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音樂著作權抄襲,美國法上的轟動案例是My Sweet Lord法院判決(1976年)。
原告是He is so fine這首歌的音樂版權公司Bright Tunes Music。這首歌在1963年發行,由Chiffons團體演唱,成績不錯。
而被告是披頭四樂團的成員George Harrison。他在1970年寫了My Sweet Lord這首歌,非常的紅。
在My Sweet Lord發行後幾個月,George Harrison就被告了。
美國紐約地方法院在1976年判決George Harrison抄襲,認為他雖然不是故意的(deliberately),但「潛意識的抄襲」(subconsicously)仍構成抄襲,並判決了高額的賠償金(這首歌很紅所以賠償金很高)。
判決之後,George Harrison還寫了一首歌kuso這個判決(千萬不要得罪音樂人,他會把你寫進歌裡XD)。
這是「二首年紀比我大的歌曲」以及「年紀比我大的判決」。
確實構成經典。
快速上手這個案件可以看這個影片。
ps
前幾天我去上了一個流行音樂課程,
提到了「創意」和「靈感」的問題。
根據我聽到的現場音樂人的說法,
旋律會突然在某天自然浮現在你的大腦,
你只需要趕緊把它記錄起來就可以。
這對於非音樂人來說,
是從來沒有聽過的體驗。
(我只知道思覺失調患者真的會在腦中聽到「去殺人吧」的聲音~)
但是,
音樂就是由音符排列組合而成,
好聽的組合方式就那幾種(不好聽的甚至不會成為和弦!),
那麼,
音樂人要如何避免抄襲呢?
絕對不是問律師XD
據說有一個做法就是,
寫完了之後讓其他人聽聽看是不是有像某種歌曲,
以降低被控抄襲的風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