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 星期三

(商標 誤認誤信之虞 性質) 「Salem slim lights」in「香菸」:法院認為,因為「lights」有「淡煙」之意,會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性質「較無害健康」,有認誤信性質之虞,該商標不得註冊,也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55號判決(2007.08.16)

原 告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Japan Tobacco Inc.)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8月8 日經訴字第095061747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1年11月21日以「SALEM SLIM LIGHTS ANDLABEL DESIGN」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4類之香煙、菸草、菸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嗣於92年5 月30日將系爭商標申請案變更為其註冊第6408號「SALEM PICTURE PACKAGE 」商標之聯合商標申請案,同時聲明圖樣中之「MENTHOL 、100S、LIGHTS」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以92年8 月27日商標核駁第273784號審定書予以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3年1 月8 日經訴字第09306210240 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並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因現行商標法業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該法第86條第2 項規定,本件原聯合商標註冊申請案,視為獨立之商標註冊申請案,並經被告重為審查,核認系爭商標圖樣上之「MENTHOL 、100S」部分雖符合聲明不專用之規定,惟以外文「LIGHTS」,指定使用於香煙、菸草、菸等商品,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亦即系爭商標有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情形,不得註冊,乃以94年11月24日商標核駁第289444號審定書仍為應予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兩造之爭點: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4類之商品,是否該當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而應不准註冊?...

 
理 由

一、按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所明定。有關菸類商品,依其商品性質為有害人體健康。因此,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菸類商品之商標圖樣,若使用標示相類似淡菸、低焦油或其他誤導、影射吸用該菸品較無害健康之用語,則與該淡菸、低焦油菸品與其他菸品均有害人體健康之事實不符,且有致公眾誤信其商品性質為較無害健康之虞,依上開條款規定,自不得申請註冊

次按,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19條所明定。惟基於避免公眾對商品性質發生誤信之公益考量,申請註冊於菸類商品之商標圖樣,若有使用前述相類似淡菸、低焦油或其他誤導、影射吸用該菸品較無害健康之用語者,自亦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申請註冊。

二、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字體放大之「Salem 」外文置於長方形框體中央,上下分別有一連串較淡之橫書「SLIM LIGHTS 」字樣自上而下排列,再有「MENTHOL 」、「100S」字樣穿插於下方,及右側併立有墨色粗、細線條之設計圖所構成。依原告於92年5 月30日向被告之陳述意見書,聲明系爭商標圖樣中之「MENTHOL 」、「100S」及「LIGHTS」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

惟查,「MENTHOL 」為「薄荷腦」之意、「100S」類似為產品內容相關之型號或數碼,均屬商品之說明,雖符合聲明不專用之規定。但「LIGHTS」單純字義則有「淡煙」之意,而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香煙、菸草、菸等商品,未必均屬淡煙,其於商標上註記「LIGHTS」與其商品本身之品質已有不符,而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品質之虞。

系爭商標圖樣上之「LIGHTS」一字,所給予菸類商品消費者顯有「自己抽的煙屬於『低焦油』或『低尼古丁』型,所以害處不大」、「有light 字眼,對健康的負擔也比較light 」之印象。其與淡菸、低焦油菸品與其他菸品均有害人體健康之事實不符。系爭商標所表彰香煙等商品之相關消費者,會自商標圖樣上之「LIGHTS」一字本身,輕易推導而產生該等商品之性質應較無害於人體健康之直接聯想,而有誤認誤購之虞,顯屬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情形,而不得註冊。且依首揭說明,亦不能以聲明不專用方式申請註冊。

三、原告雖主張系爭商標以外文「LIGHTS」指定使用於香煙、菸草、菸等商品,依其字面文義雖使消費者認識該香煙商品口味較淡、含有較低焦油及尼古丁,惟至多僅屬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商品品質之說明,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應得經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後,准予註冊。菸品均有害人體健康,為一般消費者普遍具有之認識,事實上無論淡菸或一般的香菸(非淡菸)於包裝盒上均一律標示有吸菸有害健康或類似之警語,原告產製之香煙商品亦依規定於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標示:「行政院衛生署警告:戒菸可減少健康的危害」,並以中文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系爭商標圖樣中之「LIGHTS」旨在告訴消費者,此品牌香煙口味較淡,並且焦油、尼古丁含量少於「SALEM 」品牌下之其他品項,故「LIGHTS」用語可以幫助消費「SALEM 」品牌的吸菸者找到他們想要的特定品項。「LIGHTS」文字本身從來不會傳達任何關於健康的訊息。於香煙商品上標示「LIGHTS」字樣,確能提供消費者區辨香煙口味之濃淡及焦油、尼古丁含量相對較少之訊息,並未使消費者誤認其性質或品質等等。

