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6號判決(2017.04.26)
30I(11)
「(四)再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所稱著名,係指有客觀 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而有無該款所稱
著名商標之認定時點,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應
以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斷,亦即於商標申請註冊時,市場上是
否已有相同或近似之他人著名商標。故本件於判斷系爭商標
有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後段規定之情形時,必須判
斷據以異議諸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是否已為著名商標
。經查參加人自100 年中將據以異議諸商標之「中華雲市集
hicloud Mall及圖」、「中華雲」商標用於雲端應用交易平
台,其後已有微軟、IBM 、精誠等20多家軟體供應商進駐此
雲端平台。復有多家知名媒體報導相關訊息,且參加人亦投
入大量資金廣告行銷據以異議諸商標,此有記者會相關資料
、媒體報導資料、會場照片、據以異議諸商標「中華雲市集
hicloud Mall及圖」商標專屬網頁資料、行銷之廣告費發票
、廣告刊播證明等資料在卷可稽(見異議卷第24至207 頁)
,加上參加人長期所累積之商譽,應足認據以異議諸商標於
開放式雲端應用交易平台,提供軟體開發商網路平台使用及
維護、上架產品測試、推廣行銷、客戶款項代收等服務所表
彰之信譽,於系爭商標101 年12月22日申請日前,已為我國
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普遍認知而為著名之商標。
(五)又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之「電子佈告牌、基因晶片
(DNA 晶片)」服務與據以異議第1550178 號商標指定使用
於第9 類(如附圖所示)之電腦識別卡、智慧卡、晶片儲值
卡等服務、據以異議第1539979 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
如附圖所示)之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電腦檔案管理、
電腦資料庫管理、為他人提供電腦資料庫檢索及有關之諮詢
顧問、電子廣告看板租賃、網路廣告看板租賃等服務、據以
異議第1540375 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8類(如附圖所示)之
提供電子佈告欄之訊息傳送、電子佈告欄(電信通訊服務)
、提供資料庫存取、提供電子連線網路資料存取等服務及據
以異議第1461970 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8類(如附圖所示)
之提供電子佈告欄之訊息傳送、電子佈告欄(電信通訊服務
)、提供資料庫存取、提供電子連線網路資料存取等服務相
較,同為提供雲端應用科技之服務,在用途、功能、產製者
、行銷管道及場所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雖被告及
訴願機關認二者服務之性質有些差異,但並未稱二者服務完
全無類似之處,而以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高度近似之
程度,加上二者所指定使用之服務,縱非高度類似,但仍因
可運用在雲端應用交易平台而有關聯之處,則被告稱系爭商
標會逐漸減弱或分散據以異議諸商標之信譽,非不可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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