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林佳瑩律師|2021年十大商標判決(侵權案件)


2021年又獲得一個最高法院判決【TutorABC v. Tutor4U】。
能夠出現一個值得收錄在教科書當中的判決,感覺開心。感謝法院。

本次所列判決多是最高法院判決,不過還是特別放了二個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的判決,因為很值得參考學習。

值得注意的趨勢是:

1.#損害賠償:

侵害著名商標的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計算,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最高法院近來提供了一些較為具體的法律見解,例如:

商標法71.1.3的「法定賠償額」的「查獲數量」不以「查扣/扣押數量」為限。

商標法71.1.3同時適用於「商品」與「服務」。

請看【TutorABC v. Tutor4U】【Hershey's v.甘百世】【Burberry v. 購物台】【冰晶v. 「de冰晶」舒緩凝膠】案例。

2.#商標使用:

商標法的核心問題「商標使用」,其認定標準是商標法第5條,實務上的見解也相對穩定。

在「侵權使用」方面,行為人主觀、客觀有使用商標(白話文:當作品牌在使用),並且使消費者也認識到行為人是在使用商標,就構成商標使用。

最高法院更進一步肯認智慧財產法院於一二審所提出的「實質的商標使用」概念,從商標功能(區辨或指示來源)來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此與學術界呼籲「商標使用」概念應從寬認定的趨勢相互一致。

請看【老天祿】【冰晶v. 「de冰晶」舒緩凝膠】案例。

3.#不公平競爭:

如同我們一再強調的,申請註冊商標的好處遠比你所想像的還要多,能夠保護的利益比你所想像的還要多。諸如 #電影名稱、#樂團名稱、#活動名稱都可以註冊商標。

以【全球城市小姐v. 全球城市天使】一案為例,由於權利人沒有就展覽活動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使得維權之路相對辛苦。

同樣地,Rimowa就其行李箱造型無法取得註冊商標,也使得Rimowa要證明自己的行李箱造型是公平交易法保護的「著名表徵」,不是那麼容易。

而即使是Hershey’s的水滴造型巧克力,事實審法院也不認為是「著名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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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utorABC v. Tutor4U】#著名商標 #主要部分 #近似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第71條是計算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應優先於民法適用。「商品」與「服務」同受商標法保護,均得主張適用商標法第71條第2款及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民事判決(2021.6.24)


2【老天祿 v. 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商標使用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使用「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文字,實質意義具有表明來源使消費者產生連結的功能,屬「商標使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3號民事判決(2021.03.17)


3【Hershey's v.甘百世】#近似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認為,兩造商標是否近似?被告是否停產?都應該再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2021.6.24)


4【Rimowa v. 外埔公司】#著名表徵 #產品造型

最高法院認為,Rimowa的「溝槽式設計」是否為「著名表徵」?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是否僅憑該設計就可以辨識商品來源?有待調查。被告產品是否會與Rimowa的行李箱有混淆誤認之虞?也有待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民事判決(2021.9.9)


5【Rimowa v. 晶耀公司】#著名表徵 #產品造型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Rimowa「百摺設計」為著名表徵。兩造在網路購物市場客層重疊,具有競爭關係。兩造行李箱價格縱有差異,但(1)對中產階級而言並非明顯,(2)被告產品甚至有被認為原告副牌的風險,(3)其他潛在消費者看到被告產品仍可能發生售後混淆,所以不會因為兩造產品有價格差異就不會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被告構成侵權。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2021.3.11)


6【Burberry v. 購物台】#損害賠償 #鑑定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第71.1.3的「法定賠償額」所規定的「查獲商品」不以經扣押為必要。東森購物台抗辯Burberry應提出相同型號款式的真品,由原審選任公證專業的鑑定人逐一比對鑑定手錶是否為仿冒品,此點應予調查。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民事判決(2021.8.31)


7【冰晶v. 「de冰晶」舒緩凝膠】#商標使用 #損害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公司違反文書提出義務,有「以多報少」的情形,故以原告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為可採。計算方式為:「被告產品銷售額」X「兩造同意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6%」X「6/10」(因被告還有標示自己的商標「de」)。本案經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而告確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2021.6.10)


8【四海遊龍】#移轉商標 #借名登記

最高法院認為,原告李O長將「四海遊龍」註冊商標移轉予強鮮公司後,並沒有自己管理使用處分,雙方間應該沒有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原告請求移轉商標並無理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2021.4.28)


9【台北101 v. 101名品店】#聲明不專用 #主要部分 #近似

原告「台北101」註冊商標當中的「101」部分雖然聲明不專用,但經過長期使用,已取得「後天識別性」,是「著名商標」的「顯著部分」。兩造主要部分「101」高度近似,被告構成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2021.6.3)


10【全球城市小姐v. 全球城市天使】#財產上利益 #侵權行為

原告雖然沒有將「城市天使小姐」和logo註冊為商標,對logo也沒有著作權,但是因為原告已經長期使用,該名稱和logo具有「一定財產上利益」。被告攀附使用原告展覽名稱舉辦選美,還將原告的logo在香港搶註為商標,造成原告短收授權金、品牌遭到混淆減損。被告構成違反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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