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著作權 歸屬 轉讓 授權) 蝦毀,為什麼「創作人」不等於「權利人」?

前幾天在珠寶設計師協會演講,
跟設計師們說明了「雖然是自己創作的作品,但是不代表自己擁有權利。」的這個概念。
例如,以員工身份為公司創作的珠寶作品,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公司,如果公司有跟員工簽約,連著作人格權都是公司的。
我們舉了鼎泰豐的例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2019.02.26)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9/04/v.html
如果是出資委託的關係,而且業主有約定著作權屬於業主的話,設計師本身雖然是創作者,但是沒有任何權利。
此外,著作權也會發生讓與或授權。
在「讓與」(永久移轉權利)的情況下,著作權也會發生永久的移轉。
在「#專屬授權」(#一段時間內移轉權利_期間經過後回歸授權人)的情況下,著作權在一定期間內也會發生移轉。
在創作人不等於權利人的狀況下,
設計師不能因為是自己的作品就擅自使用,
因為這樣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請看鼎泰豐的案例)。
大概有以下四種情形要注意:
1.設計師是員工
2.設計師與業主有簽約
3.設計師把著作權讓與出去
4.設計師把著作權專屬授權出去
我發現大家對於這個概念都還蠻清楚的,
著實讓我思考著作權律師存在的意義是什麼XD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