脫此種搭載方式將圖資與授權商品分離、單獨銷售或提供予他人。準此,本件北宸公司所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之系爭授權商品,確實係將授權圖資使用於單一件系爭授權商品上,亦與勤崴公司主張「一套授權圖資僅能搭載一件系爭授權商品販售」之情形相符,北宸公司並非單獨銷售或單獨提供更新圖資予原有客戶,自無違反系爭協議第3 條第1 項所定授權圖資應以搭載系爭授權商品之方式為銷售之規定。

(2)再者,系爭協議第5 條第1 項後段固約定:「甲方如需單獨提供圖資之更新、補充或修正圖檔予乙方客戶,則由兩造雙方另議」,然參照第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乙方授權甲方將圖資以韌體或軟體之專用格式,銷售內建圖資之甲方授權商品予甲方之客戶」、第4 條第1 項規定:「以甲方銷售或其以銷售之外之任何形式提供他人之被告授權商品數量為授權單位,以單一件甲方授權商品使用一套圖資為計算基準」、第5 條第1 項規定:「乙方同意於本合約合作期間內,依本條第二項各款約定提供甲方圖資更新與維護服務」、及同條第2 、3 項之更新與維護服務等規定,即知第5 條第1 項後段所定應由雙方另議者,應係指北宸公司不將更新圖資搭載系爭授權商品販售,而將之與授權商品分離銷售之行為。

勤崴公司雖主張第5 條僅係在確保北宸公司每次出貨時所使用者均為最新圖資,而非圖資授權條款,北宸公司僅得對外銷受「賣斷」之圖資云云,然系爭協議第4 條已約定驗收期間之後北宸公司不得再主張圖資有任何瑕疵,若依勤崴公司之主張,則北宸公司對於已售出之瑕疵圖資豈非無法對客戶進行更新維護之保固,而須另行再向勤崴公司購買另一套最新圖資交給客戶?且若勤崴公司所述屬實,則何以系爭協議第4 條第3 款需約定「基於圖資資料錯誤或客訴之原因,北宸公司得向勤崴公司提出更新需求」?由系爭協議第4 條第4 項驗收規定、第5 條更新維護規定互核觀之,顯見第5 條確實係在對於已交付之圖資為保固,自在系爭協議之圖資授權範圍內。至於勤崴公司主張北宸公司依保固期間長短對客戶收取相當對價,顯見更新圖資並非系爭協議授權範圍云云,然更新之圖資是否為系爭協議之授權範圍,須視兩造系爭協議而定,與北宸公司是否向其客戶收費無關,況北宸公司銷售與客戶者乃「搭載圖資之導航軟體」,其收取之價金包含北宸公司所研發之軟體費用而非僅有勤崴公司之圖資費用,實難僅以北宸公司依期限長短向客戶收取不同價金,即可反推更新圖資不在勤崴公司授權範圍內。再者,依系爭協議,對於圖資之更新及維護並未規定北宸公司須另給付費用,而兩造既約定勤崴公司授權北宸公司使用圖資,勤崴公司並負有定期更新維護圖資之義務,自應認更新或維護之圖資係包含在授權範圍內,始與契約本旨相符。

至勤崴公司稱:圖資須透過北宸公司導航軟體轉譯使得運用,因此系爭協議第5 條第1 項後段若解釋為僅適用在「北宸公司以未搭載導航軟體之方式提供更新圖資給未購買過系爭授權商品客戶」之情形,則客戶取得之圖資並無運用之可能,本條規定豈非成為具文云云,然系爭協議第5 條後段應指北宸公司不將更新圖資搭載系爭授權商品販售之情形,已如前述,並非指以未搭載導航軟體之方式提供更新圖資給未購買過系爭授權商品客戶,蓋單純販售「更新刮刮卡」即屬系爭協議第5 條第1 項後段之情形(詳後述),勤崴公司以前開錯誤之解釋主張北宸公司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商品即屬第5 條第1 項後段「單獨提供圖資更新」之行為,自不足採。準此,北宸公司所銷售之系爭授權商品既係內載勤崴公司授權之圖資,且北宸公司自勤崴公司所取得之更新圖資,亦係基於系爭協議第5 條所定勤崴公司負有圖資更新之義務而來,乃在勤崴公司之授權範圍內,北宸公司僅單純銷售具有保固更新服務之系爭授權商品,並未將搭載導航軟體之更新圖資單獨於系爭授權商品之外販售,自不在第5條第1 項後段約定應由雙方另行議定之列。是以,勤崴公司據此約定作為北宸公司有逕自對外單獨銷售客戶更新圖資而違背授權契約之依據,即無可取。

