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眉蓁 #論文抄襲 #著作權
李眉蓁先前浩浩蕩蕩的論文抄襲爭議,
在與著作權人達成調解,#著作權人撤回告訴 後,法院已經判決不受理。
意思就是:著作權人不追究了。
我們大家也應該尊重這個結果。
在台灣,著作權訴訟除了併同營業秘密訴訟、妨害名譽訴訟發生之外,也會跟選舉一起發生,真的是很奇妙的現象。
大家很喜歡讀候選人的論文。
如果涉嫌候選人抄襲就可以質疑這政治人物善於說謊沒有道德。
不過,沒有抄襲,也不代表政治人物就是誠實百分百沒有瑕疵。
所以我真的覺得這現象很奇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2022.5.1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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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2022.5.11)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眉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李眉蓁於民國96年至97年7月間,就讀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撰寫論文時,明知告訴人雷O儒於89年間就讀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研究所期間撰寫「兩岸經貿互動與台商投資之演變分析」之碩士論文,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詎被告竟基於重製、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於96年至97年7月前某日起,在不詳地點,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將告訴人前開碩士論文內容以逐字逐句重製之方法,或以將論文內容段落予以編排後加以改寫、利用之編輯、改作等方法,撰寫成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台灣對中國大陸之貿易分析」之碩士論文,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告訴人於109年7月間透過媒體報導,方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李眉蓁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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