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打綠 #商標 #廢止
我已經脫離了承辦案件律師的身份,現在回歸網紅律師(?)身份XD
律師的兩大義務是「保密」和「避免利益衝突」,這二點我都問心無愧(自己拍手)。如果放棄這二個原則的話,我就在網路上直播案件進度全民一起辦案就好(流量律師,目指!XD)。不過這樣對我們的司法制度不好。
我認為:有問題帶著證據去法院解決,是法治社會、人類文明的展現。在網路上釋放情緒和製造仇恨,只是一時爽快,不如去關心雞排為什麼漲價XD
以下是從鄉民的角度為鄉民提供事後法律分析。
來回顧一下智慧局處分書。
智慧局說,經紀公司的「蘇打綠Sodagreen」註冊商標在「影碟、唱片」商品類別,有實際使用,不用廢止。
使用商標的證據就是:108年經紀公司出版的530唱片。
大家應該可以理解:
106到108年休團三年期間,樂團是沒有收入的,經紀公司也是沒有收入的。要怎麼把休團三年之後的人氣找回來,#如何華麗的復出是很重要的。
樂團不會在109年1月1號就自動復出,經紀公司事前必須要有很多的準備和規劃,因此,休團期間藝人和歌迷雖然在休息,但是 #經紀公司沒有休息。
在107-108年間,經紀公司談了 #拍攝音樂電影、#多場世界巡迴演唱會的計畫。
108年經紀公司之所以要出版530唱片,正是經紀公司規劃樂團復出的一環。為復出「暖身」,為歌迷製造「懸念」。
如果藝人沒有要提前終止經紀合約的話,原本應該是一樁「超前部署」的美事。
後來,就如同在新聞上所知道的,藝人發函要提前終止經紀合約,相關計畫因此告吹,開始後續的法律訴訟與協商。
(ps大家不要覺得法律訴訟不好,去法院解決問題才是人類文明的展現。不去法院解決問題,就要跟原始人一樣打架了~)
如今回頭再來看這個藝人以「經紀公司沒有使用」而「申請廢止」的法律動作。這個動作在法律上可能的意義是「我承認商標是你的,但是你沒有使用。」,而不是「這個商標是我的,但是你沒有使用。」
因此,這個「申請廢止」的法律動作,會造成藝人在民事訴訟上「請求移轉商標」的時候面臨質問,並演變成一項難題:「如果這個商標真的是你的,為什麼你要申請廢止它?」
如今也可以回頭再來看看藝人在廢止案件上曾經的主張:
1.藝人...得知系爭商標確實為該公司註冊持有2.「蘇打綠Sodagreen」於106年至108年休團三年,當時係由商標權人公告休團決定,休團期間不得合體使用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3.唱片商品和表演者及藝人具高度黏著性
我們也可以嘗試思考一下:依據這樣的主張,註冊商標到底是誰的?誰有權使用註冊商標呢?雖然唱片銷售量越來越低,唱片公司靠藝人演唱會賺錢,但藝人如果沒有hit songs,要怎麼辦演唱會呢?註冊在「唱片」的商標,對於藝人以及藝人背後的唱片公司來說,重不重要呢?或許也會為大腦帶來一些啟發。
不過,以上的問題以及可能的答案在法律上已經不重要了,因為經紀公司已經 #釋出善意、#放下與祝福。這些問題只具有供無聊的律師思考上的趣味而已,千萬不要再過度引申和曲解。
(ps在老師530中午發出聲明、而我的助理1:30起床之後,我們才能準備相關文件以及出發去智慧財產局遞狀拋棄商標。沒想到在短短幾個小時當中還能引起各種陰謀論,也請大家冷靜下來啊~)
【蘇打綠sodagreen商標廢止案】
智慧財產局中台廢字第L01090248號處分書(2022.10.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12/sodagreensodagreen.html
#恒達法律事務所
#智慧財產權律師
#智財律師
#商標律師
#娛樂法
___________
智慧財產局中台廢字第L01090248號處分書(2022.10.1)
被申請廢止商標:
註冊第01310955號「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
誒誒誒
誒誒誒
申請廢止人:蘇打綠有限公司
商標權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商標代理人:林佳瑩
主文:
商標權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商標代理人:林佳瑩
主文:
廢止不成立。
商標權人前手以「蘇打綠 Sodagreen」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009類之「影碟、唱片」商品申請註冊,經本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1310955號商標。申請廢止人於109年5月7日以本件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申請廢止其註冊,經本局依法通知商標權人答辯到局。
一、 兩造當事人之陳述:
(一)申請廢止人主張略以:
1、申請廢止人先派員前往商標權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系爭商標之登記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27之l號2樓)進行查訪,與該公司人員齊OO洽談,得知系爭商標確實為該公司註冊持有,但已有多年未曾使用於任何商品上,另派員前往台北地區之「佳佳唱片行」中華店、「五大唱片」等相關業者訪查,各商家之服務人員證實近3年內均未發現使用系爭「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於影碟、唱片商品,凡此有申請廢止人訪查系爭商標登記地址外觀照片、受訪業者之名片及外觀照片等證據資料可稽。
2、又查「蘇打綠Sodagreen」於106年至108年休團三年,當時係由商標權人公告休團決定,休團期間不得合體使用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此為國內新聞媒體亦廣泛報導,是於該3年間未以團體名義推出任何新作品為客觀上不爭事實,主觀上商標權人亦無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於影碟、唱片商品之行銷意圖,此由前開休團決定可證。
