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 #合理保密措施
在營業秘密三要件當中,
企業經營者最容易不符合的要件就是:事前的合理保密措施。
(理由就是:如果你自己都不在意的話,應該就不是營業秘密)
來看看聯電的合理保密措施(被法院認可的)有哪些:
1.員工必須刷卡始可進入個人被授權之工作區域;
2.廠區內不得拍照、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照相程式;
3.出入廠區由保全抽檢實體文件;
4.配發予員工之個人電腦不得使用隨身碟或外接硬碟,且設有避免聲請人檔案被複製流出之機制;
5.員工必須透過個人專屬帳號與密碼,始得登入聲請人電腦進行操作,且以個人工作職掌限制存取權限;
6.特定極機密資料以密碼單獨鎖定;
7.公司網路無法連接雲端硬碟、外部電子郵件信箱;外寄電子郵件以關鍵字監控並需經主管審核;
8.違反規定者公告,並按情節處罰。
#恒達法律事務所
#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
【聯電合理保密措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2021.12.20)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12/blog-post_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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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2021.12.20)
聲 請 人即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限制閱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一)系爭資料具有秘密性:
附表之資料為未經對外公開之內部文件,內容涉及聲請人研發決策與研發歷程等資料。準此,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二)系爭資料有經濟價值:
系爭資料為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且競爭同業取得聲請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嘗試錯誤,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聲請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系爭資料均有合理之保密措施:
聲請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
1.員工必須刷卡始可進入個人被授權之工作區域;
2.廠區內不得拍照、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照相程式;
3.出入廠區由保全抽檢實體文件;
4.配發予員工之個人電腦不得使用隨身碟或外接硬碟,且設有避免聲請人檔案被複製流出之機制;
5.員工必須透過個人專屬帳號與密碼,始得登入聲請人電腦進行操作,且以個人工作職掌限制存取權限;
6.特定極機密資料以密碼單獨鎖定;
7.公司網路無法連接雲端硬碟、外部電子郵件信箱;外寄電子郵件以關鍵字監控並需經主管審核;
8.違反規定者公告,並按情節處罰。
準此,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屬於聲請人營業秘密。況系爭資料中亦有經偵查機關及法院調查後,而取得涉及與聲請人營業秘密相關之資料,有禁止在本案以外予以開示。
三、本裁定結論:
綜上,附表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資料,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限制相對人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附表所示資料...
綜上,附表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資料,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限制相對人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附表所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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