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林O旭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O旭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擅自
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部分,公訴
不受理。
林O旭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擅自
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部分,公訴
不受理。
理 由
...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由成年網友取得經小部分修改之前揭軟體之原始程式碼所編譯出之該遊戲之使用者端與伺服器端之可執行檔,並修改該遊戲之經驗值、掉寶率等參數設定,使之優惠於原石器時代電腦版遊戲軟體,再由被告撰寫可修改小部分遊戲流程之LUA Script簡易程式,使用於該遊戲軟體後,由被告以前揭遊戲使用者端與伺服器端之可執行檔,私自架設稱為「永恆石器」之「石器時代」電腦版遊戲軟體伺服器,並在美國不詳地點,架設該伺服器論壇網站(網址:http ://www .etern al-sa.com/php) ,並於該論壇中使用經被告對原「石器時代」電腦版、手機版遊戲軟體之人物、寵物、動物等美術著作稍做修改之美術著作,另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二、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此觀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文之規定自明,故該罪係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要件。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亦定有明文。而所稱「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事。
三、又「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6條第1 項、第2 項、第37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詳言之,著作權具有可分性,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之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而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
四、經查:
㈠本案「石器時代STONE AGE」之遊戲軟體及美術著作之相關智慧財產權,係由迪吉帕克公司與希傑娛樂公司於101 年2月3 日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由迪吉帕克公司將「石器時代STONE AGE 」線上遊戲之相關智慧財產權轉讓予希傑娛樂公司,嗣希傑娛樂公司以103 年8 月1 日為分割基準日進行分割,將遊戲事業部門分割予新設公司「CJ NETMARBLE Corporation」,而網石公司又以103 年10月1 日為基準日吸收合併「CJ NETMARBLE Corporation」,由網石公司概括承受「CJ NETMARBLE Corporation」之權利義務等情,有轉讓協議書、事實證明切結書、董事會議紀錄分割計畫書、合併契約書等在卷可稽。
㈡再依網石棒辣椒公司所提出之轉讓協議書,迪吉帕克公司係將「石器時代STONE AGE 」線上遊戲之相關智慧財產權轉讓予希傑娛樂公司,非轉讓予網石棒辣椒公司;
至網石棒辣椒公司另提出之「全球手機遊戲行銷服務合約書」,合約內容則係約定網石公司委任網石棒辣椒公司擔任以提供與遊戲相關之行銷服務及遊戲本地化為目的之「服務提供人」,並非約定由網石公司將「石器時代STONE AGE」線上遊戲之相關智慧財產權轉讓予網石棒辣椒公司,上開網石棒辣椒公司所提出之書面契約,均無從證明網石公司有將「石器時代STONE AGE」線上遊戲之相關智慧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予網石棒辣椒公司。
㈢又網石棒辣椒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之一林O鈞均為「紅心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網石棒辣椒公司之董事李O相及錢O海則均為網石公司之法人代表乙節,有網石棒辣椒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是網石棒辣椒公司應為「紅心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及網石公司所合資成立之公司,網石棒辣椒公司與網石公司分別係有獨立法人人格之公司。
㈣參以告訴代理人即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石器時代的著作權及商標權是歸屬於網石公司,我不清楚網石公司有無專屬授權予網石棒辣椒公司等語;告訴代理人即證人魏O容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從本案的「全球手機行銷服務合約書」無法看出網石棒辣椒公司有經過專屬授權或讓與而取得本案「石器時代STONE AGE 」線上遊戲之著作權,網石公司並沒有讓與或轉屬授權「石器時代STONE AGE」線上遊戲之相關智慧財產權轉讓予網石棒辣椒公司等語,均無證述網石棒辣椒公司有何經讓與或專屬授權而取得「石器時代STONE AGE」線上遊戲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利之情事。
㈤從而,網石棒辣椒公司與網石公司分別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網石公司僅為網石棒辣椒公司之法人股東之一,本案「石器時代STONE AGE」線上遊戲之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網石公司,亦如前述,如未經轉讓或專屬授權,網石棒辣椒公司自不得逕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其本案以自己名義對被告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即非合法提出告訴。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未經告訴權人合法告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何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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