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 民專訴 字第 3 號判決(2013.12.17)
-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 民專上 字第 9 號判決(2016.04.07)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751 號判決(2018.11.01)
-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 民專上更(一) 字第 5 號判決(2019.07.31)
「擋水牆的柵板迫緊裝置 」新型專利專利訴訟案,
從2013年打到2019年,經過了6年,但預料應該還會繼續上訴第三審吧!
曾經有年輕律師問過資深的合夥律師:「需要多久才能獨當一面handle一個案子?」
(所謂的handle指的是:從還沒訴訟前的擬定法律策略、提起訴訟或程序、執行訴訟任務,一直到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etc,都能獨立完成。)
資深的合夥律師說:「當你把一個案子從頭到尾的程序全部經歷過的時候。」
我想這大概要 #纏訟十年 不為過XD
當你可以把一個專利訴訟從民事一審二審三審更審以及舉發行政訴訟等程序通通經歷過一次的時候,其實也就是把專利法全部深入地讀過一次。
這件專利案件之所以值得報導的地方在於它發生 #逆轉,
縱使沒有發生逆轉,每次原告勝訴的理由也不盡相同,
而目前的更審判決則是原告敗訴。
我的心情也如同原告,像是洗了一場三溫暖。
來記錄一下過程:
一審:原告勝訴,被告應賠償593萬。
理由:
1.三個台灣引證案不足證明原告專利欠缺進步性。
2.被告產品與原告專利構成文義侵害。
3.損害賠償以被告營業額乘以淨利率計算。
二審:原告勝訴,被告應賠償1621萬。
理由:
1.雖然被告新提一個引證案,但該引證案不具證據能力。均無法證明原告專利欠缺進步性。
2.不構成文義侵害,但構成均等侵害。
3.損害賠償以被告營業額計算。
三審:
被告營業項目並非限於銷售該產品,原審應重新調查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更審:原告敗訴,被告應賠償0元。
被告新提出的法國和德國引證案,可以證明原告專利欠缺進步性,原告敗訴。
本案新型專利的技術不難,但法律爭點非常多,其實還蠻值得一讀的:
從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進步性的判斷、文義侵害、均等侵害的認定、被告故意過失的認定、被告專利的效力、損害賠償的計算(連專利貢獻度的問題也有提到,請看二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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