5.勤崴公司又主張:北宸公司於本件訴訟前業已自承有逾越授權範圍之銷售含多年期授權圖資商品之行為,並願給付費用予勤崴公司,自不得於訴訟中翻覆前詞而拒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查,觀諸兩造往來email 信件及產品採購合約書擬稿之內容(見原審卷二第154 至173 頁),北宸公司雖承諾:同意以其實際銷售予客戶之年限規格計算授權單位、承認有銷售更新圖資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價金、同意就銷售予客戶之授權商品,更新年限超越系爭協議書有效期間之部分,一次性給付「補授權費用」予勤崴公司等,然上開產品採購合約書擬稿為勤崴公司單方提出,北宸公司雖同意與勤崴公司議訂新約,然勤崴公司所提之報價單,主張將每年更新均視為一套新圖資並收取1 百元授權金,北宸公司無法接受,導致雙方之協商破局,惟因當時北宸公司對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創公司)出貨在即,經華創公司出面斡旋,兩造就華創公司之出貨部分仍同意以專案處理(即以保固更新一年計價一次)等情,此有兩造往來之103 年2 月21日、3 月5 日、
4 月7 日、4 月18日、6 月6 日email 信件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86 至190 頁),足見北宸公司當時僅就華創公司部分同意與原告以專案處理,以解決華創公司不能出貨之困難,然未同意勤崴公司所提每年之圖資更新均視為購買一套新圖資之條件。況且,前揭協商方案既未達成協議,自不能認北宸公司對於系爭協議已有承諾違約之情事。至依北宸公司開立之採購憑單,其採購日期為103 年7月14日(見原審卷二第172 頁),係在北宸公司收受起訴狀繕本即同年8 月4 日(見原審卷一第48頁)之前,並無勤崴公司所稱北宸公司知悉其本件起訴之主張後,仍向勤崴公司購買更新圖資授權而承認勤崴公司主張之情形,是以勤崴公司上開所稱,即不足採,自難以此為不利於北宸公司之認定。

(二)北宸公司以單獨販售「更新刮刮卡」產品方式使買受系爭授權商品者得更新圖資,已逾越系爭協議之授權範圍:

1.如前所述,依系爭協議第3 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可知北宸公司倘有將更新圖資與系爭授權商品分離而單獨銷售或提供予他人之情形,即不在圖資更新之授權範圍內,應由雙方另議。本件北宸公司確有對外販售「更新刮刮卡」商品,使買受系爭授權商品之第三人,於系爭授權商品超過保固期間後,仍可單獨購買刮刮卡來更新圖資,此為北宸公司所不爭執,並有「Polnav導航軟體授權卡」、「車美仕導航軟體更新授權卡」等更新刮刮卡產品照片、「刮刮卡授權更新」操作指南網頁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31 頁、第110 至111 頁),北宸公司所販售之「更新刮刮卡」既獨立於系爭授權商品而單獨販售,當屬以獨立於搭載系爭授權商品以外之方式銷售授權圖資,顯然違反系爭協議第3 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後段之約定,故勤崴公司主張北宸公司銷售「更新刮刮卡」之行為有侵害勤崴公司著作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非無據。


