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人)
被 上訴 人 森兆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原告)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上訴人(原告)為註冊第02043110號「GeneDireX及圖」商標之商標權人,於民國104年8月間與被上訴人簽訂大同合約(下稱系爭合約)。
依系爭合約內容,兩造共同經營GeneDireX品牌,依約定公式計算平分獲益,可見該合約著重於兩造之合作關係,其性質非屬具買賣及代辦性質之經銷契約,上訴人不得類推民法第561條第1項規定隨時終止系爭合約。
又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被上訴人(被告)對上訴人(原告)第1年採購目標為新臺幣4000萬元,第1年度採購目標若無法達成,可提供6個月寬限期,若未能達成,契約終止〔另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被上訴人(被告)若有托(應為拖之誤)延貨款達3次,系爭合約立即終止;第8條約定下列情形契約終止: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堪認系爭合約並非上訴人(原告)得隨時任意終止之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上訴人(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61條第1項規定及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特性,分別於105年4月29日、109年10月21日所為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自非合法。
從而,上訴人(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系爭合約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不完備、錯誤、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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