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 星期四

時尚法(不公平競爭 高度抄襲 名牌包 包款設計)Celine luggage冏包、Givenchy Pandora、Givenchy Antigona:被告二阿公司高度抄襲原告的包款設計,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賠償6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本案事實很簡單:
被告賣的包包跟名牌包長的相差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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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名牌包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被告侵害著作權。
「Celine Luggage 包款設計:其把手與包包正面連結處,呈現兩隻眼睛造型,兩側車縫S狀皮革,形成卡通人臉形象;把手下方之收納夾層,係以一字形拉鍊形成人嘴造型;把手上方則以車縫橫式長方形皮革,形成頭髮造型;包包兩側縱深之皮革,均可向外拉出,形成該人臉之耳朵造型,整體表達卡通人物之人頭造型,其整體造型、顏色、形象、佈局,可令人感知創作者意欲表達該包款輕鬆幽默之美感,以及提用該提包所傾向之輕鬆休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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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 原告名牌包沒有著作權,但被告高度抄襲,違反公平交易法。
1.【著作權法】
名牌包的造型只是一個 #實用功能性的設計#沒有原創性,非美術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整體造型與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易於攜帶與有效發揮包款裝置物品之功能,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並非美術著作。」
2.【公平交易法22】
名牌包並不是公平交易法22的著名表徵。
3.【公平交易法25】
因為被告高度抄襲,所以可以適用公平法第25條,是顯失公平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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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
結論是:
#高度抄襲名牌包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不公平競爭行為,被告應賠償原告600萬元,並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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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2018.08.21)
https://ipcase.blogspot.com/…/celine-luggagegivenchy-pandor…
👉二審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2019.10.17)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9/12/celine25.html
👉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109年度台上字第3129號裁定(2021.4.7)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6/celine-luggagegivenchy-pandoragivench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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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109年度台上字第3129號裁定(2021.4.7)

上 訴 人 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二阿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O烽

被 上 訴 人 法國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Societe Anonyme,下稱賽玲公司)

被 上 訴 人 法國商‧紀梵希有限公司(Givenchy Societe Anonyme,下稱紀梵希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1所示包款外觀設計,均係被上訴人長期努力推廣經營,投入鉅額行銷費用,成為國際知名人士及相關消費者喜愛之提包商品,並在精品市場建立相當商譽,二阿公司產銷推廣附表2 所示產品,除商標部分存有些微差異外,高度抄襲附表1 包款設計之外觀表徵,在主觀上有可歸責事由,其利用網路平台行銷,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提高二阿公司交易機會,實為攀附被上訴人商譽,嚴重影響符合社會倫理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屬於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之顯失公平行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禁止行為,依公平法第29條規定,二阿公司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散布使用附表1、2所示產品。

其次,衡諸仿襲他人商品外觀表徵,不易計算損害數額,被上訴人雖已證明其等權益受有侵害,但不能證明具體損害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條第2 項規定,審酌二阿公司之侵害期間、程度、範圍及態樣,及前因侵害同一集團公司之商標,而受法院判決確定後,仍再以違反公平法規定之方式,侵害被上訴人產銷之商品等情,認二阿公司就附表1包款,應分別賠償賽玲公司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息、紀梵希公司400 萬元本息為適當。...

再者,二阿公司攀附被上訴人市場知名度,高度抄襲附表1 所示商品之行為,足以侵害被上訴人商譽。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負擔費用,將原判決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依其聲明之格式、報紙、刊登版面及期間,以資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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