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著作權 美術著作 原創性) 涼風扇商品照片經過美編具有原創性。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2017.09.14)

「原判決撤銷。」

「  (1)系爭圖片係由告訴人菲洛墨拉公司之受僱人林○○拍攝涼風
    扇商品之照片後,去除背景,再使用繪圖軟體,加上背景圖
    案及經設計之美術字體後完成等情,業據證人林○○於偵查
    中結證無誤。證人林○○證稱:「(問:提示涼風扇照片,
    卷附照片都是你設計的?)右邊照片是我拍攝的原始照片,
    我當時將涼風放在一個台面上,用白紙卡當背景拍攝,是為
    了呈現風扇正面特寫,要完整呈現風扇外型、結構、按鍵功
    能等等,以前學校有學過攝影」、「(問:如何凸顯量風扇
    物品其中有何概念?)後續我要去去背處理,所以才用一個
    白色背景,加上要做一些光影扶助,不能被陰影遮到,產品
    的色澤要完整呈現出現,該產品有3 個顏色,都是以這樣的
    方式拍攝」、「(問:左邊有加入圖製照片也是你處理的?
    )我再使用素材、文字敘述來呈現夏天使用該量風扇能拿到
    消暑效果」、「(問:你的照片原始圖檔除了正面外,還有
    什麼光影、背景處理?)這張圖主要放在拍賣網第1 頁,所
    以一定要用正面呈現,之後還會做10張左右的圖,原始照片
    背景不能太複雜,因為後續還要用繪圖軟體修改,先單純拍
    攝風扇,以利後續繪圖軟體製作」等語(見偵一卷第78頁正
    、反面),足見系爭圖片拍攝涼風扇商品時,已就商品擺放
    之角度、背景等予以考慮,為清晰呈現商品之外型、結構、
    按鍵功能及色澤,乃決定以正面角度及使用白色卡紙背景,
    並加上一些光影輔助,使商品照片不致被陰影遮到,事後更
    以繪圖軟體增加冰水、冰塊圖案及美術字體予以修飾,故系
    爭圖片包含商品照片、圖案、及美術字體等共同組成,並非
    單純拍攝實物之照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另提出系爭圖
    片之創作說明、美工製作完稿過程、原始照片檔案資訊、美
    工圖片Photoshop 工作檔等創作過程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
    47頁、第60-63 頁),依上開證據所示,系爭圖片係以SONY
    T110數位相機加上Adobe Photoshop 繪圖軟體製成,先拍攝
    商品照片,去背景後再加上藍底冰水與冰塊之圖案,及厚實
    冰雕造型之「冰爽一夏」美術字體來呈現冰涼的感覺,另商
    品右下方靠近「ON」開關處,增加放射狀光芒及光點,「冰
    爽一夏」美術字下方以鮮明對比之黃色大小不等之特效文字
    來描述產品之功能及特點等,系爭圖片由整體觀之,可吸引
    觀看者留下特別印象並具有視覺上之美感,足以表現作者之
    個性及獨特性,並可與其他類似商品之展示圖片作區別,具
    有原創性,為著作權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原審判決雖認為,系爭圖片之原始照片僅為對於產品一般單
    純之攝影,照片旁加上極地景緻,及「冰爽一下、強大風力
    、3 檔風速調解、可充電、可照明」等文字,僅為對產品效
    用、特性等做單純描述,不具原創性,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
    之著作等情。惟查,系爭圖片係以涼風扇商品之照片為素材
    ,拍攝完成後,另以繪圖軟體加上背景圖案及美術字體等所
    組成,整體而言,已具有創意及美感,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
    及獨特性,原審判決未考慮產品原始照片經後製後,整體所
    表現之創意及美感,僅以證人林○○拍攝之原始照片與原審
    當庭對涼風扇實物拍攝之照片作比對,尚未有洽,檢察官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原判決予以
    撤銷改判。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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