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9日 星期三

(商標 搶註 先使用商標 屆期消滅商標)「三福SUN FURE」in 衣服:三福公司有先使用「三福」商標,也有先註冊「三福」商標,但因未延展而失效。法院認為,其競爭對手的員工申請註冊「三福」,構成搶註行為,應予撤銷。

#搶註 #先使用商標

這個「三福」品牌我認識,因為它是「made in Taiwan」。
雖然可以說沒有什麼造型,但是質料相當的舒適。

沒想到它也發生了商標爭議。
故事是這樣的:
 
三福公司在73年成立公司,從事衣服的製造(特別是小朋友的衣服)。雖然有取得「三福」註冊商標,BUT因為多年下來業務更迭,竟然 #忘了去延展商標@@
(一個註冊商標要撐到10年才有延展的機會啊!)

然後,競爭對手的公司的員工就跑去申請「三福」商標(既然你不註冊那就我來註冊吧!)

根據判決理由,該競爭公司有跟三福公司買過衣服,而老闆是藝人蕭???的經紀人,員工是藝人的司機,老闆和員工關係密切,所以員工應該知道三福公司有先使用「三福」商標。

智慧財產局認為構成搶註。
智慧財產法院也認為構成搶註。

法律的點在於:
忘了去延展的商標,還是可以當作據以評定的「先使用商標」。

「據以評定商標除附圖二編號4 之商標外,其餘附圖二編號1 至3 、5至9 之商標雖均因商標權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而消滅,惟如上述,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他人「#先使用」之商標,#不論在國內有無註冊均有適用#亦未排除註冊後因商標權期間屆滿而消滅之商標,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中,如附圖二編號4 商標之專用權期間尚未屆滿,#其餘據以評定商標雖因專用權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而失效,惟參加人仍可援引作為依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申請評定之依據,原告主張據以評定商標均因屆期而消滅,參加人已非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評定云云,不足採信。...」
 
這個案子給我們的啟示還是一樣:

#商標意識很重要
#申請商標很重要
#不申請商標會被搶註
即使是數十年的老店,
也要記得申請註冊商標啊!
 
【三福】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2020.2.13)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2/sun-furein.html
【鼎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602號判決(2019.12.3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2/oo8110487oooo.html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2020.2.13)
原 告 李O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三福製衣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0日經訴字第1080630726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25日以「三福Sun Fur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汗衫、T恤、內褲、圍兜、肚圍、襪子、服飾用手套、初生嬰兒服、嬰兒褲、嬰兒和服」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79533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所示)。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以108年4 月22日中台評字第H01060053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至於是否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11款規定之情事已無庸論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7 月10日經訴字第10806307260 號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之爭點為: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

二、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三、又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除以保障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為目的外,亦寓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功能。於本法86年5 月7 日修正時,即本此意旨,將因與他人有特定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之商標,非出於自創加以仿襲註冊者,顯有違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情形,列為不得註冊之事由(參見民國100 年06月29日第30條立法理由)。該規定之他人「先使用」之商標,依其文義解釋並未排除已註冊商標,只要是先使用之任何商標,不論是否為著名商標,不分國內外使用,亦不問於國內註冊與否,只要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存在而搶註者,均有本款之適用。倘將先使用之商標限於國內未註冊之商標為限,將增加法律條文所無之限制。且本款著重在排除後商標申請人主觀惡意之情形,並不以後商標與前商標是否構成混淆誤認為要件,故本條款與同條項第10款之要件尚屬有別(參見司法院108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行政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4 號研討結果)。

據以評定商標除附圖二編號4 之商標外,其餘附圖二編號1 至3 、5至9 之商標雖均因商標權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而消滅,惟如上述,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他人「先使用」之商標,不論在國內有無註冊均有適用,亦未排除註冊後因商標權期間屆滿而消滅之商標,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中,如附圖二編號4 商標之專用權期間尚未屆滿,其餘據以評定商標雖因專用權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而失效,惟參加人仍可援引作為依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申請評定之依據,原告主張據以評定商標均因屆期而消滅,參加人已非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評定云云,不足採信。...