商標權人前手以「蘇打綠 Sodagreen」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009類之「影碟、唱片」商品申請註冊,經本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1310955號商標。申請廢止人於109年5月7日以本件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申請廢止其註冊,經本局依法通知商標權人答辯到局。
一、 兩造當事人之陳述:
(一)申請廢止人主張略以:
1、申請廢止人先派員前往商標權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系爭商標之登記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27之l號2樓)進行查訪,與該公司人員齊OO洽談,得知系爭商標確實為該公司註冊持有,但已有多年未曾使用於任何商品上,另派員前往台北地區之「佳佳唱片行」中華店、「五大唱片」等相關業者訪查,各商家之服務人員證實近3年內均未發現使用系爭「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於影碟、唱片商品,凡此有申請廢止人訪查系爭商標登記地址外觀照片、受訪業者之名片及外觀照片等證據資料可稽。
2、又查「蘇打綠Sodagreen」於106年至108年休團三年,當時係由商標權人公告休團決定,休團期間不得合體使用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此為國內新聞媒體亦廣泛報導,是於該3年間未以團體名義推出任何新作品為客觀上不爭事實,主觀上商標權人亦無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於影碟、唱片商品之行銷意圖,此由前開休團決定可證。
商標權人於108年5月30日將三張EP重新發行,惟108年5月30日係休團期間,團員六人在休團期間不得合體使用系爭商標進行商業活動既為商標權人自己主張,況EP之「空氣中的視聽與幻覺」、「飛魚」和「Believe in Music」三首歌均係吳O峰之創作,已侵害吳O峰之著作權。
綜上所述,兩造當事人在無經紀關係之前提下,商標權人於108年5月30日發行「530三EP」唱片,鑒於唱片商品和表演者及藝人具高度黏著性,現今線上音樂收聽方式發達,會購買唱片之消費者必對藝人有高度支持,而「530三EP」並無藝人行銷宣傳,自無使消費者將系爭商標和商品產生聯結之可能,商標權人答辯書所提出之使用證據,難認有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且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於申請廢止日(109年5月7日)前3年內並未使用系爭商標於「影碟、唱片」商品,系爭商標應有商標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等語。
(二)商標權人答辯略以:
(二)商標權人答辯略以:
商標權人於108年5月30日為準備樂團復出活動所推出的「530三EP唱片」標示為商標權人所發行,並於佳佳唱片、博客來、誠品書店、KKBOX、誠品音樂等各大音樂平台同步進行廣告宣傳,並有眾多消費者留言購買記錄,商品本身即印刷有系爭商標,並黏貼標示系爭商標的黑色貼紙、透明貼紙及附贈彩色貼紙,亦有消費者將標示系爭商標的彩色貼紙及CD外殼照片上傳至公開網路,並將商標權人為系爭商標權利人之公開資訊張貼於網路而供大眾瀏覽,可知消費者均認知此為系爭商標之使用且來源指向商標權人。
再者,申請廢止人主張之商標權人與「吳O峰個人」間之著作權爭議、或樂團休團三年、或經紀關係存否,均無礙商標權人合法使用錄音母帶之權利,亦與本件系爭商標之廢止爭議無涉。由上開證據相互勾稽,均得證明商標權人確有於申請人提出廢止前3年內持續實際使用系爭商標。
(智慧財產局意見)
二、 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本文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二、 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本文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5條及第67條第3項準用第57條第3項復明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權人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三、 本件系爭註冊第01310955號「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係由墨色線條書寫設計之外文「Sodagreen」及中文「蘇打綠」上下排列所組成,於民國97年5月16日獲准註冊,經核准延展商標權期間至117年5月15日,指定使用於「影碟、唱片」商品。
三、 本件系爭註冊第01310955號「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係由墨色線條書寫設計之外文「Sodagreen」及中文「蘇打綠」上下排列所組成,於民國97年5月16日獲准註冊,經核准延展商標權期間至117年5月15日,指定使用於「影碟、唱片」商品。
申請廢止人於109年5月7日以本件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申請廢止其註冊,依前揭規定,商標權人應提出申請廢止日前3年系爭商標指定商品之使用事證,經審酌商標權人所檢送相關事證後,認為系爭商標應無前揭法條規定廢止事由之適用,理由如下:
