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感謝法院給我們三個勝訴判決:
【蘇打綠商標】
【正豐冬農藥】
【台大 v. 台大補習班】
商標使用的認定,請看:
【洪瑞珍三明治】
【勤美綠園道】
商標損害賠償計算的趨勢,請看:
【Hershey's v.甘百世】
商標使用的認定,請看:
【洪瑞珍三明治】
【勤美綠園道】
商標損害賠償計算的趨勢,請看:
【Hershey's v.甘百世】
【樂膚寶 v. Qbow樂膚寧】
Parody,請看:
【LV v. MFbyGCDC瑜珈墊】
著名表徵,請看:
【Rimowa v. 加賀精品行】
Parody,請看:
【LV v. MFbyGCDC瑜珈墊】
著名表徵,請看:
【Rimowa v. 加賀精品行】
【Rimowa行李箱v. 外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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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蘇打綠商標】
1.【蘇打綠商標】
二審法院認為,藝人請求前經紀公司移轉「蘇打綠」註冊商標,並無理由,因為:1.經紀合約沒有「註冊商標」四字,也沒有「經紀合約終止後應移轉商標」的約定,顯示藝人無法在任意終止經紀合約後,要求前經紀公司移轉屬於經紀公司的「註冊商標」。2.經紀公司取得註冊商標並以商標權人身份使用註冊商標至今達十餘年,經紀公司確實為註冊商標權利人。
最高法院認為,1.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應依據商標法論斷,與農藥標示管理法無關。2.被告實際使用時標註「R」註冊商標符號,有作為商標使用的意思。3.農委會核准的「加保扶」農藥21款當中,有12個廠牌名稱取得「註冊商標」,所以,不能說「廠牌名稱」就不是「商標使用」。
法院認為,「台大」是原告國立台灣大學的著名商標,被告使用「台大」作為補習班名稱,侵害原告商標,應停止使用,並賠償61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以「洪瑞珍第二代」「洪瑞珍三明治」為品牌,構成「商標使用」,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屬侵害商標的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表參道」建案以醒目的方式使用原告的「勤美」等商標,是「商標使用」,不是「描述性合理使用」,構成商標侵害,應賠償1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更審)認為,「Hershey's」與「Kaiser's」商標近似,有混淆誤認之虞,被告構成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應以產品「毛利」賠償原告損失。
最高法院認為,兩造商標整體觀察是否近似,應再調查。被告銷售錠劑包裝1000瓶(1235元/瓶),粉劑包裝1030瓶(808元/瓶),共超過1500件,應按「個別不同零售單價X個別件數=總價」計算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LV monogram、LV商標製成LV瑜珈墊和多商標混合的瑜伽墊,並無法讓大眾立即知道是在調侃原作,不構成戲謔仿作(parody),而是侵害商標的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更審)認為,Rimowa行李箱是著名表徵,雖然Rimowa與被告的行李箱價位及銷售管道具有明顯差異,但基於「售後混淆理論」,還是有混淆誤認之虞,是違反公平交易法22、25的行為。被告拒不提出銷售資料,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222認定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更審)認為,原告Rimowa公司行李箱的「溝槽式設計」是著名表徵,但兩造行李箱設計並不相同,無混淆之具體危險,被告不違反公平交易法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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