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不公平競爭 APP) 數字科技公司(591租屋網) v. 豬豬快租APP:被告利用網路爬蟲技術擷取591租屋網的房源資訊,並未為轉化利用,與591租屋網產生取代或直接競爭的效果,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7%2c%e6%b0%91%e5%85%ac%e8%a8%b4%2c8%2c20190830%2c2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民事中間判決(2019.8.30)
原告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主文
「豬豬快租」手機APP第1、2、3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
「豬豬快租」手機APP第3版使用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攝影著作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法院認為:
「系爭APP第1版至第3版均係由被告等藉由網路爬蟲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被告公司資料庫,但系爭APP第1版,使用者係在介面直接瀏覽、下載包括原告591房屋網之房源資料,未連結至原告前開網站之伺服器。而系爭APP第2、3版則是使用者得於介面直接瀏覽原告脂肪願資料,但如欲查詢特定瀏覽物件知詳細內容時,於點選該物件後,系爭APP第2版是啟動嵌入式瀏覽器鏈結至原告591房屋網伺服器開啟網頁,系爭APP第3版則開啟外部瀏覽器或以safari view controller鏈結至原告591租屋網開啟網頁。」

法院認為被告的APP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的理由是:

1.原告對591租屋網有值得保護的重大投資、被告擷取原告該等資訊:
「原告建置591房屋網及591APP投入逾10年之人力編輯、規劃及鉅額之行銷費用,使591房屋網及591APP能順暢運作,提供租賃買賣房屋裝潢需求者有快速交易訊息的平台,其所投入之時間勞力費用之努力,值得保護其法律上之權益。」
「被告等就系爭APP第1版提供租屋房源部分,係以原告591房屋網建置之房源形成其網站之內容,實擷取原告值得保護之投資成果,確有不當分享原告支出之成本及瓜分原告透過努力所應得之正常報酬。」

2.系爭APP第1版擷取原告591房屋網資訊所利用之市場是否與原告591房屋網直接競爭,有取代原告591房屋網或591APP之市場經濟價值之可能:
「兩者就提供租屋房源資訊促進瀏覽人數,進而增進廣告收益部分,實存有直接競爭關係。」
「(被告)造成使用者不會再前往原告591房屋網或利用591APP瀏覽租屋物件,實已產生取代原告591房屋網或591APP之市場經濟價格的效果。」

3.資料建置者之私益與資訊快速流通之公眾利益之權衡:

系爭APP第1版以網路爬蟲技術擷取包含原告591房屋網之網站資訊作為資料來源,形同搭便車,但網路爬蟲技術提升人類瀏覽篩選資訊之速度,擷取者並得利用他人建置之大量資訊進行利用與散布,使資訊流通更通暢,對社會資訊流通有所貢獻。惟系爭APP第1版以網路爬蟲技術聚合包含原告591房屋網之租屋網站資訊,簡單修飾即呈現於系爭APP第1版介面,有原告提出之民間公證人公證書在卷可參,致該等租屋房源在原告591租屋網或591APP瀏覽與在系爭APP第1版瀏覽並無不同效益,被告等並無將上開所截取之資料進行轉化利用,幫助使用者做更好的消費決策,其擷取利用他人努力成果並未帶來整體更大效益,反藉此節省自身建置房源之成本並與原告591房屋網或591APP形成競爭。況且系爭APP第1版讓使用者能快速瀏覽資訊之效率是利用網路爬蟲技術,而非被告等投入努力之成果,是自無對被告等系爭APP第1版加以保護之必要。...被告所建置之系爭APP第1版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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