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104.2.10)
「 (3)編輯著作部分: 系爭著作一將產品分類為十大項,各大項下復分為單一或 數個小項,而揆諸施○○提出之前開電子郵件觀之,可知 系爭著作一係原告公司員工依據原告所代理經銷之產品特 性作選擇、分類,並經多次討論、編排而成,再參以被告 何明修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時曾供稱:網路上並無類此之 排序,該排序係伊自己構思的等語(參偵卷第126 頁,本 院卷第261 頁),由此足見系爭著作一足以表現作者之個 性或獨特性,自具有原創性,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編輯 著作。至被告雖提出ESI 公司之簡體網頁截圖,抗辯系爭 著作一英文次序部分與ESI 公司之網頁截圖相近,難認具 原創性云云。惟查,觀諸被告提出之ESI 公司之簡體網頁 截圖(參本院卷第55至56頁),雖亦有將產品分類,然其 係將產品分類為「生物力學」、「鑄造」、「舒適性」、 「複合材料和塑料」、「碰撞沖擊安全性」、「電磁兼容 」、「流體動力學」、「多物理場」、「NVH 及動力學」 、「鈑金沖壓」、「仿真系統集成」、「振動噪音」、「 焊接與熱處理」、「虛擬現實與解決方案」等各大項,而 其各大項後即列出產品名稱,並無再細分小項,且各大項 之產品種類亦不相同。而無論從上開大項之分類或是否再 細分小項或各大項之產品種類,均可知系爭著作一之編輯 方式確與ESI 公司不同,且差異甚大,是被告前開抗辯即 非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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