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 星期三

(專利 故意 損害賠償)機箱結構新型專利:專利制度採取登記及公告制度,且被告參展攤位與原告攤位相近,被告得輕易獲悉原告專利內容,具有侵權故意,損害賠償額應以被告所得利益乘以二倍。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2021.2.22)

原 告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院判斷:
 
⒉查系爭專利自105年10月1日起即行公告,專利權既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則被告於製造及販賣系爭產品之際可輕易查證,以避免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又佐以被告祥瑞公司係從事ODM 代工製造業,並曾與原告公司共同參展時詢問原告代工需求等情,此經被告自承在卷,且依原告所提出之媒體報導、西元2018、2019年台北電腦展參展照片及攤位圖,其中攤位圖顯示被告祥瑞公司與原告公司之參展攤位距離相近,觀諸上開參展照片已完整展出原告使用系爭專利之產品,應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所有技術特徵而為被告所能輕易獲悉,因此足認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係屬故意,尚非無據,應可採信。...

(二)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如下:

⒈按「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此為專利法第120 條所明定。

被告係故意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已如前述,則本院依本件侵害情節及衡量系爭專利之創作高度非高,認原告以請求2 倍之損害額較為合理...

⒊此外,被告製造及販售之系爭產品既屬文義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3,該請求項3已包含獨立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就此而言,仍係侵害系爭專利之整體創作,自不應就請求項3 之附屬技術特徵予以割裂而觀察專利貢獻度,故被告抗辯即使沒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系爭產品亦可使用,因該項技術僅為拆卸問題,即無理由。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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