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9日 星期日

(商標 有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服務類似)「好旺」in「餅乾、麵包、蛋糕」v. 「好旺」in「雞蛋、水餃麵條」:兩造所註冊的商品類別類似,有混淆誤認之虞,「好旺」in「雞蛋、水餃麵條」不予註冊。



如果有一個先商標註冊在「蛋糕」,
後商標要註冊在「雞蛋」,可不可以呢?

這個案子,簡化之後來說,就是這個問題。
智慧財產局說:商品不類似,可以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說:商品類似,不可以註冊。
關鍵可能在於,相關消費者在看到A牌雞蛋的時候,會想到與A牌蛋糕有關係嗎?
如果說是雞蛋和蛋糕的話,我應該可以算高度相關消費者XD 其實我個人主觀覺得應該是不會有關係。
不過,這個案子需要的是 #客觀證據
希望會有後續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00號行政判決(2020.01.30)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2/inv-in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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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00號行政判決(2020.01.30)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好旺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註冊第1918644 號「好旺」商標,應作成異議成立撤銷註冊之處分。

事實及理由

乙、實體事項:
壹、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5 月5 日以「好旺」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雞蛋、茶葉蛋、…、湯、高湯」及第30類之「麵速食調理包、冷凍麵速食調理包、…、雞腿飯、滷肉飯」等20項商品,之後減縮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之「雞蛋、茶葉蛋、鐵蛋、蛋、蛋白、烹飪用蛋白、蛋黃、高湯」及第30類之「水餃、麵條、拉麵」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91864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之後原告於107 年8 月7 日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8 年2月20日中台異字第G0107051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7 月2日經訴字第108063065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本件判決結果,如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因此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的訴訟。...

參、被告答辯(智慧財產局):

一、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均係由未經設計之橫書中文「好旺」構成,僅字體略有不同,外觀、觀念及讀音均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高。

二、商品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一)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第29類之「雞蛋、茶葉蛋、鐵蛋、蛋、蛋白、烹飪用蛋白、蛋黃、高湯」及第30類之「水餃、麵條、拉麵」商品,與據以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之「蜜餞、糖果、…、沙其瑪、…、麵包、蛋糕、蛋捲、蛋酥、…、洋蔥粒」等商品相較,前者依「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示,係屬第2911「蛋卵」組群、290604「肉汁、肉湯、魚汁、魚湯」及301601「麵條、水餃」小類組,後者則屬第290802「脫水果蔬、糖漬果蔬」小類組及3006「糖果、餅乾、穀製零食、麵包、蛋糕」組群,二者分屬不同之組群或小類組,且無需相互檢索。再者,前者之蛋卵商品為料理烹調之食材,高湯商品為消費者烹調料理之用,拉麵、麵條、水餃商品為國人日常果腹用之主食,前者通常係用在主食上,後者則為零食或點心,其功能係在滿足消費者嘴饞之用,是二者不必然具有功能相輔之關係,所滿足消費者之需求或用途亦有所不同,且常屬不同食品專業與製造領域,於性質、功能、用途、產製過程及產製者等皆有明顯差異,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非屬類似之商品。

(二)系爭商標指定之「雞蛋、茶葉蛋、鐵蛋、蛋、蛋白、烹飪用蛋白、蛋黃」等商品於行政審查分類係屬第29類,據以異議商標指定之商品則屬第30類,依國際尼斯分類的原則,第29類商品主要包括肉類食品、可供食用或保存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或經保存處理的園藝作物,第30類商品主要包括取自水果及蔬菜以外的植物、以供食用或經保存處理的食品以及調味的佐料,故該2 類商品分類之區別即在於第29類為需烹調始可食用之肉類或相關蛋類產品及蔬菜,第30類為處理後可直接食用之植物類食品及調味佐料,故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商品於商品功能、材料上均有所不同。系爭商標指定之蛋等商品之產製者多為農戶或蛋商,與據以異議商標指定之商品之產製者為麵包店或甜點業者,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商品之產製者亦不同,且「餅乾、麵包、蛋糕、蛋捲、蛋酥」等商品,並不當然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雞蛋、蛋、蛋白、烹飪用蛋白、蛋黃」商品為原料,坊間亦有多數相關業者於販賣蛋糕商品時,強調該商品原料未含有雞蛋,以供純素食者食用,故二者未具必要之依存關係,非屬類似商品。