四、經查,「LIGHTS」單純字義有「淡煙」之意,而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香煙、菸草、菸等商品,未必均屬淡煙,其於商標上註記「LIGHTS」與其商品本身之品質已有不符,而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品質之虞,業如前述。原告雖指實際使用於一般香煙時不會有LIGHTS的字樣,為淡煙時,就有LIGHTS的字樣等語。但系爭商標既將「LIGHTS」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且指定使用商品並未限制使用在屬淡煙之香煙、菸草、菸等商品,系爭商標自有可能標示於事實上非淡煙之香煙、菸草、菸等商品,而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認誤信之情事。又依原處分卷附相關研究結果與分析報告顯示:

(一)「日本癌研究會病理部的石川雄一主任研究員在對肺癌患者做細胞組織分類調查時發現,70年代腺癌占33%,到90年代已增至54%。據研究人員分析,腺癌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低焦油過濾咀香煙的普及。近年來,低焦油過濾咀香煙憑藉『對健康損害較小』的宣傳而成為暢銷商品。焦油是香煙中代表性的致癌物質。日本從60年代起,由普通香煙向過濾咀香煙急速轉換,接著又從高焦油香煙向低焦油香煙轉產。過濾咀能將香煙煙霧中較大的顆粒去除,大顆粒煙塵容易在易發扁平上皮癌的支氣管上沈積。吸低焦油香煙的人們,為彌補尼古丁攝取量的不足,拼命把香煙煙霧吸入肺部深處,使腺癌多發區末梢部的煙霧吸入量增加。
另經老鼠實驗證實,低焦油香煙裏含量較多的硝酸燃燒生成的亞硝酸胺,是誘發腺癌的特異致癌物質。因此,低焦油香煙雖減少了患扁平上皮癌的風險,卻增加了患腺癌的風險。大多數學者認為,低焦油香煙有如下弊病:1 、大多數吸煙者有尼古丁依賴症,為保持血液中尼古丁的濃度,他們要麼多增加抽煙支數,才能將香煙煙霧吸入肺部深處。2 、低焦油香煙並不減少和心肌梗塞、心絞痛有關的一氧化碳。據美聯邦通商委員會和麻塞諸塞州衛生部等發表的研究資料,由於低焦油香煙使煙霧吸入肺的深部,因此吸煙者反而比過去吸入更多的焦油、尼古丁及其他致癌物質。過去有定論說,扁平上皮癌受香煙影響較大,而腺癌和香煙關係較小。但根據石川的研究,腺癌有不同種類,已發現和吸煙有密切關係的腺癌發病率正在增加。另據美國的研究,如果不吸煙者為1 ,則吸煙者患腺癌的危險程度,20年前男性為4.6 ,女性為1.5 ,最近已擴大為男性19.0 , 女性8.1 ,這說明低焦油香煙和腺癌有關」。
(擷取自http:/ /search.envir.com.cn/info/np/file.asp?file=996-19-9.txt 網頁,發表日期1999年6 月19日文匯報)

(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 從1967年開始用測試機來測量香煙中尼古丁和焦油的含量,公佈每種牌子的測試結果。但是,自1976年受僱於菲利普.莫利斯公司的威廉.費羅說,測試機吸入的焦油量與煙民吸入的焦油量並不相同。根據這家生產萬寶路的著名煙草公司1977年的一份研究報告,煙民實際攝入的焦油量比FTC 報告的資料高出3 倍,但該公司後來並沒有將該結果通知FTC ,僅僅在其網頁上聲明:FTC 測試的資料不代表煙民吸入的焦油和尼古丁數量,煙民不要以為醇香煙是安全的,或者比普通香煙安全。實際上,FTC 在1967年測試開始時就表示,機器測得的資料並不是煙民吸入的焦油量。但是,煙草商們若干億美元的廣告掩蓋了事實真相。大衛.伯斯博士自1975年開始編寫各種關於煙草的醫學報告,他也曾相信低焦油含量對煙民有益,但後來他發現事實並非如此。伯斯說,我們低估了煙草商的設計力,他們讓機器吸入少量的焦油,卻讓煙民吸入大量的焦油。實際上,煙民吸特醇香煙與吸普通香煙攝入的焦油量是相同的。這是因為,機器不能模仿人的吸煙習慣,機器每分鐘吸2 秒煙,機器不會對尼古丁上癮,煙民卻不是機器,他們的吸煙習慣對焦油吸入量有很大影響。據威廉.費羅介紹,煙民往往忽略這樣一些事實:香煙的過濾嘴旁有些透氣孔眼,以保證新鮮空氣進來稀釋煙味,如果吸煙時用手指蓋著孔眼,或者用嘴唇覆蓋孔眼,都會吸入更多的焦油。此外,猛吸香煙也會導致吸入更多的焦油。不僅如此,煙民通常會吸更多數量的低焦油香煙。如今,美國銷售的香煙中8 成以上是低焦油香煙。人們一直以為,低焦油香煙是為關心健康的煙民而設,減少焦油量就是減少死亡,所謂減少香煙危害也成了煙草商的一個有效的噱頭。多年前,市場上推出低焦油香煙時,專家也曾預計與吸煙有關的患病率會大幅減少。然而,這樣的美好前景並未出現,自FTC 測試開始以來,美國已有1200萬人因吸煙而死亡」。(擷取自http://www.china.org.cn/chinese/kuaixun/53541.htm 網頁,發表日期2001年8 月24日)

