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平常喜歡收集電影、電視劇或新聞照片,並利用繪圖軟體改成嘲諷時事的梗圖後,上傳到自己的部落格供網友瀏覽, 由於恩恩製作的梗圖生動有趣,因此很受歡迎,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載恩恩的梗圖。 恩恩利用的圖片或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為受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若將其改成KUSO 的梗圖形式,並發布於網路,會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 用規定的情形外,應該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但改圖的目的如果是嘲諷原著作或kuso時事,在學理上稱作「詼諧仿作」,參考國外司法實務,作品已與原著作所欲傳達之目的或特性有所不同,已具備所謂的「轉化性之利用」,依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參酌利用之 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果並未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則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過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法院調查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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