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 星期三

時尚法(著作權 專利)「字型」可能是「美術著作」、「電腦程式著作」,也可能可以申請「設計專利」。要利用字型應該確認授權範圍,未經同意或超出授權範圍,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字型 #著作權 

有關字型的著作權問題,智慧財產局做出了許多函示,但有一些概念真的蠻奇怪的。

字型可能是美術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設計專利

智慧局說,「字型」是一種「美術著作」,產生字型的程式是「電腦程式著作」,還可能申請「設計專利」。這部分我覺得沒問題。

字型的原創性在「整組字群」?

接下來,我們要問:「字型」的原創性在哪裡?

智慧局提出了「字型繪畫」的概念,表示著作權存在於「整組字群」,所以「個別文字」是沒有著作權的。這實在是有點奇怪。

  雖然我們不是字型設計師,但某一種字型的每一個字都具有一些相同特質,是不是「每個字」或是「整組字群」都具有美感,都應該有原創性呢?

「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就可以免費利用特定字型?

智慧局還特別表示,使用者只要購買合法字型軟體就「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

其實這裡講的有點模糊,購買字型軟體應該要去確認「授權範圍」才對。

「使用特定字型製作影片字幕」不會侵害著作權?

智慧局還說,使用特定字型製作影片字幕「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也是有點奇怪。

依據智慧局的見解,我現在如果要製作影片,就去使用某種字型,只要我不要用到「整組」的文字就不會侵權。

那問題就來了,誰做影片會把整組字型都用上呢?所以大家都不侵權嗎?

智慧局還說:「是否屬『商用』性質,而不在電腦字型廠商授權範圍,屬民事契約問題」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這也是相當奇怪。

因為法院判決認為,超出授權範圍的使用行為,就可能侵害著作權。

如果字型廠商已經就字型區分「個人授權」和「商用授權」,使用者未經授權,或做出超出授權範圍的利用,應該就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不只是民事糾紛而已。

智慧局實在是做了太多函示,而這些函示又會實質上影響到法院判決。我現在能想到的包括「直接開機」、「實施」,再加上這個「整組字群」,都是智慧局在創造著作權法上沒有的概念,並且對法院判決產生實質影響力,因而造成一些實務判決的混亂(還有我腦袋的混亂XD)。

因此,先前我在律師公會主持節目的時候,就已經呼籲過:智慧局不宜對「個案」進行解釋。因為大家都很重視智慧局,智慧局只要說了什麼,大家(包括法院)就會奉為圭臬,但智慧局又不是司法機關,也沒有看到雙方的證據,只因為收到民眾來信所以就公開發解釋,卻造成了影響整個法院判決系統的結果。這部分我覺得的確是可以再思考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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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智慧局關於字型著作權的相關函示:

智慧財產局函示

電子郵件字1070906號(2018.9.6)

一、有關字型之著作權法疑義,說明如下:

1.市面上販售之電腦字型軟體係讓購買者以電腦打字輸出使用,其本身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而透過此等電腦程式操作所呈現的字型,除傳統印刷使用之明體字或宋體字等古字型無著作權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字型而屬「著作權第 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 

2.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 1條之立法宗旨。是以,民眾於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電腦程式著作)之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 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請參考本局 106年 3月 6日智著字第 10600008560號函說明,如附件)   

3.民眾為製作影片之需要,應購買並安裝正版之電腦字型軟體,若未經授權而下載安裝電腦字型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至於後續使用該電腦字型軟體輸出個別文字作為影片字幕之用, 則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至於來信所詢使用電腦字型軟體製作之影片,於電腦字型軟體年限到期後,業者仍追溯舊影片已使用該電腦字型之字型費用是否合理部分,由於使用合法電腦字型軟體輸出個別文字作為影片字幕之用,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已如上所述。故業者追溯費用一事,可能涉及民事契約法律關係,尚非本局所能判斷,建議另詢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電子郵件字第1040911b號(2015.9.11)

一、有關您所詢問題一、二部分,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但「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 ;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又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 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 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單一個電腦字型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字型繪畫」之範圍。

二、有關您所詢問題三,若該「壹」字設計係電腦字型之一部,則甲得就乙未經授權重製(灌錄)該整組「電腦字型」(例如將字型灌錄於電腦的行為)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權,惟仍不及於使用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部分。

電子郵件字第1100924號(2021.9.24)

一、電腦字型之「整組字群」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能屬於「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惟由於文字具有訊息傳達與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故民眾於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之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詳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700064730號函說明)。 

二、若您係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則參考上開說明,輸出特定字詞用於商標設計,並申請註冊之行為,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於該行為是否屬「商用」性質,而不在電腦字型廠商授權範圍,屬民事契約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建議您逕洽廠商釐清「商用」之範圍為何。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電子郵件字第1050204b號(2016.2.4)

一、所詢問題一,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下併稱原創性)之整組字群,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單一電腦字型非屬電腦字型繪畫之範圍,故不得限制或禁止字型軟體中個別文字之利用。

又如直接將他人字型(如《康熙字典》之字體)經掃描、軟體自動描邊、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等處理後集合成不具原創性之字型檔案,則僅為他人字體之重製而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

至於製作字型檔案時,如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該指令組合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著作權組電子郵件1020718b及電子郵件1040911b號函釋)。  

二、所詢問題二,字型公司字型產品如屬於前揭說明之「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則所詢他人將該字型產品列印,再以電腦程式的數學運算得出新曲線來產生新字型,則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承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字型產品是否屬於「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他人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重製或改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所詢問題三,有關字型產品可否申請「設計專利」,依專利法第 121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設計專利所保護標的是該設計呈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因此,該字型會被視 為一種花紋,例如設計出「臺灣」這兩字的特殊比劃之花紋,並且有應用在物品上(如將這兩字花紋應用在衣服上或電腦螢幕上),如此即可申請「衣服」或「電腦螢幕之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其所保護的就是應用於該等物品上具有「臺灣」這 2字花 紋的相同和近似範圍的專利權利。因此,設計專利並不保護「字型」軟體,也不保護用系統程式所寫出來字型筆劃所組合構成各種字,只保護有應用在物品上的花紋,而該花紋只是利用字體的設計元素所創造出的一種花紋。

電子郵件字第1020718b號(2013.7.18)

一、按《康熙字典》係於清朝康熙55年(西元1716年)間編纂而成的字典,其字體已成為公共財,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來函所述字型設計師將《康熙字典》之字體掃描、軟體自動描邊、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後集合成字型檔案,如未加入新創意,則該等字型

僅係《康熙字典》字體之重製,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惟字型設計師製作之字型檔案時,只要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該指令組合即屬電腦程式著作,該程式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來函所述向字型設計師購買字型檔案,以調換字型編碼的方式利用,如涉及修改其字型檔案之原始碼或目的碼,即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對於實際個案中該項創作是否為著作?而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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