(三)「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27日發表的一份報告指出,吸煙者從普通香煙轉為抽『焦油含量低』或『輕淡型』煙後,他們患與吸煙有關疾病的可能性並沒有降低。這一結論是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研究員在分析了50年來的低焦油香煙影響健康的科學資料後得出的。報告說,使用『低焦油』的吸煙者往往認為他們患吸煙導致的疾病的風險下降,煙草公司也在廣告宣傳中暗示低焦油香煙的好處。但報告指出,所有香煙中的焦油與尼古丁比例是一樣的,而人們在轉向低焦油品牌的香煙後,將消費更多的香煙,結果吸入的尼古丁量並未減少。焦油是煙草在燃燒時所生的致癌物質,它能幫助將尼古丁傳遞給吸煙者」。(擷取自http://news.xinhuanet.com/misc/0001-11/29/content_175890.
htm 網頁,發表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四)「第十一屆煙草與健康世界大會代表的發言表明,選擇『淡味』煙的吸煙者所得到的並非他們希望得到的東西。與會的發言者批評這些標籤同吸煙者所實際吸入的焦油量沒有任何關係。英國衛生局的帕蒂.懷特利用問卷調查了1000多名吸煙者,然後又用當面深談的方式對一些煙民進行了調查。據懷特說,有3/4 以上的吸煙者是從普通的牌子改吸『淡味』煙的。毫不奇怪,在那些改換捲煙牌子的人當中,最常見的原因是關心自己的健康。懷特說,然而大多數吸煙者並不知道他們選擇的捲煙中的焦油含量究竟有多少。他們選擇品牌幾乎完全是根據那些對品牌的描述,如淡味、極淡味以及煙盒的顏色等。國家癌症研究所的研究員唐納德.肖普蘭解釋說,即使吸煙者知道表明焦油含量的數位,政府的試驗結果也與健康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吸煙者吸入的焦油與測量機的試驗結果並不一樣。通常他們吸入的焦油比測量機所表明的數量多得多。普蘭說,自『淡味煙』出現以來吸煙者的患病率不斷增加的情況,表明目前聯邦測試制度已告失敗」。(擷取自http://dell.hongta.com/cgi-bin/shibao/detail?id=0000000000網頁,發表日期2002年8 月29日)

(五)「降低焦油含量不能降低煙民死於肺癌風險。本報綜合報道不管你是不是煙民,2004年1 月10日《英國醫學雜誌》上的一篇論文大概都值得關注。在這篇論文中,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經濟系教授哈裏斯與美國癌症學會的桑等人,首次就『中焦油含量』(每支香煙的焦油含量介於15-21 毫克)、『低焦油含量』(8-14毫克)和『超低焦油含量』(7 毫克以下)香煙對煙民的危害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結論說:降低香煙中的焦油含量,並不能降低煙民死於肺癌的風險。低焦油等於低危害?無據可查。在沒有專門基金資助的情況下,幾位研究人員找到了一個省錢的研究途徑:借用美國癌症學會自1982年啟動的一項大規模癌症預防研究中的資料,並著重分析了其中90多萬30歲以上的受試者1982年~1988 年間肺癌死亡情況與香煙焦油含量的關係。論文發表以後,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 )網站、《紐約時報》等媒體紛紛轉載了美聯社的相關報道,而CBS網站乾脆採用了這樣一個標題:『低焦油香煙考試不及格』。這個研究結論本身其實並無新意,因為科學家們早就懷疑所謂的『低焦油』並沒有什麼好處。兩年前就專家指出,測試機測出的『焦油量』並不等於煙民實際吸入的焦油量,而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也曾發表報告稱,並沒有可靠的證據表明低焦油就等於低危害。哈裏斯等人的結論固然不會令人驚訝,但是,正如舊金山加州大學的格蘭茲(StanGlantz)教授在接受美聯社採訪時說,這項研究非常重要,它為此前的理論預言提供了科學上的證明」。(擷取自http://www.sina.com.cn,2004年2 月15日深圳晚報)