七、原告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

(一)參加人自73年間開始陸續申請註冊據以評定商標並取得商標權,據以評定商標之商品除由參加人透過實體通路及線上通路PChome商店街銷售外,更有諸多個人或小型賣家透過Yahoo !拍賣、露天拍賣及蝦皮購物等各大拍賣網站中進行銷售,且並未因部分據以評定商標屆期未延展註冊失效而停止使用,除被告於行政訴訟答辯書中乙證2 附件28、30及32相互勾稽之「866-L 螺紋男大三角」、「886-M 螺紋女大三角」等商品外,更有「167-XXL 單面男大平口」、「單面男大平口褲(全白)商品料號:167 」及網路賣家「小月亮優質童裝」於104 年12月29日銷售之「小三福167 男士單面純棉四角內褲」,於105 年1 月1 日獲得買家評價之銷售資料可稽,可證參加人於據以評定商標專用期限到期後至系爭商標申請日前,仍有持續使用據以評定商標之事實。

又參加人依乙證2 附件28之資料,統計其於104 年間在PChome商店街銷售據以評定商標之商品的金額達487,726 元,依乙證2附件30至34統計其餘第三人於104 年4 月至105 年2 月間在Yahoo !拍賣平台銷售據以評定商標之商品達45,264元,足認參加人長期註冊及使用據以評定商標達相當之期間並有一定之銷售數量,另由原告於106 年7月24日評定答辯書所附系爭商標使用於衣服商品之事證可知,原告亦係從事服飾相關產業之業者,與參加人具競爭同業關係,對於服飾相關商品市場情形必然會投入較多之關注,且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據以評定商標商品已在各大購物網路平台上行銷達一定之數量,原告不難透過業務經營及對相關資訊之關注及蒐集而知悉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

(二)再查,訴外人○○公司曾於104 年12月29日向參加人購入100 套「棉男大衛生衣」商品,有參加人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1 張可稽,而○○公司之地址臺北市○○區○○街000 號1 樓與原告申請系爭商標註冊時所填載之地址相同,原告於其個人臉書載明其為○○公司員工,參加人並主張○○公司負責人林○○為藝人蕭○○之經紀人,原告則為蕭○○之司機,經本院提示上開證據予原告,原告自承其為○○公司之員工並為藝人蕭○○之司機,惟辯稱其並未接觸○○公司之採買業務,○○公司是否有在上開時間向參加人購買「棉男大衛生衣」商品,經其詢問○○公司相關人員,因時日已久無從確定云云。

查○○公司負責人林○○既為藝人蕭○○之經紀人,原告為蕭○○之司機,衡情二人之間關係應甚為熟稔密切,並非一般單純之老闆及員工之關係可比,原告對於○○公司曾向參加人購買「棉男大衛生衣」商品,自有知悉之可能性,並因此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原告主張其對於○○公司曾向參加人購買「棉男大衛生衣」商品毫不知情,應屬避重就輕之詞。

(三)「三福」之漢語拼音,應為「San Fu」而非「Sun Fure」,「三福」與「Sun Fure」,並非彼此的發音對照,而係兩個獨立的單詞,衡情原告如欲以中文「三福」拼音相同之外文合併作為商標使用,應使用「三福San Fu」而非「三福SunFure」,惟系爭商標竟採用與據以評定商標完全相同之「三福Sun Fure」作為商標,且對於何以採用「三福Sun Fure」為商標,並未提出相關說明,難認為二者誠屬巧合,應認為原告在申請系爭商標之前,已知悉據以評定商標之存在。

(四)綜上,本院認為參加人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在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之前,已因業務往來或同業關係等,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其以高度近似於據以評定商標之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應係出於仿襲之意圖,洵堪認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