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 星期二

時尚法(商標 公平交易法 指示性合理使用 非商標使用 ) CHANEL v. POYA:寶雅舉辦的「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是以正品作為抽獎禮物,雖有使用到CHANEL字眼,但並非商標使用,且為描述性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也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2019.10.24)

上 訴 人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被 上訴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NEL)上訴駁回。

理 由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被上訴人為慶祝其30週年慶,自民國104年9月 3日起至同年10月6 日止舉辦系爭活動,以所購買上訴人之正版商品為抽獎贈品(下稱系爭贈品),並於全國所營分店之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及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製作如原證2至5所示出現系爭商標、系爭贈品照片之物品及網頁(下稱系爭行為)。系爭行為之目的在於使相關消費者認知系爭活動提供系爭贈品作為抽獎禮物,並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不成立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第2款所定侵害商標權行為。又系爭活動、系爭行為有標示被上訴人之商標「寶雅」、「POYA」等文字,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辨識被上訴人係銷售其自身商品,而標示系爭商標部分則係說明系爭贈品之來源,屬交易之通常使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不受系爭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系爭活動、系爭行為並無減損系爭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之虞,亦非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且未減損上訴人進入市場交易之機會,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是被上訴人未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款、公平交易法第25 條之規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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