(六)「在美國的吸煙人群中,長期存在著一個讓人費解的現象:黑人吸煙者平均每天吸的煙要比白人吸煙者少幾支,但是,黑人吸煙者患上與吸煙有關的疾病,如肺癌和心臟病的危險卻比白人吸煙者要高。為了揭開這個謎,美國科學家最近對這兩類吸煙人群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問題出在香煙所含的薄荷醇上。研究人員發現,美國的黑人普遍喜歡抽薄荷醇含量高的香煙。這種喜好的原因是,薄荷醇含量高的香煙往往也是煙商們吹捧的『低焦油』或『低尼古丁』的『柔和型』香煙。針對這種情況,研究人員對市面上銷售的48種『薄荷煙』進行了化驗。化驗結果顯示,『柔和型』或『超柔和型』香煙所含的薄荷醇通常要比正常香煙高出許多。研究人員同時發現,薄荷醇含量高的香煙容易使吸煙者在不經意間吸入更多的煙氣,或讓煙氣在嘴裏含的時間更長,結果反而抵消了『柔和型』香煙原來的『減少尼古丁危害』的設計初衷。研究人員表示,『柔和型』香煙的說法很容易誤導吸煙者。因為吸煙者會錯誤地認為,既然自己抽的煙屬於『低焦油』或『低尼古丁』型,所以害處不大,可以放心地多抽幾支。此外,『薄荷煙』的清涼往往會使吸煙者感到很舒服,不加防範地大口吸入有害的煙氣。實驗發現,與其他吸煙者比較,喜歡抽『薄荷煙』者的唾液裏含有大量的可替嚀(人體分解尼古丁後獲得的代謝物,具有尼古丁的生物活性)。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吸『低焦油』或『低尼古丁』型香煙者反會遇到更大的傷害」。(擷取自http://scitech.people.co
m.cn/GB/25893/0000000.html網頁,發表日期2005年9 月
8 日)

(七)「許多菸品最近換包裝,並強攻淡菸市場,甚至推出super light 超淡菸品牌。但不管菸品有多light ,國內研究顯示,淡菸愛好者體內的尼古丁代謝產物,其實濃度和濃菸愛好者沒兩樣,淡菸對健康的殺傷力,一點也不light。在世界衛生組織WHO(新聞、網站) 的推動下,加入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國家,未來對其菸品包裝,會有更嚴格的限制,包括mild、light 等字眼,將陸續絕跡於外標示。不過台灣的菸商別出心裁,近來反而大炒light 這字。民眾發現,許多菸品從去年底開始陸續更新包裝,並有不少品牌推出super light 系列,讓推動菸害防制的董氏基金會好氣又好笑。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組主任林清麗說,根據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例如淡菸、低焦油這些用字,都不得出現於菸品包裝上,英文單字如mild、light也不行,國外公司Mild Seven甚至可能因此得改名。但國內菸商最近竟強打super light ,只能解釋為試圖反撲,要利用light 這字的剩餘價值,能騙多少消費者就騙多少。台北醫學大學公衛所副教授陳叡瑜指出,菸品上標示light ,確實有騙人的感覺,因為根據該所的研究,若比較淡菸、濃菸愛好者的呼吸道症狀,可發現淡菸組的症狀並未少於濃菸組;再分析濃菸組和淡菸組尿中的可丁尼(尼古丁代謝產物)濃度,也發現2 組差別不大。因此菸品包裝有light 字眼,雖影射其對健康的負擔也比較light,但實情卻非如此。陳叡瑜並表示,該所研究還把淡菸組細分為超淡菸組和淡菸組,其中超淡菸組所抽的菸品,尼古丁濃度僅0.1 毫克,看起來是非常淡了,但傷害性還是強。這些抽超淡菸者,不但每天吸菸根數最多,其呼氣的一氧化碳濃度,也高於抽尼古丁濃度大於0.6 的濃菸組。
若以一加一等於二的道理來想,淡菸應該比較不傷身體,但陳叡瑜強調,這是迷思,因為多數抽淡菸者,其實會有心理代償作用,想說既然菸比較淡,那就多抽幾根,且可能因此更頻繁出入吸菸室,結果反而比抽濃菸更傷身」。
(擷取自http://www.drgachet.cocle.asp?AID=2601&WebID=60&KindID=967,發表日期2005 年8月25日)

五、綜上所述,依據上述專業機構及學者教授公開發表之研究結果及分析報告可知,菸品標示light 文字,雖影射其對健康的負擔也比較light ,但實際其對身體健康之傷害甚至比抽濃菸更為重大。因此,將「LIGHTS」文字使用於香煙商品上,將使得商品相關消費者產生其所販售之商品應較無害於人體健康之直接聯想,顯與其淡煙有害人體健康甚鉅之事實不符,且有致公眾誤信其商品性質為較無害健康之虞,依首開條款規定,自不得申請註冊。原告上述主張,非屬可採。又基於避免公眾對商品性質發生誤信之公益考量,申請註冊於菸類商品之商標圖樣,若有使用相類似淡菸而影射較無害健康之用語,自亦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申請註冊。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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