(一)依商標權人檢送之答證2、3商標權人於109年5月15日至「佳佳唱片」(台北市中華路1段110號2樓)購買收錄有「空氣中的視聽與幻覺」、「飛魚」和「Believe in Music」三首歌之組合CD/片商品(下稱,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實物及發票影本,其購得日期固晚於申請廢止日109年5月7日,然與答證4、28商標權人另提出108年5月30日發行之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實物相同,觀諸該等CD片組合包之CD正面、附贈之彩色貼紙、外包裝文宣反面之左側、CD塑膠盒左下角之透明貼紙及外包裝塑膠膜左下角之黑色貼紙等處,均明顯印刷或黏貼標示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並於該商標右下方附記「R」符號,以表示其為註冊商標,且於三張CD片外包裝文宣反面之左側另載有「發行日期2019.May」(即108年5月)、「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等字樣,復與答證5消費者2019年5月21日至6月17日間在「《530 Sodagreen》蘇打綠日限量紀念組合-看板- Sodagreen-批踢踢實業坊」(PTT看板)對三張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討論文、答證6、7佳佳唱片及博客來網路商店銷售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網頁上載有「林暐哲音樂社」、「發行日期2019/5/30」、答證8商標權人擷取2019年6月30日「誠品書局」網路商店之歷史網頁,及答證9、10擷取2019年5月29日「KKBOX」、2019年5月30日「誠品音樂 eslite muisc」官方臉書上促銷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之廣告網頁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下,得認於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間商標權人將蘇打綠Sodagreen成團以來陸續發行「空氣中的視聽與幻覺」、「飛魚」和「Believe in Music」之單曲,重新發行並標示有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之「3EP蘇打綠日限量紀念組合包」,每張專輯並附贈530 Reload蘇打綠日限量紀念貼紙,同時PPT板網路消費者所討論及佳佳唱片、博客來、誠品書局、KKBOX、誠品音樂等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店廣告促銷該CD片組合包。
(二)對申請廢止人主張商標權人前開CD片係屬10年前之庫存商品一節,然依商標權人於110年5月26日答辯書再提出答證29、30為108年5月30日製作行銷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之CD片組合包商品,於108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11日間曾向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訂購三張專輯、「蘇打綠530限量組合包」商品、印刷包裝、商品貼紙等支出證明單、電子發票證明聯、銀行匯款單、印製貼紙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等交易單據,核該各筆交易數量、金額均相符合;
(一)依商標權人檢送之答證2、3商標權人於109年5月15日至「佳佳唱片」(台北市中華路1段110號2樓)購買收錄有「空氣中的視聽與幻覺」、「飛魚」和「Believe in Music」三首歌之組合CD/片商品(下稱,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實物及發票影本,其購得日期固晚於申請廢止日109年5月7日,然與答證4、28商標權人另提出108年5月30日發行之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實物相同,觀諸該等CD片組合包之CD正面、附贈之彩色貼紙、外包裝文宣反面之左側、CD塑膠盒左下角之透明貼紙及外包裝塑膠膜左下角之黑色貼紙等處,均明顯印刷或黏貼標示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並於該商標右下方附記「R」符號,以表示其為註冊商標,且於三張CD片外包裝文宣反面之左側另載有「發行日期2019.May」(即108年5月)、「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等字樣,復與答證5消費者2019年5月21日至6月17日間在「《530 Sodagreen》蘇打綠日限量紀念組合-看板- Sodagreen-批踢踢實業坊」(PTT看板)對三張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討論文、答證6、7佳佳唱片及博客來網路商店銷售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網頁上載有「林暐哲音樂社」、「發行日期2019/5/30」、答證8商標權人擷取2019年6月30日「誠品書局」網路商店之歷史網頁,及答證9、10擷取2019年5月29日「KKBOX」、2019年5月30日「誠品音樂 eslite