2.至北宸公司雖辯稱:販售刮刮卡之目的僅為售後服務,銷售對象為已購買系爭授權商品之客戶,刮刮卡內不含圖資,僅屬提供圖資更新之媒介,須連線上北宸公司網站進行圖資更新維護,此與一般圖資更新保固並無二致云云。惟查,北宸公司自承:在保固期間之客戶不需要另外購買刮刮卡,是保固期滿的客戶才需要購買刮刮卡來更新圖資(見原審卷二第149 頁背面),是消費者在原有保固期滿後,既可透過向北宸公司單獨購買「更新刮刮卡」之方式取得更新後之授權圖資,且該刮刮卡亦非搭載於系爭授權商品,而係與系爭授權商品分開單獨銷售,已脫離原授權契約所預定之更新及維護範圍,縱北宸公司係因售後服務之目的而發售予客戶,仍應視為獨立於系爭授權商品外之單獨銷售或提供行為,而有違反系爭協議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故北宸公司以其銷售刮刮卡之對象為原有客戶,辯稱此行為與一般圖資之更新保固相同,並無侵害勤崴公司著作權云云,顯非可取。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北宸公司以單獨於系爭授權商品以外之方式,對外銷售「更新刮刮卡」予客戶,顯違反系爭協議約定之授權範圍而侵害勤崴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勤崴公司依上開規定請求北宸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就損害賠償之計算分述如下:


(1)北宸公司於系爭協議合作期間單獨販售之更新刮刮卡數量,迄103 年2 月5 日勤崴公司以台北古亭郵局第178號存證信函通知北宸公司終止系爭協議為止,共2,249套等情,業據北宸公司自承:原本陳報銷售刮刮卡之數量為2,219 套,但還漏列了怡利公司100 年8 月15日之30套等語甚詳(見本院卷二第27背頁),並有北宸公司所提導航軟體授權卡帳目明細、怡利公司105 年8 月24日回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5 至140 頁背面、本院卷一第129 至243 頁),至於勤崴公司雖主張尚應加計北宸公司103 年2 月15日銷售與怡利公司之100 套云云,然勤崴公司既不爭執其自103 年2 月5 日起即終止合約且未再提供更新圖資與北宸公司(見原審卷二第182 頁),且北宸公司自103 年2 月5 日後亦無再繼續使用勤崴公司之圖資,而係改向訴外人前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亦有勤崴公司所提之採購憑單可證(見原審卷二第226 至228 頁),既無證據證明該100 套更新刮刮卡有連結使用勤崴公司之更新圖資,即不得計入損害賠償範圍內計算,是北宸公司銷售之「更新刮刮卡」應為2,249 套(2,219 +30=2,249 ),應堪認定。


(2)有關損害額之計算,勤崴公司主張以每授權單位100 元計算侵害授權圖資之損害額,北宸公司則以其取得授權之圖資每件約為90至100 元間,更新圖資之費用應不得超過授權圖資費用之半數,應以每件45元計算。然查,依系爭協議附件三之授權費用明細表(見原審卷一第15頁背面),可知北宸公司單獨販售之更新刮刮卡數量2,249 套,落在兩造合意授權單位數量2,000 至5,000 套之間,每套產品單價為330 元,惟考量圖資之更新性質,並非重新製作,其成本應較一般授權費用為低,又依系爭協議第4 條第3 項約定,北宸公司固應於合約期間內每年下單達10萬套數量之授權單位,而10萬套數量之每套產品單價為90元,然北宸公司自101 年7 月至102年7 月止僅下單2 萬2,061 套,並不足上開保證套數,此有兩造另案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之起訴狀影本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54 頁背面),再佐以前揭北宸公司所提導航軟體授權卡帳目明細,其販售之更新刮刮卡有兩種,一為Polnav導航軟體授權卡,出貨給客戶售價為200 元至400 元不等,一般使用者若直接向北宸公司購置價格為960 元至1,080 元,另一為專屬車美仕導航軟體更新授權卡,出貨予車美仕公司售價為140 元。準此,堪認勤崴公司主張以100 元作為計算每套更新刮刮卡損害賠償之單價,尚屬合理。是以,勤崴公司據此得請求賠償金額應為22萬4,900 元(計算式:100 元×2,249套=224,900 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又勤崴公司另主張以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227 條第1 項、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此部分與前開著作權法之請求,核屬請求權競合之選擇訴之合併,依該等規定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並未對勤崴公司較有利,勤崴公司公司以著作權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訴之目的已達成,是本院無庸再事審究以上開民法規定計算損害賠償部分之請求,附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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