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103.11.20)
「(三)證人○○○證言可證上訴人出售系爭睡衣予○○○:
1.當事人對於被上訴人提出之民間公證人○○○製作之公證書
,形式為真正不爭執(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不爭執事項5 )
。本院審視雅虎奇摩購物中心所提供之白底紫色圖案之塑膠
購物袋,其材質極為敏感特殊,倘經人開啟後再黏合,將無
法避免於外包裝上產生拉扯及破損之痕跡,公證人於進行公
證時,業已檢視證物之外觀完好無破損後,並拍攝包裹外觀
,始拆封檢視內容物,並作成公證書,而公證人居於公正第
三人身分,依專業知識與經驗所作成之公證書,內容應較證
人○○○及上訴人自行提出之錄影光碟證物,具有憑信性。
準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2 年6 月間故意販
賣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系爭睡衣予○○○等事實,堪予認定,
是上訴人故意侵害系爭商標權。
2.證人○○○在本院結證稱:其擔任民間公證人,○○○於10
2 年9 月26日於本人前提出包裹,經本人就包裹外觀詳為觀
察,並無破損或已經拆封之跡象後,現場拍攝包裹照片,如
原審卷第140 至143 頁所示之照片,經拆封後,檢視內容物
睡衣及睡衣之吊牌與標籤,商品有使用「YI LEGEND 及圖」
商標吊牌及領標。本人開拆包裹前,有檢視其封口處是否有
破損或已經拆封之跡象,用肉眼檢視是沒有拆封之跡象。依
公證照片所示,封口處是在原審卷第140 頁之第1 張,封口
處是否貼有膠帶,其沒有辦法記得,其沒辦法想像該膠帶為
如何形狀,其僅能拿包裹,用肉眼看觀察有無拆封,倘有破
壞者就不會拆,會拒絕辦理,故沒有破壞,始會開視辦理(
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35頁)。職是,○○○提供予公證人
○○○所開拆之奇摩中心購物袋,購物袋在公證人○○○開
拆前,如同原包裝而未曾開拆過(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
事項2 )。證人○○○立於公正地位之第三人,依其專業知
識經驗所作成公證書,其內容自無偏頗當事人之可能性,益
徵上訴人前於102 年6 月出售仿冒系爭商標之系爭睡衣予○
○○,具有故意之主觀責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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