muisc」官方臉書上促銷蘇打綠Sodagreen CD片組合包之廣告網頁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下,得認於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間商標權人將蘇打綠Sodagreen成團以來陸續發行「空氣中的視聽與幻覺」、「飛魚」和「Believe in Music」之單曲,重新發行並標示有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之「3EP蘇打綠日限量紀念組合包」,每張專輯並附贈530 Reload蘇打綠日限量紀念貼紙,同時PPT板網路消費者所討論及佳佳唱片、博客來、誠品書局、KKBOX、誠品音樂等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店廣告促銷該CD片組合包。
(二)對申請廢止人主張商標權人前開CD片係屬10年前之庫存商品一節,然依商標權人於110年5月26日答辯書再提出答證29、30為108年5月30日製作行銷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之CD片組合包商品,於108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11日間曾向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訂購三張專輯、「蘇打綠530限量組合包」商品、印刷包裝、商品貼紙等支出證明單、電子發票證明聯、銀行匯款單、印製貼紙帳款明細表及出貨單等交易單據,核該各筆交易數量、金額均相符合;
另由答證31之載自108年6月13日「EP之飛魚印刷有誤﹖-看板Sodagreen批踢踢實業坊」PPT看板消費者(papa7363)貼出討論新舊蘇打綠CD片外包裝比較照片,及6月8日「Reload EP之Believe in Music -看板Sodagreen批踢踢實業坊」PPT看板消費者(fkcsunshine)貼出附贈之紀念貼紙照片,確見商標權人有為行銷之目的,於108年5月30日所重新製作發行之CD外包裝及盒內附贈貼紙上有標示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發行日期「2019.May」,亦與答證2、4、28之CD片組合包商品實物得相互勾稽,予消費者之認知...得認識其為表彰系爭商品來源之商標。
(三)是據商標權人檢送前開之證據資料,堪認本件系爭商標權人於申請廢止日(109年5月7日)前3年有實際使用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於載有音樂CD片商品之事實,與系爭商標註冊指定使用之唱片商品,同為提供音樂予消費者聆聽之用,僅現時多以光碟載體呈現,應屬同一或性質相當商品;另系爭商標註冊指定使用之影碟商品,則係以光碟方式儲存影像及聲音,與載有音樂CD片商品之產製提供者及製程十分相近,銷售場所亦相同或高度重疊,所滿足相關消費者的需求亦相同,依社會一般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性質相同或相當之商品,亦堪認定有使用。是系爭商標所指定「影碟、唱片」商品,自無前揭條款規定之適用。
(四)至申請廢止人主張商標權人與蘇打綠團員之一「吳O峰」間之著作權爭議、商標權人於樂團休團3年間發行CD片非屬合法使用系爭商標、或「吳O峰」詞曲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節,均非本案係審究商標權人於申請廢止日有無使用系爭商標於影碟、唱片商品之範疇。
四、 綜上,以現有事證相互勾稽,堪認本件商標權人於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有使用系爭註冊第01310955號「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於指定之「影碟、唱片」商品,揆諸前開說明,並無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之事實自堪認定。
(三)是據商標權人檢送前開之證據資料,堪認本件系爭商標權人於申請廢止日(109年5月7日)前3年有實際使用系爭「蘇打綠Sodagreen」商標於載有音樂CD片商品之事實,與系爭商標註冊指定使用之唱片商品,同為提供音樂予消費者聆聽之用,僅現時多以光碟載體呈現,應屬同一或性質相當商品;另系爭商標註冊指定使用之影碟商品,則係以光碟方式儲存影像及聲音,與載有音樂CD片商品之產製提供者及製程十分相近,銷售場所亦相同或高度重疊,所滿足相關消費者的需求亦相同,依社會一般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性質相同或相當之商品,亦堪認定有使用。是系爭商標所指定「影碟、唱片」商品,自無前揭條款規定之適用。
(四)至申請廢止人主張商標權人與蘇打綠團員之一「吳O峰」間之著作權爭議、商標權人於樂團休團3年間發行CD片非屬合法使用系爭商標、或「吳O峰」詞曲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節,均非本案係審究商標權人於申請廢止日有無使用系爭商標於影碟、唱片商品之範疇。
四、 綜上,以現有事證相互勾稽,堪認本件商標權人於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有使用系爭註冊第01310955號「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於指定之「影碟、唱片」商品,揆諸前開說明,並無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之事實自堪認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