(三)原告於異議階段所檢送之臺灣食品安全事件列表(乙證1-5附件2 )、麵包店安心宣言及蛋捲業者安心食材等相關網頁(附件3 )、2018〔大臺北吃到飽〕五星飯店Buffet吃到飽懶人包全記錄網頁(附件4 )、海鮮拉麵麵包〔真麵堂〕料理之製作網頁(附件5 )、丙級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證照、烘培暨中式米麵食實習教室網頁(附件6 )、臺灣糖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食品產業發展協會網站(附件7 )、2018年臺北國際烘焙暨設備展展後報告(附件8 )及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生產統計月報(附件9 )等資料,雖可見販售蛋捲業者或麵包店家有將蛋、麵粉等食材陳列在網站頁面上或將蛋、麵粉等同時添加於食品或料理上,且縱如原告所訴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商品之教育、考試體系相同,有共同同業公會及同一主管機關,舉辦的商業推廣活動、展覽廠商相同並均透過長期農產品計畫性的在文化產業會館、各縣市農漁會推廣展售。惟市面上添加蛋或麵粉為部分原料的食品種類繁多,且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商品主要或整體原料仍有不同,據以異議商標之商品亦非系爭商標之蛋等商品所唯一能製成之成品,又二者商品於性質、功能、用途、產製過程及產製者等仍有明顯區隔,即使會於同一推廣活動或會場中銷售,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當不致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自非屬類似之商品。...

四、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原告於異議階段所檢送之「厚燒鹽味分享包」、「厚燒海苔分享包」等產品包裝及銷售網頁(乙證1-5 附件1 ),或無日期可稽,或其標示方式僅予人「好運旺旺」之祝賀語、吉祥語之印象,而不會將之視為商品之識別標識,且數量極少,復無銷售數量、金額等資料佐證其實際行銷情形。是依現有事證,尚難遽認據以異議商標業經原告長期廣泛行銷使用,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五、綜上,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固然近似程度高,惟衡酌二者指定使用之商品並不構成類似,且各具相當識別性,及尚難謂據以異議商標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等因素綜合判斷,系爭商標之註冊客觀上尚無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商品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二者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伍、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兩造間之爭點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本文之規定?...

三、玆就相關混淆誤認因素,分述如下:

(一)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均係由未經設計之橫書中文「好旺」構成,僅字體略有不同,外觀、觀念及讀音均極相彷彿,二商標應屬相同之商標。

(二)商品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1.商品類似之意義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個商品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按商品類似之判斷,應綜合該商品之各相關因素,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為依據,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之認定,不受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商標法第19條第6 項規定)。

2.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雞蛋、茶葉蛋、鐵蛋、蛋、蛋白、烹飪用蛋白、蛋黃、高湯」及「水餃、麵條、拉麵」商品,與據以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於「蜜餞、糖果、餅乾、沙其瑪、爆玉米花、麵包、蛋糕、蛋捲、蛋酥、米果、巧果、洋芋片、洋芋捲、洋芋粒、洋蔥片、洋蔥捲、洋蔥粒」商品相較,系爭商標之「雞蛋、蛋、蛋白、烹飪用蛋白、蛋黃」商品為製作據以異議商標之「餅乾、麵包、蛋糕、蛋捲、蛋酥」等商品之重要原料,其功能有相輔相成之作用。

又系爭商標之「茶葉蛋、鐵蛋」商品與據以異議商標之「蜜餞、糖果、餅乾、沙其瑪、爆玉米花、麵包、蛋糕、蛋捲、蛋酥、米果、巧果、洋芋片、洋芋捲、洋芋粒、洋蔥片、洋蔥捲、洋蔥粒」商品,在銷售通路上均被歸類為「休閒零食」、「零嘴點心」(見原證5 購物網站銷售網頁,見本院卷第41-51 頁),且其產製業者或銷售管道也會有所重疊。

系爭商標之「水餃、麵條、拉麵」商品與據以異議商標之「麵包、蛋糕、餅乾」商品均可供充饑之用,在一般消費者心中二者之間並不存在明確之界線,如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綜上,由於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間,具有原料及成品關係,且功能有互相輔助作用,兩者材料、產製者有所重疊,故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應構成類似,類似程度為中度。...

由於食品的原料來源對食品之品質及消費者之安全健康至關重要,且我國每隔幾年就會發生食安風暴,消費者對於食品原料與成品之間的關聯性均會加以高度的關注,也會對食品原料來源與成品之間產生一定之聯想,故應認為食品之原料與成品之間具有類似商品之關係。...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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