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2018.07.18)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被上訴人自民國92年11月間成立謙慧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華科企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慧公司)起至98年間,已基於
行銷翻譯服務之目的,於相關信封、名片、招牌、網頁(網域名
稱為www.5sisters.com.tw ),積極標示「五姊妹」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持續使用以招攬翻譯業務及提供服務,足使相關消
費者認知該商標係表彰其翻譯服務,屬商標之使用;嗣復於 100
年6 月間,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口譯或翻譯服務類別
獲准。
上訴人自 94年起至100年間,受僱於謙慧公司,擔任經理
之職,負責翻譯業務及使用被上訴人所有之「www.5sisters.com
.tw 」網址對外聯絡,知悉被上訴人所營公司使用系爭商標於翻
譯服務,非善意不知情之人,則其於98年間以「五姊妹」作為商
號名稱之特取部分,設立五姊妹翻譯社,100年7月離職後,對外
以「五姊妹」作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提供相同之翻譯服務,
自屬侵害被上訴人之商標權。至於上訴人在謙慧公司所營事業範
圍內使用系爭商標,對外招攬業務及提供翻譯等,乃公司業務之
執行,非個人使用行為;另其辯稱使用「五姊妹」之情形,或非
標示服務來源之商標使用行為,或使用時點晚於被上訴人使用之
時間,要難認其已善意先使用系爭商標。又被上訴人自92年起使
用系爭商標經營翻譯業務,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
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上訴人明知上情,仍設立五姊妹翻譯社,離
職後在被上訴人所營謙慧公司同址樓上以上開商號經營翻譯業務
,並成立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網站,高度抄襲近似於被上訴人之
網域名稱與網頁,從事相同且具競爭關係之翻譯業務,使人混淆
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攀附被上訴人就系爭商標之
努力成果,阻礙其爭取交易機會,妨害市場競爭效能,影響交易
秩序,而顯失公平,損及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修正前第24條)之規定;則被上訴人依商標法第 69條第1、2 項
及公平交易法第29條(修正前第30條)、第30條(修正前第31條
)等規定,請求排除(除去及防止)侵害及為賠償損害,自有理
由。 」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